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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刘路的两个谬论
——兼批夸大法治、贬低法制等谬论 徐水良 2009-6-29日 下面这篇文章,主要是批评了刘路的两个关键性谬论,还批评了刘路引用的、流传于学术界理论界多年的另一个重大谬论,实际上批评了三个大谬论。
一、急中共所急 共产党一贯思路,就是把突发事件和民众抗暴称为暴乱,或者反革命暴乱。45运动和89民运,都被称为反革命暴乱。前者已经平反,后者中共迄今拒绝平反。而在中共词典里,暴乱,就一定是坏事,就一定要镇压。
与刘晓波、余杰等,同为国内花瓶民运代表人物之一,现在则在海外民运中到处窜的刘路,与海内外花瓶民运一起,大力鼓吹08宪章,吹捧08起草者,反对革命、激进和暴力,在这同时,又沿袭共产党一贯思路,连续发文,不断诬蔑石首民众抗暴突发事件,把石首事件定性为的暴民暴乱(滋事),鼓吹镇压。
近来国内群体事件、突发事件、抗暴起义事件蜂起,连中共也不得不改变过去动不动把突发事件定性为反革命暴乱的做法,不敢把包括石首事件在内的大量突发事件,定性为暴乱;相反,采取了妥协安抚,缓和矛盾,稳定局势的做法。
对此,刘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于是,急中共领导所急,迫不及待地跳出来,对石首事件进行攻击,定性为暴民暴乱(滋事),鼓吹坚决镇压。
二、两个谬论 刘路有很多胡说八道的东西,包括任意歪曲事实,捏造和歪曲历史,例如肆意歪曲美国的一些类似案件。对这些捏造和歪曲,张三一言等许多先生的文章,进行了部分驳斥,我们这个短评不详细评论。
刘路还自以为是,发表了很多自以为高明的谬论,实质却是表现他的无知。对这些谬论,许多朋友的文章也进行了部分批驳。我这个短文也不一一评论。
这个短文,主要批驳刘路以下两个关键性大谬论:
第一个谬论是:“法治是社会的最高价值”。这是他明确提出的谬论,也是他全部立论的基础。
第二个谬论他没有明讲,隐含在他的论述中,但非常明确。这就是:暴乱,一定是坏事,就一定要镇压。或者说,他根本没有想到,历史上和现实中的暴乱,有好有坏,有骚乱滋事的坏暴乱,有官逼民反的好暴乱,也有超过一般暴乱十倍百倍千倍的大暴乱——起义和革命,(起义和革命也有两种,坏的,如共产革命;好的,如天鹅绒革命),不能一概而论。要论证反对暴乱,鼓吹镇压的立场正确,就必须证明这是一个坏人滋事的暴乱。并且,要证明已经超出必要限度,才能证明镇压的合理。
但刘路,没有这个证明,他只用似是而非,全力歪曲的办法,说明石首是暴乱,就立即根据这个暴乱结论,推出必须反对和镇压的结论。这足以说明他根本不知道暴乱问题的性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有好有坏的性质和特点。
三、谁最需要“先搞清楚再来说”? 两个谬论都表现了他的惊人无知。而他,竟然还一再指责给他讲常识和道理的人无知,要人家“先搞清楚再来说”。
别人批判他“法治是社会最高价值”的谬论,指出人的最高价值是自由、平等,有人同时把法制和法治合起来讲,这时,他就沿用前些年,某些低档次学者把法制和法治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夸大法治概念,贬低法制概念的谬论,要人家先搞清楚,法治和法制不是一回事。
这实在是双重的笑话:
第一,低档次学者一误导,自由主义者和中国许多学者,就信以为真;而刘路,更是当作金科玉律。第二,他自己不清楚,却一再要别人“弄明白了再说话”“法治跟法制不是一回事”等等。构成一幅令人捧腹的漫画。
所以,我在后面跟了一个帖:你自己先搞清楚再说。把法治当作社会最高价值,显示了你的无知。法治,甚至连同法治维护的民主,最终都只是手段。都为最高价值自由平等而存在。自由平等最高价值才是最终目的。
而刘路回答:“你看明白了,我说的是社会的最高价值,不是人的最高价值。”
我回答:社会最高价值难道不是人的价值?即使如此,社会也要把维护自由平等当作最高价值。法治仍不过是社会为保障自由平等这个维护价值的手段。
实际上,社会最高价值也就是人类最高价值的体现。不要说法治,即使是民主,也不过是为了维护人类的最高价值,为人类最高价值服务而建立。
而现代民主文明社会的法治,是用来维护民主制度和民主秩序,为民主制度和民主秩序服务的。
自由平等,民主制度,法制法治,这三者之间,如果把最高价值自由平等定为第一个层次,最高层次,则民主制度是第二个层次,法治已经是第三个层次。
因此,把法治称为社会最高价值,完全是颠倒了法治和最高价值的关系。
四、什么是社会最高价值? 当然,我们也可以像刘路那样,把人的最高价值和社会最高价值分开来说。那么,在这里,社会最高价值,也只是为人类最高价值服务。这就是:社会尊重和保护人的最高价值,包括对生命的保护和尊重、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而对人权保护尊重,包括对人的自由、平等和幸福的保护和尊重,等等。这就是社会最高价值。
法制法治,和法制法治所维护的民主制度,正是为这种社会最高价值服务的。归根结底,法制法治和民主制度民主秩序,都只是为人类最高价值服务的手段,它们不是最终目的。最高价值才是最终目的。
