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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获罪者——郭庆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2001沧刑初字第24号)指出:被告人郭庆海,笔名青松,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泊头市农行营业部职员,民盟盟员,住泊头市齐桥镇刘站村。2000年9月15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沧州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庆海自1999年10月至2000年9月间,先后攥写了《进退两难的中共意识形态》、《现代“腹诽罪”》、《是陈水扁的胜利,更是华人社会的胜利》等27篇文章,通过互联网发给境外的《民主论坛》、《中国之春》、《争鸣》等刊物,在文章中被告人郭庆海肆意歪曲事实,蛊惑群众,谩骂政府,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发泄对现行社会、政策的不满。
被告人郭庆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主要提出︰只抓住文章其中的某一段落、某些语句来认定犯罪,缺乏对整篇内容的综合分析。发表文章的目的是出于对政府的责任提出意见,没有煽动和造谣的恶意,不应该构成犯罪。
然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庆海以“青松”的笔名发表在国外的刊物《民主论坛》上的文章——《道德之声的高扬与法律之剑的锈蚀》、《做一个永远的反对者》、《进退两难的中共意识形态》、《从李肇星说开去》、《现代“腹诽罪”》和《是陈水扁的胜利,更是华人社会的胜利》,其中的内容含有歪曲事实,诬蔑中国实行的是“人治”,倡导实行西方的民主的内容;还攻击共产党政府是专制政府,是非法政府;攻击国家现行政策,煽动对共产党政权的仇恨;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党的外交部,诬蔑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煽动群众放弃现行的政治制度;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分子鸣冤叫屈,蛊惑人心,发泄自己对党和政府的愤恨;谩骂中共“厚颜无耻”,反对以共产主义为思想基础的现行政治体制,倡导私有制,要求实行台湾式的民主。
因此,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郭庆海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他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看了郭庆海文章中的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我们不禁要问:难道中国不是共产党一党独裁吗?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难道不是专制性质的吗?难道不能批评国家的现行政策及批评党和国家领导人吗?难道不能发泄对共产党的专制和政府腐败的愤恨吗?难道不能为因言获罪者鸣冤叫屈吗?中共“以言治罪”,骂其“厚颜无耻”实在是恰如其分;而“要求实行台湾式的民主”也是合理诉求。所以,郭庆海的上述言论完全是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而他的因言获罪,完全是中共当局无视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卑鄙无耻地非法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的结果。
2001年4月6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郭庆海进行了审判,在场的只有检察院的公诉人和法院审判人员及法警。两个多月后才下达了判决书,而判决书上标明的日期是4月5日,也就是说,在法院审判的前一天,就已经给郭庆海定了案,而秘密庭审也只是走走过场,判决书还说是公开审判。判决书下达后,郭庆海曾提出上诉,但却如石沉大海,迟迟不见重审。
这种司法部门无视国家法律,并将无辜者绳之以法的现象本身,就足以说明中国公民应该站出来,对造成大量社会不公正的专制体制和腐败透顶的中共当局发出强有力的谴责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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