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感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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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麗想像
·恬淡如水_淡忘12-4原来的我
·恬淡如水_同情12-5甜甜蜜蜜
·恬淡如水_破碎12-6回归原点
·恬淡如水_泪滴12-7奇幻世界
·恬淡如水_恐惧12-8命运谜思
·恬淡如水_付出12-9物质世界
·恬淡如水_释怀12-10原来的你
恬淡如水十三章 命运
·恬淡如水_过程13-1现在的我
·恬淡如水_命运13-2沉默依旧
·恬淡如水_善意13-3情绪发泄
·恬淡如水_思考13-4早已如此
·恬淡如水_圣兽13-5骑士公主
·恬淡如水_礼物13-6情定山巅
·恬淡如水_神殿13-7贞龙转世
·恬淡如水_诸神13-8九星联珠
·恬淡如水_顶点13-10最高权炳
恬淡如水十四章 交往
·恬淡如水_交往14-1圣兽大会
·恬淡如水_立场14-2开幕仪式
·恬淡如水_焗烤14-3格斗竞赛
·恬淡如水_治疗14-4真枪实弹
·恬淡如水_七夕14-5魔幻舞台
·恬淡如水_晚餐14-6天意如此
·恬淡如水_无奈14-7暴雨艳阳
·恬淡如水_代价14-8专业研讨
·恬淡如水_生活14-9遥远年代
·恬淡如水_侦探14-10迷雾森林
恬淡如水十五章 信念
·恬淡如水_打架15-1一念之差
·恬淡如水_收魂15-2信念之光
·恬淡如水_了解15-3温馨之家
·恬淡如水_雪梨15-4南十字星
·恬淡如水_抬杠15-5丰饶岁月
·恬淡如水_结婚15-6最后一夜
·恬淡如水_亡魂15-7挑选将来
·恬淡如水_强势15-8完美一天
·恬淡如水_简单15-9永远女孩
·恬淡如水_日子15-10空等最爱
恬淡如水十六章 紫薇
·恬淡如水_紫薇16-1甜蜜色彩
·恬淡如水_月圆16-2鸭嘴王八
·恬淡如水_情绪16-3空白人生
·恬淡如水_重建16-4与君同行
·恬淡如水_骑马16-5真钻之眼
·恬淡如水_当时16-6意想不到
·恬淡如水_镜射16-7身不由己
·恬淡如水_放手16-8解忧消愁
·恬淡如水_相信16-9甜心苹果
·恬淡如水_严重16-10认识自己
论坛 时评
·有必要造假吗!!!
·中国又有什么奇货自居!
·先质疑一党一胎吧!!!
·全世界最无耻的中共五星旗!!!
·像你这样的人不过是一具行尸走肉的僵尸!
·控制整个世界!
·中国文化杂议!
·中国共产党十条诫命!
·平常心简单生活!
·中国共产党就是你这类的流氓所组成!!!
·孙中山那些风流事!
·包产到户~就是要杀光中国人!
·直选总统如何呢!!!
·中国人也不配比阿根廷阿富汗!!!
·中国共产党的话你也信吗!!!
·中国农民土改的问题!
·请向权力说真话!!!
·怕什么呢!!!
·王亚法你去死吧!
·奉劝误入生命禅院的人赶快悔改!
·向台湾学习尊重人权爱惜生命!!!
·台湾官员:大陆官僚
·关于骂人!!!
·贴几张照片!!!
·重庆最大毛泽东塑像亮相:拜偶像的白痴!
·是中国人受压!
·可以不必忍不必残忍!
·台独又怎样呢!!!
·共产党才准备接大陆人的鸡蛋!!!
·共产党废除一党一胎才是真正的民意!!!
·一首纪念毛主席的好诗~毛贼僵尸!
·生命禅院只有一坨杂混那来钻石!!!
·大陆人民真正的民意,请毛三桂胡儿子看一下!
·陈泱潮你是头壳坏去的白痴!
·自我作贱的级别!!!
·不要脸的共产党,只剩如何解散而已!
·法轮功就是一堆杂混!
·没得选的大陆区民才须要武装革命!
·天下人之天下!
·直选总统声明!
·不必喜也不必忧!
·人民的政治智慧!呼吁中国人废除一党一胎直选总统!
·各位亲爱的大陆苦难同胞们:选总统 很简单!
·欧巴马胜选演说(中英对照)
·马英九只有政敌与反对党没有粉丝!!!
·台北城的公主!
·平安的台北!台北的沙猪男女!
·北大阉鸡户!!!
·台湾好得很!爱骂就骂爱打也行!
·文人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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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恥共匪:宗教自由不須要沒人選狗官私法層層控制!

   主题: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無恥共匪
   
   [博讯(博客)文坛评论]
   無恥共匪沒人選
   宗教鉗制不自由

   狗黨專政不平等
   沒人選賊官代表
   公民宗教自由權
   不須上報鬼公安
   邪共私法萬萬條
   說要自由卻罰錢
   狗官上台沒責任
   官商勾結亂拆遷
   看似洋洋一大篇
   政府專政無廉恥
   向誰申請誰有權
   人生在世幾十年
   宗教事務人民權
   人民政府要民選
   正本清源莫懷疑
   
   ps:共匪沒人選狗貪官 制定一大堆控制宗教自由的法規~~~怎麼不回頭 看一看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簡單明確!!!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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