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感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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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麗想像
·向台湾学习尊重人权爱惜生命!!!
·台湾官员:大陆官僚
·关于骂人!!!
·贴几张照片!!!
·重庆最大毛泽东塑像亮相:拜偶像的白痴!
·是中国人受压!
·可以不必忍不必残忍!
·台独又怎样呢!!!
·共产党才准备接大陆人的鸡蛋!!!
·共产党废除一党一胎才是真正的民意!!!
·一首纪念毛主席的好诗~毛贼僵尸!
·生命禅院只有一坨杂混那来钻石!!!
·大陆人民真正的民意,请毛三桂胡儿子看一下!
·陈泱潮你是头壳坏去的白痴!
·自我作贱的级别!!!
·不要脸的共产党,只剩如何解散而已!
·法轮功就是一堆杂混!
·没得选的大陆区民才须要武装革命!
·天下人之天下!
·直选总统声明!
·不必喜也不必忧!
·人民的政治智慧!呼吁中国人废除一党一胎直选总统!
·各位亲爱的大陆苦难同胞们:选总统 很简单!
·欧巴马胜选演说(中英对照)
·马英九只有政敌与反对党没有粉丝!!!
·台北城的公主!
·平安的台北!台北的沙猪男女!
·北大阉鸡户!!!
·台湾好得很!爱骂就骂爱打也行!
·文人堕落!
·大陆人请加油!!!
·^(亚笛多星)^你是一只中国大阉猪!
·圣王已出,且看胡儿子如何朝圣!小蚯蚓宣言!
·台湾人自由选举不用革命!!!
·乔治.华盛顿告别演说!
恬淡如水十七章 坚定
·恬淡如水_或许17-1一无所有
·恬淡如水_坚定17-2为你而活
·恬淡如水_分裂17-3 I LOVE YOU
·恬淡如水_意义17-4千山万水
·恬淡如水_归程17-5甜蜜的家
·恬淡如水_觉悟17-6幸福天堂
·恬淡如水_平淡17-7孤寂世界
·恬淡如水_宁静17-8午后艳阳
·恬淡如水_典礼17-9美丽佳人
·恬淡如水_相同17-10一样要求
恬淡如水十八章 黑白
·恬淡如水_黑白18-1秋日纪念
·恬淡如水_颜色18-2许多疑问
·恬淡如水_淡忘18-3承诺将来
·恬淡如水_放下18-4有所要求
·恬淡如水_坚持18-5听天由命
·恬淡如水_看见18-6蓝天白云
·恬淡如水_战士18-7悲情城市
·恬淡如水_双重18-8遥远距离
·恬淡如水_娇羞18-9回到过去
·恬淡如水_化装18-10万圣节庆
恬淡如水十九章 感情
·恬淡如水_背叛19-1情不自禁
·恬淡如水_消遣19-2爱情花篮
·恬淡如水_委屈19-3三对佳偶
·恬淡如水_情绪19-4寂寞身影
·恬淡如水_面对19-5随波逐流
·恬淡如水_平衡19-6夜之精灵
·恬淡如水_冬雨19-7点一盏灯
·恬淡如水_理解19-8爱情与我
·恬淡如水_恩典19-9紫米甜心
·恬淡如水_爱你19-10还尽情债
论坛 时评
·小英加油!
·学一下台湾祖国吧!!!
·几句新词和网民!
·我为台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制度叫好!!
·清明的政治!!!
·评:Hugo:代表中国阉猪脑集大成!!!
·评:Hugo大陆共产马列主义的起源!!!
·评:郎咸平...香港关得了阿扁吗?
·评:Hugo:孽种~共匪!
·胡祈先生你干脆先自杀算了早死早超生!
·评:好莱坞成就了奥巴马,谁成就了没人选共产党!
·生命之歌!!!
·台湾独立的精神!
·温暖的阳光!!!
·人间天堂
·共产党的墓碑!
·相信杨佳们揭竿起义吧!
·谁都该为自己负责!
·大错特错!
·金山景!
·中共才是中国人民的矛盾!
·叫胡儿子下台=换小马当啦!
·杨佳就是刘晓波的 精神领袖+肉体楷模!!!
·菜刀革命!!!
·血的控诉!
·只要给我一个勇敢的人!
·送鲁扬...暖暖的太阳
·还我春天...张开眼睛
·零八宪章
·共产主义者何不每四年定期消灭万恶的政府一次!
·1931宪章!!!
·拥护狗屎共=中国共产党的下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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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狗屎共產黨恶心的中国的宗教法律与法规!!!

   主题:评:山东省天主教~~~廢除狗屎共產黨!!!
   
   [博讯(博客)文坛评论] 無恥共匪:宗教自由不須要沒人選狗官私法層層控制!
   主题: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無恥共匪
   

   [博讯(博客)文坛评论]
   無恥共匪沒人選
   宗教鉗制不自由
   
   狗黨專政不平等
   沒人選賊官代表
   公民宗教自由權
   不須上報鬼公安
   邪共私法萬萬條
   說要自由卻罰錢
   狗官上台沒責任
   官商勾結亂拆遷
   看似洋洋一大篇
   政府專政無廉恥
   向誰申請誰有權
   人生在世幾十年
   宗教事務人民權
   人民政府要民選
   正本清源莫懷疑
   
   ps:共匪沒人選狗貪官 制定一大堆控制宗教自由的法規~~~怎麼不回頭 看一看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簡單明確!!!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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