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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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宗翰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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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获罪者——郭庆海
·因言获罪者——王金波
·因言获罪者——李秦华
·因言获罪者——黄琦
·因言获罪者——赵长青
·因言获罪者——颜均
·因言获罪者——杜导斌
·因言获罪者——张林
·因言获罪者——李建平
·因言获罪者——郑贻春
·因言获罪者——杨天水
·因言获罪者——高智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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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获罪者——高智晟

   高智晟,男,1964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他靠自学取得律师资格后,在律师业所取得的成绩很快令人刮目相看,他在国内多次演说均座无虚席。对于无力支付律师费的穷人,他不但义务为他们打官司,有时甚至还自掏腰包去帮助他们。2001年他获得中国十大优秀律师的称号。

    “新华社北京2006年12月22日电,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高智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高智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5年12月至2006年5月,被告人高智晟撰写并在“大纪元”、“看中国”等互联网站上发表《高智晟三致胡锦涛、温家宝公开信》、《这个政权从来没有停止过杀人》等9篇文章。在文章中,高智晟采用造谣、诽谤等方式诋毁现行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间,高智晟还在其家中等地,先后10次接受境外媒体“自由亚洲”、“希望之声”等的采访,其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内容的谈话录音,被境外媒体制作成音频资料登载在这些媒体的网站上,供他人收听或下载。

    被告人高智晟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多起犯罪行为,并提供了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智晟采用撰写文章、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并在互联网上发表等方式,诽谤、煽动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鉴于其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高智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以上是新华社关于中国著名维权律师高智晟因言获罪的报道。看上去是一则普通的报道,实际上是别有用心。几年来类似的案子很多,因言获罪者先后有郭庆海、王金波、李秦华、黄琦、赵长青、颜均、杜导斌、张林、李建平、郑贻春、杨天水等人,但我们并没有看到新华社有相关报道。很明显,对于高智晟一案,新华社是奉命报道,以此来释放某种信息。

    对此,我想用郭律师的分析来阐述我对高智晟律师“因言获罪”一案的看法。就高律师发表的文章来看,“三封公开信”并不构成犯罪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其中实际上只是涉及为法轮功辩护。至于他的一篇文章说,这个政权从来没有停止过杀人,也是实话实说,并没有任何所谓的诽谤或造谣的内容。高智晟在这篇文章中只不过是说出了真相,说出了一个大家都知道的事实,只不过没有人公开去说它而已。就写文章这部分来讲,从法律上来说是一个自由表达的问题,根本就不构成犯罪。

    其次,高智晟先后十次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包括自由亚洲、希望之声等的采访,中共当局认定是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事实上,高律师仅仅是依法通过接受采访的方式来向社会披露事实真相,作为一个律师他有权接受任何媒体采访,也有权说出真相,这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无涉。即使他的文章中提到推翻中共政权也不涉嫌犯罪,因为“中共政权”与“国家政权”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无论是从法律术语本身或者法律条文本身,从来没有出现过“煽动颠覆中共政权罪”,只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至于说高智晟被抓以后所谓的坦白、认罪、检举、揭发他人等,我们认为完全不可信。所有这些都是耍的花招,是一种伎俩,其目的是要诋毁高智晟的名誉。同时采用一方面封他的嘴,使他家人与世隔绝,只有“一面之词”可以传播。这个案件实际上远远不是一个法律案件,而是一个政治案件,中共当局从抓捕、起诉到审判高智晟,实际上依据的都不是法律,而只是中共的政治原则。

    有文章指出,中共当局使高智晟律师“因言获罪”,再次表明,中共当局那里从来就没有法律的公正性可言,法律只不过是它用来镇压好人的工具。中共当局对那些有良知、有道德、有正义感的中国公民,采取名誉上、经济上、肉体上打压和摧残,利用邪恶的方式对待善良的公民,其目的在于企图迫使中国精英知识分子集体失声。中共当局对高智晟一家人所做出的流氓行径,全世界有目共睹,而对维权律师高智晟的抓捕与审判本身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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