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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获罪者——李秦华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指出,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秦华从2000年年底开始在网吧上网,从网上看到了有关“六四”动乱的文章、照片等资料,随后便在网上收集此类资料,并经常在网上与一些网民就“六四”的有关内容进行交流。
2001年4、5月间,李秦华在腾讯网站的BBS(时势论坛)聊天时认识了一个名叫叶淑娟的人,并通过叶了解到“港自联”等反动网站的网址。后李秦华多次在网吧上网时绕过封锁登录“港自联”等反动网站,浏览、下载了大量有关“六四”的反动文章、照片、影音等资料。2001年6月至8月间,李秦华在叶淑娟的帮助下,花了近3个月的时间,制作了《共党六四血》个人主页,从“港自联”网站里下载了100多幅极具煽动性的“六四”照片和有关文章,并将这些照片和文章粘贴、下载到其制作的主页上,在下载到其主页上的文字、照片和影音资料中有155名“六四”死难者的名单及个人资料、27名“六四”死难者家属的证词、“六四”期间有关中央领导人讲话的影音资料、“六四”期间177幅照片以及外国记者的报道等许多反映“六四”事件的书籍和文字资料,供网民下载。
同时, 李秦华还将其撰写的极具反党、反社会主义观点,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大肆进行恶毒攻击的反动文章——《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的剥削》、《论共产党的三级性质》、《魔鬼词典》和为“六四”动乱鸣冤叫屈的诗词、文章——《背影》、《总有一种力量让我流泪》发表在《共党六四血》主页上,并在该主页上开辟了征集有关“六四”材料的专栏和访客留言专栏。至案发时止,该主页已有5000多人登录浏览,李秦华还将主页上的文章、照片、影音资料等用电子信箱和打包等方式向索要资料的网民发送5000多份电子邮件,将“六四”信息传送给网民。
以上是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李秦华一案时所认定的事实,我们姑且不论这些并不都是事实,即使都是事实,也只能说明李秦华是一位捍卫真理的人,他所做的只不过是把“八九•六四”的真相告诉世人,把中共当局在“八九•六四”中的所作所为告诉世人。是的,中共当局的这些所作所为是卑鄙无耻的、是见不得人的、是对中国人民所犯下的罪行。但是,把“八九•六四”的真相公之于众并不是犯罪,更不是煽动颠覆政府。在“八九•六四”期间中共当局犯下了严重罪行,但他们没有受到法律的惩处,反而是把真相公之于众的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中共当局的这种强盗逻辑,应该受到全人类的谴责。
而所谓“李秦华还将其撰写的极具反党、反社会主义观点,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大肆进行恶毒攻击的反动文章和为‘六四’动乱鸣冤叫屈的诗词、文章,发表在《共党六四血》主页上”,更是在言论自由的范围之内,与“煽动颠覆政府”毫不相干。
不顾以上事实,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秦华在互联网上自制个人主页,发表有关推翻国家政权、诋毁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及传播有关“六四”动乱的信息,并向众多的网民发送电子邮件,社会危害性大,其主观上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利用互联网实施了煽动颠覆国政权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依法惩处。
多么荒谬的结论!说李秦华“主观上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利用互联网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这个结论与上述事实根本不相符。
2002年8月7日和2002年10月25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秦华一案做出判决。
李秦华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李秦华提出的上诉被驳回,维持了一审原判。
此文于2009年07月18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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