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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光法 《关于阳光法答客问》陶斯咏(儒教复兴论坛管理员)曰:“阳光法案,治标不治本。一个区县级干部,车补年八万?公布了,是不是阳光方案?”(跟于《陈明被撞了一下车》)
这话问得很不“现代”,也不儒家。因阳光法乃现代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人不会质疑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儒家,本与标、即体与用是不一不异的关系。将标本割裂开来,企图撇开“标”而治本、一下子解决所有问题的想法,是幼稚而迂腐的。
儒家以道德为本,但这个本不是空洞的,在政治上,它要借助合乎仁义原则的各种制度、方针、政策、措施去体现。其次,在以道德为最大的“本”的前提下,不同的范畴有不同的标本,比如,人伦以孝悌为本,政治以制度为本,根本性的社会制度又是包括阳光法案在内的各种子制度之本。
在“人人皆有士君子之行”的道德社会、大同理想实现之前,各种好制度都是必要的,有助于在底线上防范社会、政治道德的滑坡和崩溃。阳光法案对“标”下药,但真实行了,大有助于治本。
阳光法重在财产公开但并非“公布”一下就完事,有配套措施,有后续动作。根据阳光法,“一个区县级干部车补年八万”,公布是必须的,至于这个车补合不合法、合不合理,公布了,才有机会诉诸公论或付法律。2009-7-25东海老人顿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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