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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参加海外中国基督徒聚会是否需要政府宗教部门批准就此事致全国人大的一封信
个人参加海外中国基督徒聚会是否需要政府宗教部门批准就此事致全国人大的一封信
1999年12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尊敬的何鲁丽副委员长:
您好!
我是年近四十岁的医生,1984年从北京医科大学毕业后,做医务工作已经十多年了。因为在我们的工资中没有买房和租房的金额,国家又一直没有分配我住房,多年来我一直和父母住在一间九平方米的小屋里。去年自己花钱翻修了原我妹妹居住的房间,有十几平方米,变成里外间,里间很小做厨房用合适。现在我妹妹住在里间,我住在外间。由于这样的住房条件,我不仅不能结婚,而且生活非常不方便。作为医生应该是讲究卫生的,可是对我来说,晚上洗一洗都成了一种奢望。
耶稣说:“人活着,不是单靠食物,乃是靠神口里所出的一切话。”耶稣又说:“我告诉你们,不要为生命忧虑吃什么,喝什么;为身体忧虑穿什么。生命不胜于饮食吗?身体不胜于衣裳吗?你们看那天上的飞鸟,也不种,也不收,也不积蓄在仓里,你们的天父尚且养活它。你们不比飞鸟贵重多吗?”真是感谢上帝,我如果不是基督徒,我不知道如何面对这样的现实生活。
在世纪之交、千年之交的1999年12月31至2000年1月4日,美国芝加哥举行“海外中国基督徒跨世纪聚会”。1999年11月美国《生命季刊》杂志主编王峙军弟兄给我发来邀请信,邀请我个人参加这个聚会。
12月3日,我来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并带着《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上面盖有“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的大印,并写着“同意自费访友”。那里的工作人员对我说公安部和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有规定,与宗教事由有关的出国,必须经过宗教管理部门批准,他们让我去宗教管理部门。我对他们说,我不是政府宗教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不是“三自爱”公派出国,我这是因私出国,本单位已经同意,但是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仍不受理我的申请。12月6日、12月7日,我两次来到北京市宗教事务局,他们管外事的干部对我说,他们不知道这个规定,他们不能给我出具公文。
一个工人以个人身份出国工作,他们单位同意就可以,不需要“劳动局”这个政府部门批准。为什么,一个基督徒以个人身份出国参加基督徒的聚会,不仅需要他们单位同意,还需要“宗教局”这个政府部门批准。难道,基督徒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式公民,是二等公民;难道基督徒的正常宗教活动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宗教活动属于非法活动。
为此写信给您,希望您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我作为一个基督徒参加这个在美国芝加哥举行的“海外中国基督徒跨世纪聚会”,是否需要经过“宗教局”这个政府部门批准,如果需要他们批准,希望在您的过问下,他们不再推委。
此致
敬礼
中国公民 基督徒 徐永海
199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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