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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病残复员军人维权被迫害的紧急呼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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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病残复员军人维权被迫害的紧急呼吁(图)

   
关于—个病残复员军人维权被迫害的紧急呼吁(图)

   
关于—个病残复员军人维权被迫害的紧急呼吁(图)

    这篇文章在博讯登出以前,北京大众科技报社会周刊已经作过报道,但是,南汇区有关部门不仅没有引起重视,相反以持续拒不理睬,派人监控,阻止上访,甚至用株连家人,再造更大冤情和灾难进行新一轮摧残报复。最近,又要用专制恐怖和非法无赖手法,粗暴掠夺我家仅剩的祖传房产,以彻底剥夺我们合法生存权利。盼望公正媒体的良心记者再次前来采访。

    陆志鹏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日67岁生日

    —个病残复员军人24年的辛酸历程

    则鸣

    2004年10月16日,上海市南汇区瓦屑镇病残复员军人陆志鹏带着病重的身体,向记者诉说了20年来的不幸遭遇和心酸上访。

    收容审查莫名其妙

    陆志鹏.时年62岁,1961年高考前炙应征入伍,在部队多次被评为“五好战士”,

    “技术能手”,并且被评为营团学雷锋标兵,先进战士代表等。部队服役期间在一次战备抢修中右手致残,1968年5月复员退伍后被安排在上海市南汇县农机厂工作。1980年底、农机厂开始建造厂宿舍,陆志鹏被调到建筑工地负责仓库的保管工作。”

    1984年3月。在农机厂宿舍建好时隔两年后,当时的南汇县惠南镇派出所突然以陆志鹏在1980年底至1981年在担任建筑工地仓库保管员时有偷盗建筑材科为由将其收容审查,同时还将陆志鹏正在其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材料和建筑工具全部扣押。 、

    1984年5月24日陆志鹏才被解除收容审查,此后农机厂还对陆志鹏进行了厂内内部审查。至于陆志鹏的工作。农机厂一直没有妥善安置。扣押的建筑材料等未给予立即返还。

    时隔6年后的1990年6月22日;上海南汇县公安局以南公信字(90)第1号文才对陆志鹏收容审查一事做出正式决定。“经复查查明:1981年,陆志鹏住厂职工家属宿舍基建工地保管员期间。在工地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扫刮公司堆场上遗留的泥石子。泥黄沙,并将断楼板等物资装运回家。数额较小。复查认为;陆志鹏之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且有不符合国务院(80)56号文件规定的收容审查范围。故我局对其收容审查不当。-据此决定:撤销我局1984年3月7日对陆志鹏收容审查的决定。

    请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上海南汇公安局已认定自己执法偏差,并下发了文件,但对给陆志鹏造成的损失并未作出补偿。

    到京申诉再遭拘留

    南汇公安局《决定书》下发后,上海市南汇农机厂对《决定书》置若罔闻。一直对陆志鹏的工作和生活不予妥善安置。被扣押的房屋建筑材料有关单位也一直未予返还,到这时候陆志鹏于1984年建了一半的房屋也早巳报废。对自己的遭遇陆志鹏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却四处碰壁,久拖未决。 。

    迫于无奈。陆志鹏到上海市上访。要求解决自己的同题,仍无功而返。2001年10月14日。陆志鹏从上海乘火车到北京。刚下火车。没想到就被南汇公安分局派入拦住。并于10月15日强制将他带回上海。同日。南汇公安分局作出“第2560128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陆志鹏于10月14日在北京有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为由。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事实依据是本人“供述”。但本人“供述”并没有承认于2001年10月14日在北京有扰乱机关正常秩序的行为。

    不白之冤何日了结

    2001年11月陆志鹏为给自己讨个说法,将南汇公安局告上了法庭。结果南汇法院,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及上海高院均以“公安南汇分局具有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人进行处罚的行政职权”驳回陆志鹏的诉讼请求。

    陆志鹏的不幸遭遇引起了社会法律界的同情。知名律师张汉良等认为:南汇公安分局。‘第2560128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即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人进行处罚的职权是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即北京的某公安局而不是上海的南汇公安分局。

    张汉良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上海南汇公安分局为了掩盖自己的错误执法。捏造证据。例如在法庭上提供的两份询问笔录中询问人南汇公安分局顾某。被询问人周某、姚某竟然在同一时间分别出现在两个不同的地方.使受害人陆志鹏受到不应有的处罚。其它的证据要么将时间从10月15日以后改为10月15日以前,要么与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相互脱节、毫无联系,根本不具有真实性。同时,《宪法》第4l条规定。公民有言论人身自由、申诉、控告等不受侵犯的权利,‘上访’是此权利的体现。是公民主张其权利的途径之一。只要公民在申诉的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其申诉的权利就不应受到限制、约束和剥夺。陆志鹏在其申诉的过程中。没有扰乱北京任何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何况陆志鹏进京申诉也是南汇公安局惠南派出所10多年前错误收容审查造成的。虽已复查纠错。但没有做好善后工作。所有问题的症结还是在南汇公安局。”

    2004年10月17日上午。记者就陆志鹏一案曾电话采访南汇公安局。南汇公安分局没有向记者做任何答复。截止记者发稿时也没有得到南汇公安局的任何回复。

    一个病残复员退伍军人因公安机关的执法偏差。投诉无门、欲哭无泪。走上了不该走的24年的申诉之路。在这漫长的24年里。受害人陆志鹏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这个责任应该谁来承担?相信中共中央有关领导和部门在得知这一事件的真相后能够依法、务实、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

    请求公正媒体报道关注这一事件。

    控告人:陆志鹏

    地址:南汇区周浦镇瓦屑建设路教师楼401室

    电话:021-58152729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http://news.boxun.com/news/gb/yuanqing/2009/03/2009030322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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