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你家死人,干我屁事!
關於,金門縣長抗命拒絕在228降半旗還撤掉國旗之事,據東森新聞指出【其實他(李炷烽)認為228與金門關係不大,因此沒有必要一起降旗。。。】云云,報導如下:
--------------------------------------------
金門縣長李炷烽:金門228不一樣,盼823才降半旗。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2009/03/01 00:16)
於228紀念日這天,為了對當時的受難者表示敬意,政府機關皆依內政部通函全部降半旗,不過金門縣政府連續3年並未依照規定,不僅沒有降半旗,反而撤掉國旗,改換上金門縣的縣旗而引發外界爭議。
因為要紀念228,根據內政部規定,所有中央與地方機關都要降半旗,不過金門縣政府卻特立獨行,不但沒有降半旗,甚至連國旗都撤掉,換上的則是黃綠白三色的金門縣旗。
這是由金門縣長李炷烽親自下達的命令,對此他卻不願多談,【其實他認為228與金門關係不大,因此沒有必要一起降旗,】甚至希望中央能重視金門人於古寧頭戰役與823砲戰犧牲的歷史,並比照228紀念日也列入國定紀念日。所以才會出現中央降半旗,地方升縣旗,不同步的情況發生。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葉建雄、高華襄)
-----------------------------------------
筆者就此事,從下列幾個面向加以論述:
1. 以【公民社會之權利與義務】的角度而言
何謂【公民社會】?從古希臘時代開始至今,「公民社會」的理念已經演變了兩千多年。首先,我們需厘清與【公民社會】對立的概念【獨裁國家】之分別,【獨裁國家】是以武力維繫的國家(State),以統治者或統治集團(階級)的利益與意志進行管理的社會。
而【公民社會】是以一群人,基於生存互惠的前提的結社,並以立法的方式建構的契約社會;她沒有階級劃分,擁有治權者是其社會成員-合格的公民所推選出來的,他们有一定的法定任期;卻無一定的背景限制。【公民社會】最大的特徵是【民主】與【法治】,且其所有的公民,不論官員或民眾,都需明白與恪守其最起碼的社會法則:【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
因此,公民社會的地方自治組織是隸屬於國家機器的一環,中央與地方之間的互動,並不是相互對立和對抗的關係;而地方自治組織是屬,一部國家大機器的一個部件;其運作是依循法律明文的規定的,並中央與對方有明確的從屬關係。所以,金門縣長李炷烽對內政部依法通函指示,數度公然違抗,是【公民社會】法治精神所不容的。
2. 以【司法尊嚴與行政體制之倫理】的角度而言
中華民國【憲法】之【第 一一 章 地方制度 ,第 二 節 縣,第127條 (縣長之職權)】:
“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
中華民國【省縣自治法】之【第六章 自治監督 第五十四條】:
“。。。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或省法令、逾越權限者,由省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中央或省法規者,由省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無論根據上述之臺灣(中華民國)【憲法】或【省縣自治法】的規定,在【省虛級化】之後,全國各縣市直接是受中央監督的;因此,金門縣政府屬於內政部管轄是毋庸置疑的;如今,就法律與行政體制的倫理角度而言,金門縣長李炷烽不但抗命違法,而且逾越權限、踐踏分級自治體制的倫理。
3. 以【普世價值】的角度而言
【普世價值】是不分畛域,宗教、國家、民族之任何以文明社會人類自居的人,本於良知與理性皆認同之價值理念。她根植於【人本主義】為張本,持定“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為基調;凡事,以人為【目的】,不以人為【手段】,並以【人權】定義之,加以法制規範以利保護。因此,世人不可緣於政治、宗教、種族、階級的差異,而施迫害於人,或受迫害於人。就是據此理念,我們將納粹對猶太人的大屠殺、日本軍閥犯下的南京大屠殺、國民黨在臺灣的228大屠殺都視為違反人權的【反人類罪行】;不但要訴諸法律究以刑責,且要汲取教訓使之不再重蹈覆轍。
如今,金門縣長李炷烽之言行好似,他身處【納粹大屠殺】追悼會上舉止無状;當會眾神情肅穆在哀悼猶太亡靈時,他卻抽著煙、高聲喧嘩接聽電話。當有人質疑時,他卻說:“納粹大屠殺與他關係不大,因此沒有必要當回事!”
中國的【南京大屠殺】與金門關係不大吧?假如,那天遂其願臺灣被中國統一,中共政權要求【南京大屠殺】紀念日降半旗;試問,這廝敢抗命嗎?
4.就當事者的說辭的角度而言
再則,就此事李某口出胡言:“他認為228與金門關係不大,因此沒有必要一起降旗”、“ 希望中央能重視金門人於古寧頭戰役與823砲戰犧牲的歷史,並比照228紀念日也列入國定紀念日”。且以李某之說辭而言;如果,臺灣政府也將【823砲戰】訂為紀念日,也通令要求全國降半旗紀念時,而臺灣本島的各縣市首長也說:“【823砲戰】與臺灣關係不大,因此沒有必要一起降旗”。此時,不知他作何感想?此廝為媚中親共而踐踏臺灣人,已到胡言亂語的地步。
5.以【人情世故】的角度而言
“子食於有喪者之側,未嘗飽也。 子於是日哭,則不歌。”《論語。述而第九。喪側章》
話說,孔子於守喪的人之旁就食,未曾放開懷吃飽過。且在那天弔喪哭了,是日即不再歌唱;此即是,所謂的惻隱之心也,也是中國千百年來的一種對待喪家的禮儀。228對逝者與生者都是何其不幸,時至今日多少餘生者仍是無法走出其陰影;然而,卻有李某如此冷血無恥之徒再於228遺屬的傷口撒鹽。
這廝對228的表態好似,其鄰人家逢忌諱,而舉喪之日,街坊鄰里莫不自肅;然而,李某家卻杯觥交錯放聲高歌,鄰人前來請其自愛,而這廝卻嚷嚷道:“你家死人,干我屁事!”。
2009-3-5 雪梨
此文于2009年03月04日做了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