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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拆迁,为什么说这样的强拆是违法的

   
   近年来,不断传来无锡滨湖区、无锡新区强拆的消息。
   我的房子是偷拆的,在上访中与滨湖区政法委书记王刚庆交谈中也涉及过这个问题。王刚庆承认偷拆我房子是犯罪行为,但如果我不签订拆迁协议就是钉子户,就必然是政府强拆,他认为政府强拆理所当然。
   政府能强拆人民的房屋吗?在什么情况下能强拆民房呢?
   这是关系国家纲纪的原则问题,容不得半点含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则对保护公私财物作了具体的规定 更强调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房屋作为人民主要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强拆房屋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限制,必须是合法拆迁才可以实施强拆,不是政府可以想怎么着就怎么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作为全国城镇拆迁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并在第二条中强调:“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否则就是违法,违法就要受到法律追究,领导就应问责。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强拆先要进行裁决。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只有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诉讼期间才可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四、只有在以上的前提下,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才能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五、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根据我所知,滨湖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的强拆是违法的。理由陈述如下:
   一、应用法律不当。
   滨湖区、新区二地的拆迁很多是国土集拆,以地方文件对抗国家法律法规。所谓国土集拆,就是所居土地早已经变更为国有土地,城市建制已从乡镇转为街道,当地农民已成为城市居民,却根据无锡市锡政发(2004)363号文件《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用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代替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于本条例。”
   2005年10月12日, 法[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二、违反了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4年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作为全国城镇拆迁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其中第三条指出:“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并在第二条中强调:“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指出:“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第六条指出:“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主体资格的唯一认定。没有得到行政许可,没有拆迁人却要来拆迁,违法性不言而语。
   三、拆迁裁决缺乏政策依据。
   强拆前要进行行政裁决。《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尚不能裁决,何况没有拆迁许可证,没有拆迁当事人,更不符合拆迁裁决的前提。违法拆迁下的行政裁决自然违法。
   四、裁决主体不适格。
   我所知的拆迁裁决部门是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或新区的拆迁办,它们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裁决是行政行为,事业单位无裁决资格。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载明其举办单位是无锡市建设局。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这一规定,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应当是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如果是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裁决就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裁决无效。
   五、区政府无权进行强拆。
   2004年,建设部专门发文纠正地方政府在拆迁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是为建设部建法[2004]154号文件《关于清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五条强调区政府无权实施强制拆迁。至于新区管委会连政府都不是,更没有强拆的资格。
   六、剥夺了公民诉权。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早期,法院接收被拆迁人的立案申请,枉法审判,以一纸地方文件否定所有国家法律包括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在法【2004】96号文中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和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根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无锡成了临驾于党和国家的独立王国,法院是根据这个独立王国皇帝的意志行事。以后对拆迁的案子是一律不立案,剥夺了人民的诉权。
   没有强拆资格的滨湖区人民政府或新区管委会,在不合法的拆迁人向没有主体资格的行政裁决部门申请裁决,在枉法裁决基础上,对人民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是典型的违法行政行为。而此种违法行为是在剥夺了人民的诉权、司法不作为的情况下粗暴地进行,反映了无锡无法无天的现实。
   即使是合法强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而无锡的强拆,动辄几十、上百人城管和保安,采取的是暴力恐怖行动。此事实为所有无锡人熟知,也为网上无数无锡拆迁惨案所证实。
   人民被违法强拆后怎么办?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并提出行政赔偿。你不提出是自己放弃权利,法院不受理是法院不作为。无锡法院不受理怎么办?可以依法向更高一层的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应该相信党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人民的,中国共产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无锡的法治环境要靠无锡人自己争取,不仅是被拆迁户,而是所有在无锡生活的人,在无法无天的状况下,每一个人随时都会遭遇侵犯。我们所遭到的灾难是暂时的,是地方党委和政府个别领导的违法犯罪行为,他们必将受到惩罚。
   
   (最近得知,无锡市人民政府授权新区管委会行使相关拆迁的事务,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被告应是无锡市人民政府。
   我将另撰文揭露无锡拆迁的创举发明-强搬的更大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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