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薛宗翰看中国
[主页]->[百家争鸣]->[薛宗翰看中国]->[“言论自由”是公民的权利]
薛宗翰看中国
*
评价毛泽东
·不可思议的“毛泽东现象”
·毛泽东是人造的假神
·毛泽东为什么怕见毛新宇
·评“陈云对毛泽东的评价”
·请看李建平如何评价毛泽东
·点评:“毛新宇论述毛泽东的贡献”
·应该让毛泽东“入土为安”
·对毛泽东最好的纪念是什么?
·毛泽东遗祸万世
*** *** *** *** *** *** ***
·中国往何处去?
·我看中国的民主问题
·暴徒没有良知
·“强拆”与“强奸”应该同罪
·“狗官”越多访民就越多
·晓波无罪,当局无耻
·江泽民——鲜为人知的故事
*
我看“八九·六四”
·我看“八九·六四”(之一)
·我看“八九·六四”(之二)
·我看“八九·六四”(之三)
·我看“八九·六四”(之四)
·我看“八九·六四”(之五)
·我看“八九·六四”(之六)
·我看“八九·六四”(之七)
*** *** *** *** *** *** ***
·一位老地主给胡锦涛的公开信
·让我们都来声援罗彩霞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者99%都是疯子
·江泽民到底算老几?
·谁是中共“第四代”的核心?
·请看“国家机密”!
·见死不救,人性何在?
·为杨振宁教授叫好!
·中共就是“死猪不怕开水烫”
·网友说:这个国家是属于人民的!
·也谈罗京之死
·再谈罗京之死
*
一代伟人赵紫阳
·杜导正:赵紫阳会名垂青史
·赵紫阳说:应该有这3个问题的答案了
·赵紫阳的30条“罪状”
·赵紫阳致中共十五大主席团的一封信
·赵紫阳致江泽民等人的一封信
·赵紫阳在1987年
·赵紫阳谈1988年的“倒赵风”
·赵紫阳谈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
·赵紫阳谈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
*
贪官污吏“轶事”系列
·贪官污吏“轶事”(之一)
·贪官污吏“轶事”(之二)
·贪官污吏“轶事”(之三)
·贪官污吏“轶事”(之四)
·贪官污吏“轶事”(之五)
·贪官污吏“轶事”(之六)
·贪官污吏“轶事”(之七)
·贪官污吏“轶事”(之八)
·贪官污吏“轶事”(之九)
·贪官污吏“轶事”(之十)
*** *** *** *** *** *** ***
*
声援“因言获罪者”系列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权利
·因言获罪者——郭庆海
·因言获罪者——王金波
·因言获罪者——李秦华
·因言获罪者——黄琦
·因言获罪者——赵长青
·因言获罪者——颜均
·因言获罪者——杜导斌
·因言获罪者——张林
·因言获罪者——李建平
·因言获罪者——郑贻春
·因言获罪者——杨天水
·因言获罪者——高智晟
·因言获罪者——李元龙
·因言获罪者——力虹
·因言获罪者——胡佳
·因言获罪者——吕耿松
·因言获罪者——张起
·党作孽,我买单
·胡主席,您家房子被“强拆”了吗?
·加入“中华全国农民协会”的申请
·新话社记者胡嫣的报道
·也谈达赖喇嘛的台湾之行
·王乐泉应该效法刘兆玄
·60年来最大的喜事是什么?
·60年来最大的悲剧是什么?
·揭开“江·老二”的来历之谜
·是谁培养了华人诺贝尔奖获得者?
·也谈江泽民的那两本专著
·翘首企盼“和谐社会”
·“真相”在拷问着中共的良知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权利

   胡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辩护词(摘要)
   
     首先,我们辩护律师和胡佳先生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六篇文章、两次采访的文字、语音资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辩护律师经过审慎的法律和事实分析后认为:胡佳先生所撰写的文章以及所接受采访的文字、语音资料的内容,从其个人处境和客观行为看并不能得出已然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结论。我们很乐意就以上辩护观点同公诉机关进行商榷、探讨和辩论,以便于合议庭法官更好的厘清事实、更准确地适用法律。
   
     第一、鉴于言论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我们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向法庭阐述言论自由的价值并表明我们的立场。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六大自由,言论自由排行居首。禁锢思想、压制言论只会加深公民和政府之间的隔阂,彼此惧怕和猜疑。当公民和平表达意愿的管道被堵塞,随着社会不满的日积月累,一旦政府的管制稍加松弛,随之而来的是破坏性的社会动荡。如若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不满情绪可以得到正常宣泄,社会矛盾得以舒缓,也有助于公民形成温和、理性、全方位、多视角的观察、思考与判断能力。
   
