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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违法拍卖无锡市卷笔刀厂

   
   
    举报人:谢其明 男 1967年11月21日生 汉族 无锡市卷笔刀厂法人
    被举报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院长:王春年 (博讯 boxun.com)
   

    执行局长:费良益 执行法官:童旭,朱爱华,朱剑峰
    一. 官商勾结,顶风违规掠夺民财
    1.2005年在国务院等部门一再发布严格禁止别墅和高尔夫球场的土地供应的禁令下,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度假区顶风违规,将78.039公顷(约1200亩)国有耕地卖给无锡灵山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董事长:陆志坚,原马山度假区管委会主任,后任滨湖区区长,现任锡山区区长),建“印象剑桥”别墅区,土地价格49万元/亩(不到市场价格的1/3),共建600余栋,平均每栋别墅占地约2亩。同一天公告卖出的建别墅和高尔夫球场的土地共计3500余亩,系同一地块化整为零。
    2.无锡市卷笔刀厂占地10。33亩,共有厂房4524平米,全框架结构,有合法产权证,在占地1200亩的“印象剑桥”别墅区范围内。2005年马山度假区拆迁办在未评估的情况下,第一次出价500多元/平米,第二次出价700多元/平米,并且没有异地安置,因拆迁价格严重违反国家,省,市的政策,遭卷笔刀厂拒绝。2006年5月,马山度假区通知正常生产经营的无锡华鹏卷笔刀有限公司(无锡市卷笔刀厂与外商的合资企业)停产,否则因道路,供电等问题后果自负。因产品全部出口,如不按时交货将面临巨额索赔,所以只能停产,工人放假。华鹏公司因此停产后已无力支付工人放假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度假区就主动支付职工工资,条件是让职工签字起诉华鹏公司并向滨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职工迫于压力,只得签字,下面的事就由度假区一手操持。
    二.滨湖法院违法拍卖的事实经过
    1.滨湖法院接手后,裁定欠款标的为86万多元,但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执行,超标的拍卖无锡市卷笔刀厂的可独立分割的所有8栋厂房。2007年7月6日《无锡日报》公布了2007第23号拆迁公告,无锡市卷笔刀厂名列其中,一个月后的2007年8月6日,滨湖法院超标的裁定执行拍卖卷笔刀厂的全部8栋可独立分割的房产4524平米,故意违法剥夺了无锡市卷笔刀厂正常合法的拆迁谈判权利。
    2.滨湖法院黑箱操作,对卷笔刀厂向滨湖法院和无锡市中院提出的5次疑义拒不答复。不通知当事人及选择评估机构,不把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法院指定了拍卖公司也不通知当事人,拍卖公告也不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拍卖事宜一无所知。
    3.在这其间度假区指使公安和滨湖法院罗织所谓证据,以莫须有的“合同诈骗”罪名枉判卷笔刀厂法人谢其明10个月徒刑,使其受尽折磨。判决前滨湖公安局办案人员对谢其明说:“你只要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可立即放你出去。”遭谢其明拒绝。宣判当天,审判长对谢其明说:“你得罪的是区长啊,我已判得最轻了。”事后了解到的事实是滨湖区长陆志坚给滨湖法院院长写了一封信,指示为维护稳定,要对谢其明重判。
    4.滨湖法院的这些违法拍卖行为都是趁谢其明在押期间搞的,致使谢其明及家人无法有效地依法阻止滨湖法院的违法行为。2008年2月3日,谢其明刑满出狱,卷笔刀厂的4524平米厂房也于当天在排除了其他竞拍人的违法情况下,被拍卖给了已指定好的度假区下属的马山经济开发公司(见拍卖公告和马山度假区的指定函),拍卖价331万元,平均700多元/平米。违法拍卖致使谢其明损失上千万元。
    5.2天后,滨湖法院执行局长费良益等人带着拆房队和拆房设备来到卷笔刀厂,向谢其明送达了拍卖的法律文书,对厂房和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拍照,并宣布厂房由买受人马山开发公司派来的拆房队接管,机器设备自行搬走,否则强制执行,谢其明当即表示无地方可搬,费局长表示可让度假区来安排搬运,当时情行有梅梁派出所堵所长和户籍警许警官全程目睹。谢其明再次对拍卖提出疑义,并指出拍卖公告违反《拍卖法》等国家法律:1。超标的拍卖可分割财产,2。将卷笔刀厂的国有土地性质篡改为集体土地, 3。竞买人的资格须经度假区有关部门审批,等等,都是欺诈和侵权行文,都是违法的。费局长当时否认违法。费局长等人走时,同来的拆房队已开始拆房,并且不准谢其明及家人再进厂。2008年3月7日,滨湖法院为掩盖漏洞,让评估机构无锡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锡价鉴函(2008)3号说明函,辩称卷笔刀厂的土地性质“集体”是笔误,对价格鉴定无影响。这些违法手段与已被揭露的广东高院杨贤才和最高法院黄松有在“中诚广场”的违法拍卖如出一辙。
    三.徇私舞弊,官官相护国法蒙尘
    1.后谢其明多次去滨湖法院讨要执行剩余款项245万元,滨湖法院没有理由就是扣押不给(在无锡中院[2008]锡确字第0001号裁定书第6页上已被认定:“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执行款后,余款由滨湖法院暂时代为保管”。不知道要代为保管到何时?法律依据又何在?)。
    2.2008年6月15日,谢其明依法向无锡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滨湖法院司法执行违法,无锡中院受理,并于8月11日开了听证会,2009年2月11日,无锡中院下达了(2008)锡确字第0001号裁定书,也枉法裁判,以“滨湖法院为有利于维护房屋的整体性,应用性,使拍卖取得最大价值”为由,裁定滨湖法院的拍卖不违法(见中院裁定书6-7页),已完全把国家法律视为无物。
    3.在最高法院公布“五个严禁”专项举报规定后,谢其明于2009年1月15日按规定分别向无锡市中级法院和江苏省高级法院实名举报滨湖法院及其执行局有关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中的“在评估拍卖中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但至今如石沉大海,没有任何答复。其中猫腻,也由此可见一斑。
    由于马山度假区和滨湖法院的腐败侵权,致使原来好端端的企业被毁了,损失超过上千万元,这种明火执仗的抢劫使得目前谢其明负债累累,身无分文,家庭生活极度困难。
    以上无锡滨湖法院和马山度假区官商勾结,侵犯公民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仅仅是无锡法院的法官弄虚作假,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一个实例,冰山一角。正因为在无锡的各个法院中有为数不少的“杨贤才”和“黄松有”,才使得无锡司法不彰,冤案遍地,如不及时查纠,将激起民变。法院是民众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此防线如已溃烂,后果不言自明,历史的教训已说明了一切!恳请有关部门查实无锡法院系统中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还国家法律尊严,还公民公道,不然的话国无法纪,国将不国!
   
    此致
   
    附涉及相关证据
    1. 无锡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更正函
    2. 拍卖公告
    3. 无锡马山度假区出具的指定竞拍单位资格函
    4. 无锡中院(2008)锡确字第0001号
    举报人:谢其明
    身份证号码:320211196711211317
    电话:13921117544
   
    2009年5月9日 [博讯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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