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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倪玉兰案二审宣判的律师声明(图)/知情人.660. (博讯2009年03月23日发表)
来源:参与 作者:知情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辩护律师承办倪玉兰妨害公务案后,经过仔细的案情分析,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多次口头、书面要求合议庭开庭审理,以便厘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2008年3月16日上午,我们两位辩护律师向合议庭正式提交了《关于要求开庭审理并保障律师阅卷权的法律意见书》。负责接待的王法官在听取律师辩护观点后,非常严肃郑重的表达了三个观点:1、领导不同意让律师查阅、复制视听资料;2、视听资料涉及秘密,不能外泄;3、本案不会公开开庭,如17日之前不提交书面辩护词,将撤消辩护律师委托。
2008年3月18日,贵院通知刘巍律师次日领取领取倪玉兰妨害公务案判决书。3月19日,贵院向刘律师送达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
鉴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将视听资料作为起诉书中指控倪玉兰的关键证据,但在一审庭审中却没有播放并质证;
鉴于本案证人证言之间相互存在冲突,且一审没有任何证人出庭作证,我们辩护人提请证人到庭接受质证也不被法庭接受;
鉴于倪玉兰女士在律师会见时陈述:倪本人2008年4月15日进新街口派出所后受到非人道的对待。倪的双拐收走后,她被迫爬在地上去厕所,中途还被强行拉回,以致强憋不住尿湿裤子。此后还遭到警察、保安的殴打,致其全身伤痕累累。16日晚,倪被警察送西城看守所时,因伤情太重遭拒。派出所、看守所相持交涉后,倪被送至医院做全身检查,伤情记录写满两页纸之多,双边警察均在上面签字,以落实责任。但是该受虐、遭殴情节,一、二审法庭均予以回避。
鉴于法庭以领导不同意为由剥夺辩护律师阅卷权(查阅、复制视听资料);
鉴于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本身也是公开审理案件;
鉴于法庭没有任何法定理由,非法撤消李方平律师的辩护权(判决书上没有列其为辩护人);
鉴于我国《宪法》庄严宣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鉴于我国《律师法》赋予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神圣职责;
我们辩护律师一致认为:本案程序正义严重缺失,已经不可避免的影响到实体正义的实现。我们辩护律师对合议庭的种种违法作为表示严正的抗议,同时坚定的支持倪玉兰女士及其亲属继续提出申诉。
倪玉兰妨害公务案辩护人:
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律师
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
刘巍律师
2009年3月20日 (博讯记者:蔡楚)
(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09/03/2009032309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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