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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选举权空谈人权保障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昨日发表洋洋洒洒2.2万字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简称《人权计划》),新华网、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的标题都突出「严禁刑讯逼供」,与官方声称这是第一次制订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并不相称,有网民的响应颇为精彩:「不看广告看疗效。」
中国当局自1991年至2005年已发表六份人权白皮书,为饱受抨击的中国人权状况辩解。今次改用《人权计划》为题,虽眼今、明两年的发展,但可操作的细节基本欠奉,如果对照中国宪法及联合国人权公约,更可以发现,公民的选举权已被限制甚至剥夺。
中国《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规定,公民有权利「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但是,《人权计划》只提及公民的参与权,避谈选举权。
更荒唐的是,面对民众提升直选人大代表及官员级别的呼声,面对独立人士参选人大代表所受到的打压,《人权计划》所提出的「两个提高、一个扩大」完全是反公平、眼于操纵的选举规划。
所谓「两个提高」,包括「适度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归国华侨、妇女、基层工人、农民与农民工代表的比例」、「适当提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部门实职、尤其是担任正职干部的比例」。何谓适度、适当?自然是党(中共)说了算,而且,能入选的自然是「党叫干啥就干啥」的人士。
所谓「一个扩大」,是「扩大城市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到2010年争取达到50%」。可怜啊,城市居民的选举权只能达到居委会这一级,而且还限制在50%的范围,这就是中国对人权的保障?这就是中国人权的发展目标?(香港《苹果日报》:2009/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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