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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亿元合同诈骗案至福州市市长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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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合同诈骗案至中央政法委书记紧急呼吁函
·福州市公安局插手涉港经济纠纷造成海内外不良影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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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郭国汀律师名案劲辩
(1)政治良心案
·力虹(张建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咄咄怪事
·郭国汀力虹被中共无罪重判的真实原因
·评论严正责令胡锦涛立即无条件释放朱宇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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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吴爱中张惠刘兰(法轮功讲真相)案的两审判决
·郑恩宠律师“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辩护词
·律师关于郑恩宠案的二审辩护词
·郑恩宠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刑事申诉状
·郭国汀:我为什么为清水君辩护
·作家张林又被刑事拘留!
·声援支持杨天水和张林
·杨天水是令人敬佩的民主战士
·辩护律师郭国汀获准会见杨天水
·坚决支持李国涛先生的义举,反对极权专制独裁政治!
·师涛是当代中国英雄——
·六四与师涛
·师涛为中国记者受难为自由民主坐牢
·郭国汀指雅虎遵守当地法律说无法律根据
·辩护律师郭国汀获准会见师涛
·长沙国安局无理拒绝辩护律师会见师涛
·答mironet质疑何谓真正的中国人权律师?
·向刘晓波,余杰先生学习,致敬!
·当一名律师无辜失去自由时——无题
(2)民告官---行政诉讼案强制拆迁案
·国家赔偿行政诉讼案代理词
·政府欺诈何时休?!评一起政府参与非法强制拆迁案
·关于苏州市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的法律分析意见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拆迁案代理词
·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非法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争议案
·关于苏州市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的法律分析意见
·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非法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争议案代理词
·烟台「历史文化街区」拆迁案代理词
·社会公共利益与强制拆迁
·身残志坚受苦遭难的马亚莲二次劳教案:行政复议申请书/郭国汀
·马亚莲案代理词
·马亚莲因强迁上访两次劳教争议案行政上诉状
·上海黄浦区法院第三次变相密秘审判马亚莲二次劳教行政诉讼案/郭国汀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拆迁争议案上诉状
·苏州 “历史文化街区”拆迁争议上诉案代理词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拆迁案代理词
·敬请关注一起严重违法强制拆迁苏州相城区民营企业案
·非法强制拆迁民营企业争议案一审代理词/郭国汀
·一起非法强制拆迁争议案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非法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争议案代理词
·张锐诉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之行政诉讼案有关问题的初步法律意见
(3)行政诉讼案
·征收船舶港务费行政争议案代理词
·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上诉状
·谢安诉湖南省醴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当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代理词
·对一起复杂行政诉讼案的法律思考
·虚假抵押行政侵权案代理词
·虚假抵押行政侵权上诉案代理词
·关于浦东公安分局扣押公司帐册及业务档案的法律意见书
·龙岩市恭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诉龙岩市土地管理局国家行政赔偿争议案初步法律意见书
·虚假抵押行政侵权上诉状
·养老保险争议案初步法律意见
·赌博行政处罚争议案代理词
·征收船舶港务费行政争议案答辩状
·行政处罚(没收赌资)争议案再审申请书
·上海黄浦区法院第三次变相密秘审判马亚莲二次劳教行政诉讼案
(4)重大涉外经贸争议案
·Ocean Glory 轮碰撞争议案代理词
·一起重大涉外提单侵权争议再审申请书
·评一起重大“委托贷款”纠纷案的两审判决
·一起重大信托存款合同争议再审申请书
·中外合资企业退股争议案代理词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债务纠纷案代理词
·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未出资争议案代理词
·无效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台湾朝仁企业有限公司诉厦门龙立工业有限公司合资企业承包经营纠纷上诉案代理词
·海关行政处罚、行政侵权案代理词
·四百万美元外汇贷款担保合同争议上诉案
·中日合资企业解除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5)国际贸易名案要案
·重大国际货物买卖品质争议上诉案代理词
·国际货物买卖结算纠纷案代理词
·最高法院无理拖宕九年拒不下判再审案代理词
·外贸代理合同争议案再审申请书
·国际货物买卖结算争议案代理词
·外贸代理合同争议案上诉审代理词
·进出口外贸代理争议案初步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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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意出任刘晓波先生的辩护律师