     通观起诉书指控的胡佳先生发表和接受采访的七篇文章以及文字整理稿,我们也注意到其中某些行文表述的内容确实相当刺耳,与当前政府所倡导的主旋律是那样的格格不入。但是我们辩护律师认为:言论自由存在的核心意义不是保护那些紧跟主旋律、一唱一和、随风起舞,甚至一言堂式的言论自由,因为它们本身就享有过度的自由,而真正需要保护的恰恰是那些偏离当前社会主流价值观、甚至是批评政府的言论。今天又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生两会答记者的日子,记得2007年两会,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谈到:“要创造一种条件,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其实我们政府真的应该创造这样一种条件,即对言论自由更加尊重,对多元意见更加包容,只有如此我们的人民才敢直言不讳地监督和批评政府,最终化解的就是已有或将有的猜疑和怨恨,得到真正的和谐和互信。
     第二、辩护律师认为:公正处理本案必须建立在尊重国际法、国内法对言论自由保护的前提下,廓清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之间的基本界线,从而防范经常被任意解释的所谓危害国家安全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蚀和限制。
   
     中国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以及人权理事会首届会员国,一直以来都重申尊重和履行《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与原则,并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同样《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也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联合国促进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报告员年年提及并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关于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的确给我们划出了一条清晰、原则的界线。概括《约翰内斯堡原则》的主体意涵,我们能够明白无误的确知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的应有边界,即“立即、明显地引发或可能引发暴力”的言论才被视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第三、辩护律师经过审慎的法律和事实分析后认为:胡佳先生所撰写的文章以及所接受采访的文字、语音资料的内容,从其个人处境以及客观行为来看并不能得出已然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结论。
   
     从公诉机关指控的文章所涉内容来看,不能证明胡佳先生客观方面具有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起诉书指控:“胡佳煽动:“我们向这样一种专制的体制发起挑战”;“我真的为国家被这样一个组织统治而感到汗颜。预计它活不过百岁,不是分崩离析,就是悄然蜕变。共产党作为末代王朝该寿终正寝了”。胡佳通过上述煽动行为,妄图达到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通观胡佳的八篇文章,哪怕在公诉机关精心节选的片段中,我们也没有发现任何字眼提到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更没有煽动大家去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何谓颠覆?百度百科表述为:“用某种手段发动政变或武装叛乱,推翻现政权”。何谓推翻?百度百科表述为:“用武力打垮原来的政权或社会制度。”毛泽东先生有一句他的经典名言:“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胡佳先生从来不主张暴力,他的八篇文章还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到和平,既然没有煽动暴力,政权何以会被颠覆、制度何以会被推翻呢?
   
     胡佳先生在文章中只谈“体制”,毫无疑问“体制”任何时候不等同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体制有经济、政治体制之分,体制的改革或改变不是必然会导致国家政权被颠覆。胡佳先生认为当前的政治体制是专制的,不管其观点是对是错,总归是他个人的观点。他对国家政治体制的负面评价本身也是行使公民批评政府的权利。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曾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由于停滞不前,社会矛盾已经日益突显。执政党也认识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十六大提出“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十七大上又提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我们提醒法庭注意的是,2006年8月24日到2007年10月4日,胡佳先生连续发表7篇措辞激烈的抨击国家政治体制,尤其直指国家政法机构的文章(包括采访整理稿)时的个人处境。在此期间和此前一段时间,他本人处于一种非法治的状态中,长期失去自由或行动自由、甚至短期失踪。他从其个人的感受出发对国家法治状况失去信心,进而对中国人权状况进行完全负面的评价,最终提升到体制层面进行抨击。我们辩护律师始终认为胡佳先生是一位理想主义者,他热爱自己的国家、希望中国社会进步,并且身体力行的投入到环保、艾滋病以及人权捍卫工作之中。
   
     综上可知,胡佳先生是因言获罪,他的言论不会危及国家政权,辩护律师敬请法庭能够注意到非常模糊化的危害国家安全概念业已侵蚀到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客观现实,期冀合议庭法官在对二者边界进行谨慎权衡的基础上做出公正的判决并给予胡佳先生自由!
   
     辩护人: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律师
   
     2008年3月18日
   
   

此文于2009年07月15日做了修改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