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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获罪者——李建平 李建平,男,1966年出生,山东省淄博市人。1990年毕业于上海建材学院,曾任某医疗器械公司经理,自由撰稿人。他因为在海外网站发表的文章惹恼了中共当局,而于2005年5月27日被警方拘捕,并于同年6月30日被逮捕。先是指控他发表的那些文章“涉嫌诽谤”,后来检察院发现,指控李建平“涉嫌诽谤罪”而提起公诉从法理上说不同,所以改为指控他“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李建平发表的那些文章没有变化,起初司法机关也不是不懂得“诽谤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别。其实他的文章如果真的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的话,司法人员一读之下即可知晓。因为没有那些内容,只不过说了一些中共大人物的坏话,检察机关就以“诽谤罪”提起公诉。但“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不能提起公诉。比如说,有人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说,江泽民和某女歌星有不可告人的关系,他和某电视新闻女播音员的关系也不清白,如果江泽民认为这是诽谤,那么江泽民可以起诉、控告该作者,检察机关不能代劳。司法人员发现这一错误之后,“知错就改”,但不是取消对李建平的指控,而是改“涉嫌诽谤”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很明显,大前提是要判他入狱,指控他“诽谤”有些不方便,那就指控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总之,司法机关一定能够完成这个任务。
虽然李建平发表的那些文章中没有此类内容,只不过有一些对中共当局和某些官老爷们负面的评价,及对其丑恶面目的无情揭露的文字,戳到了某些人的痛处,所以中共当局就要把他判刑下狱。所以,诸如此类的审判并不是司法审判而是政治审批。司法审判会注重证据,政治审批则是在开庭前就已经定罪,内定说某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那么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再怎么努力也讨不回公道。这也就是为什么刘晓波们、李建平们、薛宗翰们……要写文章针砭时弊、痛斥邪恶、追求正义、呼唤良知的根本原因,尽管任何人都知道,坐牢的滋味不好受。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建平在海外网站所发表的《上海帮又聚北戴河第二中央要灭亡》、《中共的面子至高无上》、《<反分裂法>,替胡锦涛承担决策责任的安抚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在哪里——董建华主演的专制大暴露》、《江公可以休矣》、《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几个看点》等18篇文章,“损毁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挑起他人对我国国家政权的仇视敌对情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此,2006年10月25日,李建平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李建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结果是维持原判。
李建平的辩护律师张星水为他做了无罪辩护。张律师认为,从李建平在网络上发表的文章内容来看,其实是一种个人出于善意对政府某个具体政策或对某个政府领导人提出的批评意见,并没有捏造虚假事实。其行为的目的是出于对国家、民族的责任感,而对社会的一些不法行为、不公平现象以及腐败现象提出批评,希望能促进国家的进步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尽到作为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同时也是我国宪法所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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