   我愿意出任刘晓波先生的辩护律师
   
   郭国汀
   
我愿意出任刘晓波先生的辩护律师

   自由万岁

   
   
   刘晓波是我的吉林大学校友,也是认识多年的笔友,尽管在高智晟事件和俞可平伪民主论问题上,我曾严厉批评过刘先生的论点,也曾数十次邀请刘先生公开论战,因此刘先生曾公开声明:“决不与郭国汀为伍”!我曾多次表明我的原则与立场:之所以严厉批评刘之错误言论,并非否定他长期坚持战斗在与中共极权专制暴政第一线的功绩,更非否定他作为民运领袖之一的地位。同时我认为对坚持战斗在国内的人士,海外民运志士决不能苛求国内志士也一样直言不讳,应当讲究战斗的艺术、策略与方略,加强自我保护不让中共轻易抓把柄作无谓的牺牲。
   
   自郭泉博士第二次被拘留逮捕及刘晓波被拘留之时起,事实上我已成为他们的义务辩护律师,全面深入研究“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并已发表《论颠覆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专论,实际上也是为被中共罗织该罪名的所有民运人士抗辩。
   
   惊闻刘晓波先生第四次被中共流氓暴政罗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非法逮捕,中共流氓当局的下流无耻无赖超出了南郭的想象,再次印证了南郭之“胡锦涛实质上是个政治白痴、政治流氓、法盲、人权恶棍”及“中共专制暴政一日不灭亡,国人的深重苦难绝对不止”的论断!同时也证明了“上帝欲其灭亡,必令其先疯狂”!的定律。
   
   我愿意出任刘晓波、郭泉、陈道军、谭作人及所有被流氓中共追究颠覆国家政权罪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志士仁人的辩护律师,配合国内人权律师共同为之抗辩。南郭已对相关法律、法理与理论作了较充分的研究和准备。南郭研究结果表明:迄今中共暴政以该罪名追究吾国志士的所有案例,即便按中共强暴国人意志单方制定的恶法,也几乎百分之百是枉法裁判!更不用说按照国际通例之“非法暴力”和“合法政府”两要件衡量,因为国人被流氓中共以该恶法判刑者,无一人曾用非法暴力或曾号召国人使用非法暴力推翻“中国国家政权”,充其量有人曾主张推翻“中共专制暴政”,然而“中国国家政权”与“中共专制暴政”是两个形式和内空绝然不同的概念。亦即公然践踏法律的是中共专制暴政本身,真正的罪犯是中共特权犯罪利益集团,所有的民运志士不但无罪,而且有功于国于民,总体上言,他们是当代中国最高贵的群体,是中华民族的良心和脊樑。
   
   放任中共胡作非为,或对流氓中共的罪孽保持沉默,实质上等于纵容中共暴政继续作恶,最终每个中国人都将成为暴政的受害者,皆将陷入暗无天日的司法黑暗之中,这也是胡锦涛公然向北朝鲜金正日流氓政权和古巴专制暴政学习政治经验的必然恶果。
   
   黎明前的黑暗欲示着光明即将到来。中共暴政越疯狂,则其彻底灭亡的之时必将越快到来。如果连象全球闻名的刘晓波这样以理性和平抗争的知识分子都被随心所欲剥夺言论自由权被随心所欲监禁的话,普通民众如何可能有所谓人权?!南郭欣慰地看到“中国冤民大同盟”,“中国农民协会”已经走在前面,南郭期望真正自治的《中国律师公会》早日成立。各行各业皆应组织真正自治的没有共产党操控的行业公会,才能有效地维权。全体热爱自由,不愿做奴隶的中国人,该醒了!更该行动了!!
   
   2009年6月24日
   
   
   
   

此文于2009年06月24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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