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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良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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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琅问题和卖国汉奸思潮
·纠正法家概念的泛化
·谈法治和法制的关系
·警告文明世界重视和解决中共间谍问题
·批判历史大倒退的继承者,恢复历史本来面目
·抛掉先进必定战胜落后、落后必然挨打等教条
·再谈私有制不是民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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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文明社会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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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以暴制暴的原则
·走出思想专制的起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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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不宽容?
·“文化无高下”等等说法不对
·警惕中共统战阴谋,坚持天然合法的回国权利
·简谈建立反对派伦理和阵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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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字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关于冒名造谣及《網路捉鬼記》争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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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王雍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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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中国政府的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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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神探
·关于意识科学的一个重要纠正
·加强意识科学的研究
·应该认真总结五四以后自由主义自由派的教训
·《大国崛起》前三集的几个无稽之谈
·给王希哲的建议
·对中国历史和现实的一点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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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巢引鸟,做窝养鱼"——海外杂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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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过程和前途——春节致朋友
·给胡锦涛、温家宝、曾庆红的公开信
·黑帮治国还是无赖治国
·阶段性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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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请温家宝抛弃陈旧过时不识时务的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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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天下大乱也比中共继续执政好
·对钱学森先生和国内意识科学界的一些基本批评
·两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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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长超:讨论有益于思维科学的成长
·警告上海著名三内奸并一切特务
·彻底抛弃经济决定论等神话
·向美国人民和受害者表示沉痛哀悼
·给急于为共产党消毒的特务们
·启事
·转个跟帖给上海国保特别小组:
·写给上海国保特别小组(修改稿)
·蓝绿和解的曙光
·时代风云的回忆
·胡志强,高招!
·坚持反对派民主事业的基本原则
·山西黑窑奴隶事件及其教训
·双方别争了!
·关于民主社会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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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上海国保“新中国”

   
   
   
   我知道了,你们改名用马甲“新中国”,实际上是过去冒充小偷无赖半文盲小特王雍罡,以第一共和马甲不断造谣,制造离奇谣言的那个上海国保特别组。这次你们非要造谣说我第二次入狱是1983年入狱。这有什么意义?你们后面有什么阴谋?本来我可以等你们造谣出比较大的丑以后,再出手反击。但本人实在没有时间同你们这些低档特务纠缠。所以,为了省时间,我也不管你们这一切。我把我的起诉书判决书放在下面,大家看看就知道你们是造谣了。这样,你们也就可以因无法继续造谣,而省点造谣时间了!
   

   顺便说,你们的造谣实在水平太低。让人一看就知道是你们上海国保这一类低档特务在造谣。你们这些上海国保特务,怎么就没有一点长进呢?看来你们上海国保,到南京时,连我的起诉书判决书等也没要,否则造谣也会造得像一点。太不专业了。当然,从你们组织正义党开始,你们就没有专业过,因此只能一再暴露,一再失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81)宁检二字1293号


   
   
   被告人徐水良,男,37岁,浙江省富阳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南京制药厂技术员,家住本市光华东街18号。
   
   被告人徐水良反革命一案,经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被告人徐水良于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一年期间,积极与北京的徐文立、广州的王希哲(均因反革命罪在当地被捕)等人进行串连,从事反革命活动。一九八0 年十月,被告人徐水良应徐文立之托,主办出版了非法刊物《学习通讯》第六期,刊登出由其书写的《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过程》一文,以及为此文所加的《作者按》。在《作者按》中以批判苏联为名,对毛泽东同志、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进行攻击,借以进行反革命煽动。该刊物印成以后,被告人徐水良于一九八一年三月,叫于卫民(因反革命罪已捕)转送给徐文立150份,叫姚玉琪邮寄给王希哲和青岛的孙维邦(因反革命罪已捕)各100份。在此期间,被告人徐水良还书写了反动文章《中国的民主运动》和《革命的四项原则》,诬蔑我国社会制度,妄图推翻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叫嚣在中国进行“革命”。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水良思想反动,书写反动文章,编辑、油印、散发非法刊物,制造反革命舆论,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本院为保卫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打击反革命的破坏活动,特对被告人徐水良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积森
    徐立新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廿九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章)
   
   附:1、被告人徐水良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卷宗八册。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1)刑一字5269号


   
   
   公诉人: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积森、徐立新。
   
   被告人:徐水良,男,三十七岁,浙江省富阳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南京制药厂技术员,家住本市光华东街十八号。现在押。
   
   辨护人:南京市第一法律顾问处律师张绍珍。
   
   被告人徐水良反革命一案,由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积森、徐立新出庭支持公诉,经本院进行公开审理。现查明:
   
   被告人徐水良于一九八0年十月,应北京徐文立之托,主办出版非法刊物,在非法刊物上刊登反动文章,编辑、油印并大量散发非法刊物,制造反革命舆论,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本院为保卫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反革命犯徐水良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一九八一年五月四日起至一九九一年五月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付本一式四份,由本院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三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
   
   
    审 判 长 朱望溪
    人民陪审员 潘清渠
    人民陪审员 樊祥飞
    一九八二年四月艹四日
    书记员 曹南南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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