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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国法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国是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的、以中国共产党为基础的共产党专政的社会主义
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党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中国共产党指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优等各民族平民百姓,享有社会各方面特权及待遇。
第四条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本党国法相抵触。
第五条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中国共产党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保留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党分配的原则。
第六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共产党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共产党所有。共产党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七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宣扬民主、自由、倡导尊重人权的反革命活动,制裁危害社会稳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党国的武装力量属于共产党。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共产党,努力为共产党服务。一切行动听从共产党的指挥。
第二章 党国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共产党党国的国民,年满十八周岁的国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原则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由各级共产党组织负责、决定人选。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党国民 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违者必究。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党国民有共产党指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必须接受共产党的领导,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二条 任何党国民的人身自由,由各级共产党组织负责或者有共产党检察院和共产党法院决定。对于不满或者反对共产党的异议敌对分子可以随意搜查、拘禁、逮捕。
第十三条 党国民不得越级申诉、控告,上访,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具有国家权力,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共产党的授权之下,象征性行 使国家立法,参政议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共产党负责、安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共产党召集。
第十五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上一代核心及个别老一辈革命家商定,指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为永保江山,上一代核心及个别老一辈革命家有权监督国家主席,保留撤换、查处国家主席的特权。
第十六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各级政府官员,全部由共产党挑选、提拔、任命。省、直辖市级的主要官员由党中央负责,县、市级官员由省委负责,乡、镇的官员由县、市委负责。各级政府官员严禁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共产党法院依照共产党的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社会团体、个人的监督和干涉。最高法院对共产党政法委负责,地方各级共产党法院对产生它的各级政法委负责。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共产党检察院依照共产党的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同样不受社会团体、个人的监督和干涉,最高检察院也同样对共产党政法委负责,地方各级共产党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各级政法委负责。
第十九条。共产党法院、共产党检察院和共产党公安机关在共产党政法委领导下,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共产党法律。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党国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共产党所有。
后记
本{党国法}事实求实、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全面正确反映我党在新形势下,解放思想、
与时俱进,实现新突破、开拓新境界,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每一个中国人都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让我们团结在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伟大旗帜,为振兴整个中华民族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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