因此,最高价值就是最高价值,它不是其他低级价值的手段,不是最高价值为低级价值服务,相反,最高价值才是最终目的,其他低级价值只是实现最高价值的手段,为最高价值服务。
也因此,法制法治,本身不是最终目的,不是最高价值,不能为法治而法治,为法制而法制。它们只是为人类的和社会的最高价值服务,所以,它们不可能是最高价值。
五、法家传统 刘路的谬论,非常危险,颠倒了法治法制,与它必须为之服务、以及必须服从的最高目的价值之间的关系,结果,很容易成为法西斯专制暴政“法治”的维护人。
这也正是中国历史上法家的传统。从法家的前辈商鞅,到法家的建立者韩非,以及法家其他代表人物李斯、赵高等,都是极度推崇法治法制,以及法制的制定者、法治的最高掌握者专制君主,不是法治法制的制定者掌握者服从于人类价值,而是人类和社会价值服从于法治法制的制定者和掌握者。他们以这种法家理论,建立起空前残暴的秦皇朝暴政。最后导致反对秦皇朝法家暴政的秦末农民大起义,这场大起义,灭亡和埋葬了秦皇朝和法家,把它们钉上历史耻辱柱。汉朝初年黄老学说的兴盛,以及汉朝中期的独尊儒术,就是对法家学说和暴政的否定。一直到二千年后,才有暴君毛泽东,来为法家和秦皇朝暴政翻案招魂。
刘路,以他的“法制是社会最高价值”论,要民众连同他们的人类价值,包括自由平等和正义,去服从中共邪恶的“法治”,把反对这种邪恶法治和暴政的人,说成暴徒,呼吁反对和镇压。刘律师是法家传统的忠实继承者。
六、割裂、歪曲法治和法制 下面,再顺便谈谈刘路所引用的低档学者把法制和法治割裂开来,夸大法治,贬低法制的问题。
前些年,低档学者们不懂装懂,胡言乱语,把法制和法治强行割裂开来,强行对立起来,夸大法治,贬低法制。有的御用学者甚至以法治贬低民主制度,颠倒两者关系,不是法治为民主制度民主秩序服务,而是民主制度为法治服务。
当时我感到非常可笑,曾经表态反对这些谬论。但是,我当时忙于其他问题,没有时间详细论述。结果,这些年,谬种流传,谬误竟然成为许多人的常识。像刘路那样思想、智力和理论水平不高的,更是当作金科玉律,当作真理。所以,这里我顺便非常简单地谈谈这个问题。
实际上,法制和法治讲的是法律体系的不同方面,法制讲的是法律体系的制度层面,法治讲的是法律体系的行动(治理)层面。前者是后者赖以指导行动的抽象的制度层面,后者是前者赖以贯彻的具体的行动层面。两者互为依存,不可分割。
法制,是法治得以进行的前提和基础;而法治,必须执行法制、服从法制。法治不能离开法制,否则,法治就不成其为法治。法制也不能离开法治,否则,法制就只是一纸空文。
低档学者搞不清楚两者关系,出于对一些人们习惯说法的误解,就把两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这完全是错误的,不科学的。
再强调一遍,任何法律体系,都会有法治和法制两个方面。不可能单独存在没有法治的法制,因为没有法治、没有实际执行的法制,法制就停留在空想阶段,不成为法制。最多像思维不正常的人们空想虚拟的临时政府及空想虚拟的法律那样,实际上不是政府,不是法律,只是少数人的空想。
相反,没有法制的法治,没有法制为指导为依据,法治也就根本不存在。这种“治”,最多是没有法制和法律依据、无法可依的乱治,人治,不是法治。
低档学者们之所以产生错误,就在于他们误解人们习惯上把法治和人治对比分割的一些模糊说法。这些说法把以法治法制为基础,人治服从于法制法治的文明社会,与以人治为基础,法制法治服从于人治的专制社会相对比,把前者称为法治,或法治社会,把后者称为人治或人治社会。
实际上,任何现实社会,只要不是空想的极端社会,都不可能只有法治,没有人治;或者只有人治,没有法治。问题只是谁服从谁的问题。人治服从法治,还是法治服从人治,区分了现代文明社会和野蛮专制社会。
因此,人们说中国没有法治,实际上只是说,中国是法治服从人治的专制社会,而不是人治服从法治的文明社会。而不是说中国真的没有任何法治。中国的法律体系每天都在运转,政府、公安、检察、法院,每天都在根据它们自己的需要或人治的需要,引用法律条文,进行治理,怎么是没有“法治”?不过这种法治服从于人治,人治可以否定法治而已。
低档学者们却误解人们这种习惯的模糊说法,以为这是科学的精确说法,以为法治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社会制度,因此,以为法治可以与人治完全分割,法治也可以与法制完全分割,甚至与它们对立起来。
实际上,无论是法治和人治,还是法治和法制,都是不可能完全分割开来的,都只能互相依赖而存在的。问题只在于两者的关系,应该处于它们应该处于的正确的地位,应该确定谁服从谁,不能颠倒。
刘路不仅把法治说成社会最高价值,颠倒最高价值与法治的关系;同时,也正是利用这个错误,偷换概念,夸大推崇法治,变成夸大推崇中共的恶法法治。要老百姓服从这种恶法法治,否则,就是暴乱,就要镇压。
七、暴乱和革命 至于刘路的第二个谬论,同样荒谬。
历史上的暴乱,多种多样。并非都是坏人滋事的坏暴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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