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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亲属进京上访致两会代表公开信
常人想都想不到的大假案,蒙冤者和亲属致——
全国人大十一届二次会议代表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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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起案件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全国侨务执法大检查”汇报后,对该涉侨案件由全国人大办公厅函转最高院要求依法处理。最高院为此专门下发了(法[2006]169号通知),对办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办理原则和要求,但至今问题依旧,发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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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秘书处暨请转发本届二次会议代表:
我们是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亲属。根据中央和全国人大发布的公民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之规定,谨向会议代表致这封信,敬请依法履职的代表予审议。
福建司法怪事多。2001年“6.24”(星期日)早上,该省福清市蹊跷发生一起“纪委爆炸案”,震惊八闽大地;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时任副厅长的牛纪刚专办。专办者恣意践踏办案程序,指令侦查人员对嫌疑人(没有任何确切证据)实施武装密捕,大搞刑讯逼供;取得口供后,凭供逐个抓人,如法炮制,使案件“成型”,于11月上旬谎称“监视居住”,令检察机关逮捕,便宣称“告破”。为使假案成真,通过新闻媒体,一再指名道姓地刊登“告破”新闻,舆论震惊国内外。但在这同时,当局却控制新闻媒体,不许蒙冤亲属发出不同的声音。
案至审查起诉阶段(2002年1月),因案卷问题丛生,福州市检察机关不得不一再补充侦查。2002年7月,该案卷尚在再次“补侦”时,有领导批示、指令马上移送法院审理。7月下旬案卷至法院时,目录和证人名单都没有,知情人议论纷纷。8月下旬,有省政法委主要领导召集市公、检、法三家“听取案情汇报”,提出让福州市检再补充(未撤回起诉)。拖到同年11月下旬,福州市中院才开庭(已超审限)。
因案卷漏洞百出,一审法院庭审后,人们质疑声不断。法院一拖再拖,构成严重超期羁押后的2004年11月底,在牛纪刚(已调任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一手操纵控制下,本起指控用电雷管作引爆的爆炸案疑窦丛生,牛通过找专家等修补仍漏洞百出,并在没有电雷管的情况下,指令福州中院强行判陈科云、吴昌龙等五被告人罪名成立。因原供由王小刚提供电雷管子虚乌有;在一审判决后,由一审法院悄然宣布王小刚无罪而释放。
鉴于本起案件荒诞之恶劣影响波及国内外,我们在日本的侨属也不断向福建省相关领导呈状诉冤无回音后,又不断向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申告。她们受时任大使王毅的几次接见,收下状件报外交部转最高法院一再要求答复;在福州中院一审作出荒唐判决后,《亚洲周刊》原派出记者实地采访的报导,再也不听牛纪刚等人的谎话和阻拦,于2005年1月披露了本案真相(其后还有几次续报)。这前后,我们就一再向最高院曹建明副院长、肖扬院长投诉,并反复打电话请最高院关注对本案的二审。
由于对本案“告破”质疑声不断,福建省相关领导不得不批示省高院督查。省高院领导组织法官于2003年7月和2004年1月,二次发督查意见,明确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督查结论。
案件上诉至省高院后,院长揣测省里领导态度暧昧,拖到2005年12月31日(假日),才签署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福州中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附件1)。
懂得法律的人们都知道,那个《裁定》是因省高院要回避矛盾到2006年最高院规定要开庭审理,才不得已而为之。
发回重审后,福州中院对省高院提出的许多问题已无法再掩盖,发出了《建议补充侦查函》列出九个问题。但又在牛纪刚更为猖狂的掌控下,即使联手搞,也没有得到任何实质性补侦。重审的福州市中院扛着诸多问题,维持原来的枉判。
2006年10月,案件再次上诉,已经三次审理(其中二次督查)并作出了明确审议结论的福建省高院,依法应该及时公开公正的判决。但福建省高院面对全国人大于07年4月再次进行侨务执法大检查对涉侨案件进行督查时,嘴上说“法院领导已高度重视”,行动上却不当一回事,其中奥妙,不须赘言。
福建司法审判搞地方保护,常自由裁量。在本案中已完全不顾刑事法律。在制造冤假错案后,为了所谓“顾全大局”、“出政绩”、“维护地方形象”,极力掩盖真相,瞒上压下,能拖则拖。至今又二年多过去了,他们不惜以牺牲法律,牺牲无辜百姓的人身自由和权利而恣意违法。
新华社主管的《燎望东方周刊》于去年4月初主动派出记者赴闽采访本案,依然遭到福建省、市司法机关的刁难,该刊第16期刊登了《“福清纪委爆炸案”七年未决》之专题报道(附件2),指出“何时云散天开”,省高院和当局领导置若罔闻。
去年12月中旬,温总理到日本参加中、日、韩三国峰会,我们的日本侨属去伸冤,泣诉国内亲人遭刑讯逼供,《亚洲周刊》报导再次令各大媒体震惊,但福建省领导依然我行我素。今年1月上旬,福建省开人代会,我们又一次向与会代表致公开信(附件3),依然杳无音讯。
本起案件之所以在福建难得纠正,实与该省现主要领导有关。七年多来,六个无辜的平民百姓被当作替罪羊深陷冤狱。而真凶却逍遥法外(真正的凶手,知情者大有人在)。尔今,二审法院仍拒不同意作伤情鉴定;当局领导也不布置查真凶。判案的真假只能按事实和法律。福建这起拖压了近八年的纪委爆炸案,疑难还在纪委。时至今日,发案的纪委本身都不查;造假者主在省公安的牛某人,蹊跷在一旦放掉陈科云等替罪羊,就得追本溯源……
我们冒着又将临的风险发此呈诉件,敬请全国人大代表们垂怜受冤人。如大会不能转发,要求至少签发至福建省的代表,希望身为团长的省主要领导有个讲党性、重品性、作表率的回答。我们尊重律令,我们翘首以盼。追查到底,背后的黑幕一定会水落石出。还法律以公正,还我们以清白!
此谨呈!
“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及亲属:陈美珠 陈科斌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杜雪贞 谈敏华 谈军华 谢 清 杜捷生 同具
2009年3月1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 话:0591——85387179 邮编:350301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
电 话:0591——85273696 邮编:350300
抄送:大会秘书处、温家宝、习近平、贺国强、王兆国、人大韩启德副主任、人大秘书长李建国、王胜俊、曹建明、福建省检察长倪英达
附件一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5年)闽刑终字第46号
原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科云,男,1952年1月26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17号。2001年9月15日因涉嫌犯爆炸罪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罗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洪楠,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昌龙,男, 1975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福清市中福公司驾驶员,住福清市音西镇清展花园1座601室。2001年7月29日因涉嫌犯爆炸罪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永泰看守所。
辩护人马义良、陈晖,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捷生,男, 1965年1月4日出生于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路338号。2001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闽清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民康,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谈敏华,男, 1979年11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瑞昌市洪一乡麦良村上洋畈8号。2001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连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忠,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清,女, 1955年5月1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17号。2001年9月15日因涉嫌犯伪证罪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惠珠,女,39岁,汉族,住福清市融城官驿巷5号。系被害人吴章雄之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文超,男,15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章雄长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宇超,男,7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章雄次子。
法定代理人王惠珠,系吴文超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寿康,男,70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章雄之父。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原审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谢清犯伪证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惠珠、吴文超、吴宇超、吴寿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4年11月30日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认定被告人谢清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判处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惠珠、吴文超、吴宇超、吴寿康经济损失人民币12958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榕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成 全
审 判 员 石 志 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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