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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骗术的几个圈套
徐水良
2009-3-24
在没有和解合作的条件以及和解合作可能的现实情况下,在和解遥不可及,八字没有一撇的现在,中共地下势力(外加某些受骗者)拼命鼓吹“和解”,似乎让人感到奇怪。
其实,这是一种骗术。
这种骗术设了一些圈套,让受骗者不知不觉进入他们的圈套,受骗上当。
下面列举几个常见的圈套:
第一个圈套:让人不知不觉接受中共没有犯罪的隐含前提。
和解,适用于没有构成犯罪的社会成员或国家公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不适于必须接受刑事惩罚的犯罪罪行。当然,可以依法和解或者依法免除刑责的特殊轻罪除外,这特殊轻罪,可以和解。
对于必须接受刑事惩罚的罪犯、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犯罪组织,不适用和解。国际社会对希特勒纳粹组织,黑手党等黑社会犯罪组织、贩毒集团、贪污犯罪团伙、等等,就是迄今没有和解,只有禁止、取缔或惩处的典型。
中共地下势力的“和解”骗术,鼓吹与中共和解,事实上已经隐含了一个前提,那就是中共没有犯罪,或者只犯了可以和解、免除刑责的轻罪。
你如果出于对和解这个美好愿望的向往,不假思索地接受他们的和解说词,你也就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了他们中共没有犯罪或者只犯了很轻轻罪的隐含前提。
中共犯了那么大的罪,包括反人类的屠杀罪,虐杀八千万人的反人类罪等等,是不是犯罪组织,要不要取缔、禁止,是不是适合和解,需要由未来的法院、立法机构、或公民投票来决定。不能由“和解”骗术的骗子,以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信口开河来决定。
第二个圈套:让人不知不觉以为和解不需要恢复社会正义,不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必须接受刑事惩罚的刑事犯罪,不能和解。其中必罚的轻罪,可以进行认罪协商,重罪不能认罪协商。犯了必罚的罪,就必须接受惩罚。要想减轻惩罚,就必须认罪。没有不认罪就可以减轻或逃避惩罚的道理。当然更没有不惩罚、搞和解的道理。
但在特殊情况下,某些特殊的罪行,经过审判,经过特别的法律程序,恢复社会正义以后,为了社会和解的需要,可以进行赦免,这就是特赦和大赦。
但是,特赦和大赦,都必须在搞清真相,恢复社会正义以后,才能进行,并且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其中的特赦,必须经过审判,判刑定罪确定以后,才能进行;而大赦,也必须在搞清真相,恢复正义以后,由国家最高领导机构依法决定。
没有真相,没有正义,不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就没有特赦和大赦。
为了社会和解,今后对共产党中的罪犯,肯定会有特赦和大赦。但一定要搞清真相,恢复社会正义,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绝不能由“和解”骗子在没有经过这一切的情况下,信口“和解”。
第三个圈套:让人以为被害人可以单方面和解。甚至在加害人拒不悔改继续加害的条件下,被害人可以凭幻想以单相思方式单方面和解。
这一点,过去已经讲了不少,详细论述从略。
第四个圈套:让人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拒绝和解的权利。
这段时间玩弄“和解”骗术的人,拼命造成一种舆论,就是让人不知不觉中,以为被害人被害方必需接受和解,没有拒绝和解的权利。
其实,被害人被害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和解,被害人被害方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做出选择。
尤其是,和解,不过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方法之一,希望用这种方法,降低恢复社会正义时的社会成本。如果不能恢复社会正义,或者不能降低社会成本,或者两者兼而不能,则被害人被害方拒绝和解,就是他们的当然选择。
简单讲了上面几个圈套。此外还有其他圈套,等需要时再详细叙述。
此文于2009年03月24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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