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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 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郭国汀 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 2003-2-1 原载中国律师网)

原野
南郭点评: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没有司法公正之所绝对无法治生存的余地。因为法治的精神有四要件: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实现之,必须有司法公正保障,而司法公正的前提之一乃司法独立,法官必须有独立审判权。既然司法不独立,法官没有独立审判权,中共国肯定不存在法治,因此,日前温家宝及外交部发言人脸不红心不地称:中国是个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处理刘晓波案等纯属自欺欺人的谎言。二是法律必须是普遍适用的,只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才可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法律可以厚此薄彼,法治也不复存在。三是法律必须是固定的,凡是法律可朝秦暮楚随时可变之所,即不存在法治。四是法律必须是众所周知的(至少是可知的)因此凡是依赖秘密文件或潜规则行事之所也没有法治,而中共暴政下,泡制了全球最多的“国家机秘”,其管理国家依赖的主要是红头文件而非成文法律,中共随心所欲带头破坏自已制定的法律,使得中共国根本不可能有所谓法治。最后,法治的生存有赖于法律的正义性公道性。立法不公是司法不公的源头,在中共一党专制独裁条件下,完全不可能制定良法,因此,必须彻底推翻中共专制暴政,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2009年6月28日
银行坚拒聘请您(指刘路)任顾问主因乃其为国营企业,国企老总更多关心的是谁能给他最高的回扣,最好的律师对他个人并无任何实际利益。
作为律师您在本案中是无可非议的。好律师与称职的律师和优秀的律师之间有区别又有联系。做个好律师当然不错,好律师心地善良公益心十足乐于为平民伸张正义;称职的律师讨价认真负责敬业,不会把不该输的案子办输了;优秀律师则是两者的结合。
“没有人需要正义”德肖微茨大教授兼大律师如是说;然而伸张正义始终是律师们终级理想之一。
美国另一位伟大的律师在其自传中写道:“总结吾一生之经验得出一个结论:权力永远大于法律”!(尽管是一家之言)似美国如此民主自由的国度尚且如此,故不必苛求吾国法治水平了。但中国律师们千万不能因此而放弃理想。为理想而战斗其乐无穷。
当吾国的法官们经济地位高至可过上流社会生活水平;当法官们不用担心明天被领导抄尤鱼;不用操心该子上什么学校;不用担忧下月工次又不够开支;那么司法公正就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反之若法官们担心这,担忧那,司法公正!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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