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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获罪者——郑贻春 郑贻春,男,1959年出生,辽宁省营口市人。1983年毕业于大连外国语学院,自由撰稿人, 诗人, 辽宁省营口市超群外国语学院教务处主任,独立中文笔会会员。
郑贻春因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而惹恼了中共当局,他于2004年12月3日被监视居住,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逮捕。2005年9月20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对他进行一审,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郑贻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院认为,郑贻春于2003年4月至2004年12月间,在其住处利用两部电脑在互联网上、“大纪元”、“博讯”等境外网站,发表了其撰写的《对中共犯罪集团起诉书》、《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救中国》、《正确认识什么是人民、什么是政府》、《统治中国的十大制度性谎言》等77篇文章。在文章中郑贻春采用造谣诽谤的方式攻击中国的政治制度,并鼓动“必须打破任何形式的集权专制政体”,还号召“让我们每一个中国人都要拿出最大的勇气,做出最大的努力,作好充分准备,齐心协力推翻共产集权,消除恶魔之首”。这些是公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很明显,法院所认定的所谓郑贻春的犯罪事实和最后得出的“公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结论是不相符的,因为攻击中国的政治制度和号召推翻共产集权并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郑贻春的二审辩护律师高智晟指出,一审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还不如直接叫做郑贻春的“文章目录”更为准确。什么是控方查明的犯罪事实呢?一目了然的是,控方就是把郑贻春以前所写的文章标题抄写了一遍。控方说,这就是“经依法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但他们却莫名奇妙地未谈及任何犯罪行为事实,只是罗列了郑贻春的几篇文章的标题。这是当今社会最不顾廉耻的一种对“犯罪事实"的指控模式:把一些文章的标题抄一遍即将其说成是犯罪事实。哪种制度下还会有如此蛮横的指控?而一审判决书在“审理查明”的事实中又只是将起诉中的上述“查明”事实又抄了一遍,使其成了“审理查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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