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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公安局那些法盲,全部解雇算了
(强烈要求巴东县公安局立即无罪释放邓月姣)
徐水良
2009-5-17
忽然看到巴东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拘留邓玉姣,非常震惊。
这个案件,很明显是正当防卫,且无过当,公安局根本就不应该拘留。
以故意杀人罪来拘留邓玉姣,更是滑天下之大稽,简直是胡说八道。这个案件,哪里有构成故意杀人案的各要件?
即使是防卫过当,也只能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哪里来的故意杀人罪?
更何况邓玉姣受三个犯罪分子压迫,被迫反抗。是对正在实施的侵犯,进行必要的反抗和防卫,完全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没有过当问题。
巴东县公安局那些法盲,缺乏法律常识,不符职业标准,全部解雇算了。
另外有朋友说,公安局无权确定邓玉姣正当防卫,无权无罪释放邓玉娇,说邓玉娇正当防卫,要由法院判定。公安局以涉嫌杀人罪逮捕邓,是必经的程序。若公安可以自行处理不予逮捕杀人的邓玉娇,是没有王法。并说这是常识。但这种说法,恰恰是没有常识的说法。这种说法,与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30条规定相悖。
由于邓玉娇正的当防卫性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30条,公安部门当然应该无罪释放邓玉娇,如果拖到检察院或者法院才判决释放,那才是中国法律的大笑话。
刑事诉讼法这两条的规定是: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根据这些规定,根据邓玉姣案件的正当防卫性质,巴东县公安局应该立即释放邓月姣,并给予必要的赔偿,他们还应该同时建议巴东县政府、上级政府和妇联,给予必要的表彰。
此文于2009年05月18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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