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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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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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天先生:你是“公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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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天先生:你是“公民”吗?

   易中天先生近日发表了《余秋雨的权利与义务》一文,奉劝余秋雨先生必须回应“诈捐门”事件。且看他下面一席言论:

   “余秋雨先生的公民权利,仍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比方说,称其为‘余首骗’,就甚为不妥。真相大白之前,还是‘无罪推定’为好。至于‘余含泪’或‘含泪大师’,我个人认为,这个可以有。正如有人叫我‘易超男’,我就算一百个不愿意,也只能一笑了之。出来混,是要还的,余先生得包涵一点。阁下总算‘含泪’过,也曾自称从老师‘退居’大师,比起我来,不算冤枉。

   不过,我以为最靠谱的,还是‘余秋雨公民’。这样说,对于对方是尊重,对于自己是提醒,即提醒自己在进行道德批评的时候,恪守尊重公民权利的原则,不要‘飙车’。当然,得到尊重的余秋雨,也应该履行公民的义务。”

   从易中天先生上述言论中可以看出:余秋雨先生这位在太多人眼中高不可攀的“文化大师”兼“红顶文人”,在同是“文化闻人”的易中天先生眼中,只是一位“出来混”的人。所以,易中天先生就颇有劝余秋雨先生“识相一点”的意思。——看来,在有些问题上,相同或相似级别的人出来讲话,比平头百姓讲出来的话,份量就是重得多!

   易中天先生奉劝余秋雨先生一席坦诚的大实话,确实使李悔之有些动容。不过,易中天先生认为“还是‘余秋雨公民’”“最靠谱”的观点,李悔之却不敢苟同,理由是:当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是否存在?换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名符其实的“公民”吗?如果没有,“余秋雨公民”的称呼,岂不比“余含泪”更令人可笑?

   那么,证明余秋雨先生是不是“公民”,就显得极为重要!

   要回答余秋雨先生是不是“公民”,且看“公民”的概念:——

   “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公民的存在,离不开自然属性,而公民的本质,则反映了其法律属性。”——摘自“洪恩在线”:《公民的基本概念》

   有了这样一个基本认识,我们就知道什么叫“公民”了。并由此判断自己和周围的人是一个真“公民”,还是假“公民”了。

   所以,按照现代化公民的概念,所谓的“公民”,一律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鉴于中国是一个“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国人当然不能奢望像落后的资产阶级国家公民那样,享受到那么多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权利。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是“公民”应当享受到的最起码权利!换言之:如果没有享受到上述权利之人,就不能称之为“公民”!

   然而,当今中国,百姓们享受到了上述这些最基本的权利吗?(虽然,这些权利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如果享受到了,就是真“公民”。否则,就是“伪公民”!

   易中天先生,您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所赋予的权利吗?就甭提“居住及迁/徙/自/由,罢/工/自/由,××自/由”这些“奢侈品”了!

   如果没有,甭说余秋雨,就连您易中天也不是“公民”!

   易中天先生:连---“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字眼都成为“敏感”的国度中,会有真正的“公民”吗?

   有人或者会说:宪法,虽然赋予人们这些权利,但是,中国是一个“特色社会主义国家”,这些权利慢慢来落实嘛。对此,早已习惯接受“打白条”现实的李悔之愿意迁就这个观点。但问题是:如果还没有到手的东西,却声称自己拥有了它,这岂不有些荒诞?——如果现在有人宣布:“当今中国是按需分配的伟大共产主义社会”了,易中天先生,您会感到好笑吗?——然而,将不是“公民”的人称之为“公民”,岂不同样可笑吗?——连网络上发表文章的权利都还没有得到保障的人,能称之为“公民”吗?就甭说其它“奢侈品”了!

   易中天先生:您与秋雨大师都是当今的文化闻人,社会名流。经常有机会与党和国家领导人“亲切交谈”,——这里,草民李悔之求您一件事:有机会见到我们尊敬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时,代我转达一个小小的诉求:我,李悔之,暂时还没有作“公民”的奢想。目前,我只有一个低得不能再低的愿望:给我网络上发表言论的自由,不能让网管和党工先生再随意删我的文章,——如果能这样,我就感到心满意足了!

   易中天先生,您能代我转达这个可怜的愿望吗?

   易中天先生:我上述可怜的愿望,不知猴年马月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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