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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月刊》社论:纪委应该打回原形

   《多维月刊》社论:纪委应该打回原形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5月19日 转载)
   
    随著中国官场的前腐后继,负有反腐败重任的纪委也声势暴涨,不幸,这声势不见得是正面的。纪委权势灼人之际,朝野对纪委的质疑、抨击的声浪也急剧升高,连新华网都报道,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铁道部前副部长孙永福、前新华社社长田聪明等多人对中纪委、监察部的连番质询,就是明证。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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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是用来解决问题的,但是现在政府本身就成了问题”,西哲的这句话就落到赫赫有名的纪委头上了:纪委是用来解决腐败问题的,但是现在纪委本身就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文革”过后,改革开放之初,民众出于对官场腐败的痛恨,当权者出于对政权失范的忧虑,都支持恢复纪委,支持纪委大刀阔斧地整顿中共党风党纪;纪委也确实调查惩治了若干贪赃枉法的高官,赢得了朝野的称许。但是即使就在当时,关于纪委的权限如何界定,纪委办案是否超越甚至违反了法律,纪委是否只是政治斗争工具的议论就一直没有止息。
   
      曾几何时,纪委由于“天时、地利”,更由于“人和”——某些人著意以权谋利、结党营私,导致这一机构的权力极度畸形膨胀,俨然已成中共党内尾大不掉的庞然大物,凌驾于司法机构之上,“太岁头上谁敢动土”,谁也碰不得。发展到今天,量变正在引起质变,已经结出了阻碍法治建设、干扰和谐社会、冲击科学发展的恶果。
   
    《多维月刊》2009年5月号刊出了多篇内幕报导。
   
      本期《多维月刊》中的大量实例,充分说明恶果累累,怵目惊心——
   
      纪委打著“反腐”旗号,有罪推定,践踏程序,动用监听监视的现代化设备,祭出“双规”利器,威吓利诱,侵犯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和公民权利,甚至放纵办案人员严刑逼供,草菅人命;
   
      纪委以政治斗争的需要划线,“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借反腐整人,打击政敌,而对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者,只要顺从要求,任其逍遥法外,甚至远走高飞;
   
      纪委以“保密”为由,不让外人置喙,更不容外人插足,其强势作为打破过去本就软弱无力的监督体系,腐败是黑箱操作,反腐败也是黑箱操作;
   
      纪委组织眼线,鼓励告密,混淆党纪与国法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败坏正常的人际关系,冲击社会信任度,造成人人自危;
   
      纪委以“发扬传统”为名,委派那些名为“严于律己”实则恪守成规的官员,在社会转型、亟需大胆改革但又界限未明的场合,不遗余力地打压改革者;
   
      纪委办案不计成本,动辄抽调上百人,一查就是大半年,住在高档宾馆或招待所,查案花费,都由财政部门用预算外收入随时拨付,从不公开;
   
      纪委官员自身就陷入权钱交易怪圈,重蹈腐败覆辙,各方朝贡,受贿索贿,作威作福,前有湖南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今有浙江省纪委书记王华元,贪腐的金额也让人叹为观止;
   
      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本来是人们耳熟能详的定律,纪委并不例外;然而纪委蜕变如此之速,公信力折损之快,激起的民怨民愤之深,著实让海内外民众吃惊。
   
      我们知道,纪委和监察部对外是一党一政两块招牌,内部其实就是一回事,纪委和监察部同设一门,分占两院,内部人员称之“东院”、“西院”,有人更直接用“当代东西厂”来称呼这两个部门,这让我们想起中国明代:先设立锦衣卫以监视官民,此后,又设东厂监视锦衣卫(当然也监视官民),再设西厂监视锦衣卫和东厂,复设内行厂监视锦衣卫和东西厂,甚至利用江湖流氓建构更为庞大的眼线和告密网络……最后,这种重重叠叠的特务机构并没有能抵挡明王朝的官风败坏,更没有能挽救明王朝的一朝灭亡。前车之鉴值得当今为政者深刻记取。
   
      纪委和监察部,都应该“打回原形”,回复到“本来面目”。纪委的职责,应该是监管党员、尤其是党员中的官员的党纪、党风问题,而无权去调查非党员,更无权去调查、处理党员和非党员违反国法、涉及犯罪的行为,这些人的这些行为应该交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调查、处理;同理,国务院监察部的职责,应该是监管公务员、尤其是高、中级官员的政纪、政风问题,同样也不应该僭越职权,越俎代庖。
   
      纪委与监察部,都必须置于舆论、媒体的监督之下,置于中共党内和政府内部的监督之下,办案必须透明,程序必须规范,手段必须合法,账目必须公开。纪委的官也是人,并没有抗拒腐蚀的“金钟罩”;纪委的官也是官,只有更加遵纪守法的义务,而无逃避监管的特权;对像王华元这样的涉嫌犯罪的纪委官员,纪委不应护短,更应该交司法机关,彻底查清其在纪委内外盘根错节的涉案同伙,绳之以法。
   
      而那个早就被人强烈诟病的“双规”,完全是非法监禁,非法审讯,不仅给调查对象的身心造成严重损害,也实际上也给办案人员上下其手、掩盖案情、保护更高官员提供了良机,必须立即废止。
   
      我们无意为贪官鸣冤叫屈,然而,即便是涉嫌腐败的官员,也有其不容侵犯的公民合法权利。我们要强调:在法治国家,必须由司法当局来依法立案处置。即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动用特殊手段,也必须由司法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授权,严格控制规模和范围。
   
      对腐败,无疑必须坚决地反,但反腐败必须在民主与法治的轨道进行,否则,腐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反腐将失信于民,严重败坏执政党的声誉,甚至整个执政体系都被某些帮派利益所劫持,民无宁日,国无宁日。(《多维月刊》)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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