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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警方在造案报复

   今天最新消息证实:陈艳被裁决收容教育半年,而非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简称收教)与劳动教养(简称劳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有共同处也有区别,后文将提到,许多人都将这两个概念弄混淆了。

   昆明警方始终没有拿出陈艳“卖淫”的现行证据(性交时的安全套、嫖资实物和性交裸体照片或录像,以及对实物安全套、嫖资拍摄的照片或录像),况且“三个嫖客”的“口供”和“人证”都很可疑。昆明警方如以陈艳的未成年人身份拒绝公开“物证”,搪塞媒体和公众,完全于法无据;如警方以保护个人隐私拒绝公示,尚能站住脚,但是,这些“物证”律师有权验证。律师有权利对警方提供的上述“物证”,申请异地第三方(非警方机构)进行DNA检验,以确认是否属于陈艳与“三嫖客”交易时的物证;再者,这起案件已经上升为社会公共事件,警方、媒体和网民有意无意间,已公开刘氏三姐妹的真实姓名和正面图像,已不存在个人隐私说辞。

   昆明警方被燃烧的报复心完全抹去了人性,在“卖淫”物证没有得到确认时,即将刘仕华逮捕、陈艳收教半年,只能说明他们造案的心虚和迫不及待。公众有充足理由作出判断:昆明警方是在故意构陷、污名化陈艳和刘仕华。

   公众和媒体一直有一个误区,有必要在这里指明。按相关法规,“卖淫嫖娼”满16岁的男女当事人,都被当做成年人,只有刑法规定的14岁是一个界限,14岁以下、包括14岁无完全行为能力,不用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管女当事人是自愿还是被迫,不管是否发生财物交易,男当事人都构成强奸罪,女方无责。所以,以陈艳的未成年人身份说事,在法律上无任何意义。只有抓住物证,才是关键。

   从以上分析可见,昆明警方造案和报复执法的事实,都得到坐实。二者在逻辑和目的性上是连贯的。

   其实,现在回头看,在陈艳被行政拘留5天那时起,昆明警方就已经决定对陈艳收教半年,只是未对外公布而已。再次印证警方的黑恶超出所有人的想象力。

   按照法律规定,对“卖淫嫖娼者”可以罚款放人、也可行政拘留后放人,也可罚款、拘留后转为收教或劳教。陈艳属于拘留后收教,加重处罚。

   现在警方没有向公众和律师公示物证,这个漏洞律师可利用,还有补救措施:陈艳可向昆明市公安局或五华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如维持原裁决,还可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是效果不容乐观。云南司法厅已找这个当地律师谈话,云南所有媒体噤声。这些都足以证明,昆明市公安局和地方政府在联手造案。

   只要昆明警方造案陈艳“卖淫”罪名成立,那么,刘仕华的“容留卖淫罪”随之也成立。借陈艳整治刘仕华,这是昆明警方想达到的一箭双雕的目的。

   救人当然是首选,但是救不出人就要穷尽所有法律救助手段,媒体和律师就要步步紧逼昆明警方,将他们的丑行公开化。此案是一桩极具司法制度、网络民意、社会学和制度意义的案例,警方可以无视刘家的生存尊严和人身权利,但是,我们不能漠视此案留给社会的宝贵遗产。

   还有一个事实证明昆明警方在故意造案:昆明警方当初是抓刘芳芳和刘莉莉涉嫌“卖淫”,将全家七口关在派出所长达数天,刑讯逼供,而陈艳和刘仕华等5口家人,跟这对小姐妹被栽赃的“卖淫”案毫无瓜葛。全家释放后,刘仕华依法上访、高额索赔,让昆明警方颜面尽失、社会压力空前,于是他们暗地里寻找陈艳卖淫证据,展开疯狂造案报复。非常荒谬的是,陈艳在刑讯逼供下认罪“卖淫”,当地政府就给她安排清洁工工作,现在她翻供,立马被收教半年。这是昆明警方敢于造案的心理和逻辑起点。

   此外,尽管云南发生几起极端恶劣的个案——躲猫猫、杜培武案和法官拷押律师等等,但都是对当事警察作出轻微处罚,根本未撼动局长、厅长、院长,乃至行政长官。这让这些首脑人物为了警方脸面和地方形象而肆无忌惮,有恃无恐。他们很明白,即使造案陈艳卖淫败露,不过是处理几个当事警察,丝毫不会影响自己的官位。冒险和侥幸心理,才使得他们如此疯狂变态,毫无底线。

   公众给予云南当局查清真相的四个月时间足够充足,但是,公众在时间上作出的妥协和宽容,并未换来当局的诚实回报,相反,则是变本加厉。

   昆明警方已经丧失公信力,那么,一切凭物证说话,让复杂化的事件恢复它原本简单的面目。

   笔者顺便说道一下跟“卖淫嫖娼”相关的处罚方式。

   收教与劳教的共同处:二者均属于行政处罚,不经过检察院与法院审判。但还有轻微差别,收教是县(区)级公安机关就有决定权,而劳教须公安机关向市(省)级劳教委员会申请才可作出决定。

   不同处:期限不同;关押场所不同;管理方式不同;囚犯类型不同。

   县级政府就有权设置收容教育所。收容教育所专门关押“卖淫嫖娼者”,不会关押其他“罪犯”,这是跟劳教所最大的区别之一;收教期限半年——2年;收教囚犯要自理所有费用:伙食费、医药费、囚服费和管理费,但是收教所管理跟监狱一样,没什么区别。收容教育是世界上最大的监狱死角,自己掏钱坐牢,还要做苦役,普通人并不了解收教制度。

   劳教所是关押那些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人员,所犯“罪名”参照刑事犯罪罪名。按照劳教法规,劳教是行政上的最高处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劳教期限1年——3年;劳教犯不用自费,但也要做苦役。那些劳教的现役军人的军籍和公职人员的公职都会保留,释放后可恢复。公安机关上报劳教委员会就被批准。劳教所也关押“卖淫嫖娼者”,但只限于同罪名的累犯,这是跟收教所“卖淫嫖娼”初犯的区别。

   收教所和劳教所在管理上已经监狱化,都是不争的事实,甚至收教犯掏钱“坐牢”有甚于监狱。收教犯和劳教犯,都不经法院审判,也不构成犯罪,但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却被公安机关剥夺。可见,这两个制度是对中国人权最大的侵犯。世界上独一无二、公然剥夺公民自由的这两个罪恶制度,一直以来受到法律界人士和国际人权组织的剧烈抨击,但是毫无收效。这已经不是司法弊端,而是制度安排上的重大弊端。

   与收教名字上很接近的收容遣送、收容审查,三者又有区别。收容遣送制度在2003年“孙志刚事件”后被取缔,改为救助站,原来是专门关押“三无人员”(无固定居所、无固定工作、无合法证件,简称“三无”),关押处所一般叫收容遣送站或收容遣送中心,由民政局管理;收容审查制度在1997年被取缔,收容审查站(所)原是公安机关专门关押那些有犯罪嫌疑,但警方尚未取得证据的人犯。公安机关独家就可决定收审人犯,不需要经过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批准,跟看守所关押的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人不同,但在关押条件和管理上,比看守所更黑暗。

   昆明警方不公示陈艳与“三嫖客”性交时的安全套、嫖资实物和性交时的裸体照片或录像,以及对实物安全套、嫖资拍摄的照片或录像。我敢以人头担保,昆明警方在造案、构陷。

   

   

   延伸阅读:

   凯迪网友向刘仕华家人移交捐款(图文)

   

   200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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