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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对邓玉娇的二次强暴

   从网络上流传的邓玉娇在精神病院的图片及其产生背景分析,当地警方隐瞒、误导严重。

   第一,按照警方的处置逻辑,邓玉娇是被刑拘,那么,刑拘在精神病院法律依据何在?我们知道警方并未给邓做司法鉴定,你不能把一个抑郁病患者关押在精神病院。警方将一个不是精神病的“刑拘犯”关押在精神病院,明显不符司法程序。

   第二,从第二张画面看出,床头柜上摆放着搪瓷水杯、钢制勺子和盘子。不管对于刑拘者还是精神病人,这几样都是危险物品,极有可能被用来自杀,应被严禁使用,只适用塑料制品。我们不希望看到邓玉娇“被自杀”。

   第三,即使按照警方逻辑和法律规定,作为“刑拘犯”的邓玉娇是没有接见权的;作为“精神病人”的邓玉娇却享有接见亲属朋友的权利,那么警方刑事拘留又如何解释?

   第四,从网友屠夫叙述可见,他看望邓玉娇只须主治医生同意即可,还可在病房随意拍照,似乎未经警方同意,也未见病房门口有警察24小时值守。要么该网友省略交代警方同意环节、要么真的只须主治医生同意。但对于一个“刑拘犯”和“精神病人”,这种待遇太过离奇、不真实。我不认为这是警方“人性化”的表现,而是官方游离法律之外的故作姿态。官方总对敏感案件用行政手腕解决,司法官权化,将伤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破坏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大小官员对法制的破坏胜于普通人,这已经是社会现实。

   第五,从邓玉娇现有的关押环境、接见权以及病房设施,只能解释这是警方变相限制人身自由,而跟刑拘和精神病完全无关。警方把邓案作为特例,以此体现“人性化”。但我要说,从一开始警方以“涉嫌杀人”刑拘邓玉娇、不做司法鉴定关押在精神病院,从定性和法律程序就进入歧途。我不觉得这种藐视司法程序人为安排的“人性化”的可贵可赞,反倒引起对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警惕。同时这种所谓人性化,只能让警方在司法定性和程序的错路上越走越远,与真相、公正和正义背道而驰。

   以上五点都仅仅是细节或次要问题,关键在于警方对“涉嫌杀人”的认定上,这将决定邓玉娇的命运。从证人证词还原现场,邓玉娇口头拒绝提供“特殊服务”,离开洗衣房走到另一休息室,然后邓贵大等人追来辱骂、用钱敲打邓头部、两次按压(推倒)在沙发,足可见这不是邓玉娇与邓贵大发生争执,而是邓贵大等人故意寻衅滋事。

   有人认为认定按压和推倒邓在沙发,直接构成邓贵大是否构成强奸主观故意。我以为,不管是按压还是推倒,都已构成暴力侵犯的事实,何况是连续两次将邓弄倒在沙发上。难道非要扒掉裤子强制发生性行为才构成强奸吗?何况邓贵大等人是在喝酒之后,行为控制力很差。强奸方必先对另一方实施暴力强制,然后才有性行为发生,而邓贵大恰恰实施了强奸的第一步,只是还未来得及完成就一命呜呼。

   也许我们可以走出“强奸论”的误区,换个思路,用“暴力报复”定位更为准确,这从邓贵大主动索性、进而掏钱买性均被拒绝,进而殴打当事人,都可以找到完整证据链条,证明邓玉娇生命受到了威胁。因此,邓玉娇正当防卫是成立的。

   最让公众失望和愤怒的是权力和政治干预司法,选择性提供虚假信息,该案已经显示行政权力在主导司法。警惕啊,善良的人们!我们不妨设想,如果这三位不是官员,而是普通人,或许当地政府乐于促成“正当防卫”立马释放邓玉娇,但杀死官员而以“正当防卫”无罪释放邓玉娇,会让政府恐惧于弱民的“合法性暴力”蔓延,担忧邓玉娇成为民间典范。从官方处置来看,邓玉娇案与杨佳案有相似之处。

   民间不在乎官方思维和逻辑,仅只有限度相信法律。我们捍卫邓玉娇“正当防卫”的自然权利,和公正司法审判的权利。

   

   200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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