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上海国保“新中国”
我知道了,你们改名用马甲“新中国”,实际上是过去冒充小偷无赖半文盲小特王雍罡,以第一共和马甲不断造谣,制造离奇谣言的那个上海国保特别组。这次你们非要造谣说我第二次入狱是1983年入狱。这有什么意义?你们后面有什么阴谋?本来我可以等你们造谣出比较大的丑以后,再出手反击。但本人实在没有时间同你们这些低档特务纠缠。所以,为了省时间,我也不管你们这一切。我把我的起诉书判决书放在下面,大家看看就知道你们是造谣了。这样,你们也就可以因无法继续造谣,而省点造谣时间了!
顺便说,你们的造谣实在水平太低。让人一看就知道是你们上海国保这一类低档特务在造谣。你们这些上海国保特务,怎么就没有一点长进呢?看来你们上海国保,到南京时,连我的起诉书判决书等也没要,否则造谣也会造得像一点。太不专业了。当然,从你们组织正义党开始,你们就没有专业过,因此只能一再暴露,一再失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81)宁检二字1293号
被告人徐水良,男,37岁,浙江省富阳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南京制药厂技术员,家住本市光华东街18号。
被告人徐水良反革命一案,经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被告人徐水良于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一年期间,积极与北京的徐文立、广州的王希哲(均因反革命罪在当地被捕)等人进行串连,从事反革命活动。一九八0 年十月,被告人徐水良应徐文立之托,主办出版了非法刊物《学习通讯》第六期,刊登出由其书写的《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过程》一文,以及为此文所加的《作者按》。在《作者按》中以批判苏联为名,对毛泽东同志、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进行攻击,借以进行反革命煽动。该刊物印成以后,被告人徐水良于一九八一年三月,叫于卫民(因反革命罪已捕)转送给徐文立150份,叫姚玉琪邮寄给王希哲和青岛的孙维邦(因反革命罪已捕)各100份。在此期间,被告人徐水良还书写了反动文章《中国的民主运动》和《革命的四项原则》,诬蔑我国社会制度,妄图推翻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叫嚣在中国进行“革命”。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水良思想反动,书写反动文章,编辑、油印、散发非法刊物,制造反革命舆论,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本院为保卫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打击反革命的破坏活动,特对被告人徐水良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积森
徐立新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廿九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章)
附:1、被告人徐水良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卷宗八册。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1)刑一字5269号
公诉人: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积森、徐立新。
被告人:徐水良,男,三十七岁,浙江省富阳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南京制药厂技术员,家住本市光华东街十八号。现在押。
辨护人:南京市第一法律顾问处律师张绍珍。
被告人徐水良反革命一案,由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积森、徐立新出庭支持公诉,经本院进行公开审理。现查明:
被告人徐水良于一九八0年十月,应北京徐文立之托,主办出版非法刊物,在非法刊物上刊登反动文章,编辑、油印并大量散发非法刊物,制造反革命舆论,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本院为保卫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反革命犯徐水良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一九八一年五月四日起至一九九一年五月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付本一式四份,由本院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三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
审 判 长 朱望溪
人民陪审员 潘清渠
人民陪审员 樊祥飞
一九八二年四月艹四日
书记员 曹南南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