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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不可作信仰,民不可无诚信--与于丹教授商榷 国不可作信仰,民不可无诚信--与于丹教授商榷
《论语-颜渊篇》:“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之,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足食足兵好理解。对“民信之矣”的涵意,古今学者存在不少岐解。有的认为是“老百姓对政府诚信”,有的认为是“使老百姓相信(或信任)自己”,都有一定道理,又都很肤浅、偏颇。
于丹解为“老百姓对国家的信仰”,更是违悖了儒家以人为本(神人关系)、以民为本(政治上)、以仁为本(道德上)等原则,谬以千里。儒家是“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怎能把国家上升为信仰呢?那是国家主义的观点,当年曾受到国共两党共同批判的。
囯家当然是儒家所爱的对象,但一切外物都不能拿来信仰。爱囯,不等于信仰国家,就象君子爱财不等于信仰金线、爱物不等于信仰万物、爱女朋友不等于信仰女朋友一样。
同样,儒家亲亲仁民,特别爱亲人,强调孝悌,特别重民意,强调民本,但不是亲人主人和民粹主义,不会把亲人和民众拿来信仰。严格地说,孔孟个人都是不能作为信仰的。王阳明说得好:
“夫学贵得之心,求之于心而非也,虽其言之出于孔子,不敢以为是也,而况其未及孔子者乎?求之于心而是也,虽其言之出于庸常,不敢以为非也,而况其出于孔子者乎?”(《答罗整庵少宰书》)。
要说信仰,儒家只能是道德信仰、良知信仰。
信,是诚信之意,但这里的诚信,不仅指老百姓对政府诚信,不仅指政府对老百姓诚信,也不仅指一般的人间、民间的信用,它可以兼含这些意思但不限于此。
信字在儒学中,有浅深两种“级别”不同,应作何解,须依文而定。浅解,指信用,一般意义上的诚信,如言而有信的信;“有诸己之谓信”的信,就深些了。《中庸》曰: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民信之矣”的“信”,就是“诚之”的“诚”,指的是一种最基本的“人道”,也就是仁道,它可以统仁义礼智信五常而言,乃邦之本、民之本、人之本。
这个“信”,既指民众与政府之间、民众与民众之间、人与人之间诚信,更是指人对天道的尊重,是性德----本性之德,诚于天,信于心。诚信,是对他人、对社会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归根结柢是对自己负责。
没有了这个“信”,人与人之间互相欺诈,互为地狱,纵有道德也成伪的,纵有法律也是恶的;没有了它,人就不成其为人(逆天和非人),禽兽化了;囯家就不成其为囯家,乱套了;社会就不成其为社会,崩溃了。这才是“民无信不立”的深层含义。
这个“信”是儒家一切道德规范礼仪刑法基础,同时,这个“信”的个体建立、社会普及和全面促进,又有赖于儒家礼法的不断完善,有赖于文化启蒙、道德教化的不断深化。另外,足食足兵与民信三者密切相关,相互辅成,这是另一个话题了。2009-7-4东海老人首发《民主论坛》 附言:预定东海《大良知学》一书者可与尚庸或东海联系,亦可到此留言:http://www.yuandao.com/dispbbs.asp?boardid=2&id=34395&star=1#2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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