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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初步与会议规范!

主题:什么是民权初步?
   
   [博讯论坛]
   
   
   什么是民权初步? 民权初步的基本精神 各种会议与相关程序
   什么叫做会议? 会议有那些种类? 什么是动议?
   动议有那些种类? 提案 不得动议之时机
   动议收回的时机 讨论 讨论的原则
   表决 主席行使表决时机 权宜问题
   秩序问题
   
   
   
   
   什么是民权初步?
   
     民权初步是孙中山先生思想中建国方略之社会建设,这本书于民国六年二月发表于上海,是孙中山先生参考美国学者沙德女士之会议规则而来。孙中山先生在其自叙中说道,这本书是教吾国人民行使民权的第一部方法,所以名为民权初步。
   
     我国就社会凌乱散漫,毫无组织,常被耻笑唯一盘散沙?因此要雪耻图强,复兴民族,必自改造社会做起,使我们的社会成为有秩序、有纪律,合乎现代化新社会。
   
     民权初步虽然讲的是集会,推而广之,就是建设社会的规范。因为中国人一向就缺乏组织习惯和团体生活训练,常连最基本的议事规则也不懂,所以要建设新社会,树立全民政治的基础来实现民 权主义,就要按照民权初步的训练,使之成为我们生活习惯的一部份,然后可以造成有组织的国家和民族。
   
   
   民权初步的基本精神
   
   民权初步有以下几项主要的基本精神,分别为:
   A、视平等和公正
   B、视秩序和和谐
   C、视讨论自由
   D、数服从多数
   E、数尊重少数
   
   
   各种会议与相关程序
   
   一、什么叫做会议?
   一人谓之独思,二人谓之对话,三人以上循有一定之规则,研究事理,达成决议,解决问题,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才能称为会议。
   
   二、会议有那些种类?
   A、 临时会议; 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或筹备人召集。会员原无定额,人数没有限制,无论到会人数多少,都可以召开。
   B、 委员会; 由理事会推选的召集人,或首名委员为着急人,予以召集。
   C、 久性集会; 尤其负责人召集,每届改选后的第一次会议,由召集人中,得票最多者,或前届负责人召集。可以自行在各该团体的章程中,或用其他方法规定期开会额数,假定没有规定,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即可开会。
   D、 谈话会; 因天灾人祸,须为紧急处理,而出席人因故为达开混额数者,得开谈话会,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决议行之,但该项决议应于会后尽速通知未出席人,并于下次正式会议提出追认。 不论会议的型态是什么,也不管是由何人召集,各种会议的召开均应于会前适当时间之前,将开会日期、地点,以书面通知各参与人,或利用大众传播工具,予以公告,可能时并应附送议程,及有关资料。
   三、什么是动议?
     动议为对事体处分的提案,民权初步第三十一节,其意义极为出席会议的人,提出依各问题或意见,请求会场予以讨论或采纳。会议中议案的来源,计有两种,一种是口头的动议,一种是书面的提案,名称和提出的手续,虽各有不同,但其作用是一样的。
   
   
   四、动议有那些种类?
   A、 主动议: 对某一事件的处分,提出意见和办法,请求讨论,进而付之表决。此一动议不附属于任何动而能独立存在者属之。
   B、 附议: 附议的意义不在赞同此动机,而是赞同讨论这个动机,动议者发动议只是个人,但经附议与主席接述后,此动议就成为会场大众之动议了。 动议必须以一人以上附议,始得成立。主席对动议,得自为附议,各种会议,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者从其规定。而权宜问题、秩序问题、会议询问、收回动议等,则不需附议。
   C、 附属动议: 附属动议是指一动议附属于他动议,而以改变其内容或处理方式为目的者属之。主动议只能提出于无动议当前的议场,附属动议优先于主动议,处理附议动有其优先顺序;散会动议、栏置动议、停止讨论动议、延期动议、付委动议、修正会议、无期延期动议。
   D、 动议的程序: 动议的程序应依以下规定实行: a、议者向主席请求发言地位
   b、承认动议者之发言地位
   c、 议者发动议而坐
   d、 附议
   e、 主席接述动议,并付讨论
   
   五、提案
     动议以书面为之者,称提案,提案除依特别规定,得由个人或机关团体单独提出者外,须有附暑,其附暑人数如无另外规定,和附议人数同。
   
   六、不得动议之时机
     除权宜问题,秩序问题,会议询问,及申诉动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提出动议;他人取得发言地位时、表决或选举时。
   
   
   七、动议收回的时机
   A、 经附议前之动议,可由动议人收回
   B、 附议后之动议,须经付议人同意,方得收回
   C、 经主席接述后之动议,原动议如欲收回,须经主席征询无意义后方得收回,如有异议须付表决
   八、讨论
     讨论是指对于问题一切评论,无论其为反对或赞成。亦即出席人对于一个议案,即当前的问题,加以研讨评论之谓。当一个议案,经主席宣付讨论后,出席人都有发表意见、贡献办法的权利和责任。经此讨论之后,始行提付表决。以期获得正确的结论,这是议事必经的程序。
   
   九、讨论的原则
   A、 一事原则--
   就是在同一时间内只讨论一个问题,在一个动议未经讨论完毕,提付表决之前,不得另将其他动议提出讨论。开会时如有违反上述情事,主席应立刻予以制止,或不予接述。其他出席人亦得提出秩序问题,请求主席予以制止。不过如为权宜问题,获秩序问题,因时机迫不及待,或因议事秩序上发生错误,必须即时纠正,则可不受此项限制。
   B、 分与自由讨论原则--
   所谓充分讨论,及出席人的讨论权,不受任何不当限制,主席对于出席人所提发言讨论的要求,只要合乎秩序,不得任意拒绝,出席人在参与讨论时,除因违反议事规则,得由主席自动,或经其他出席人,请求主席予以纠正制止外,任何人不得加以阻扰。除规定不经讨论迳付表决之案,或由主席裁定之事外,任何议案,非经过适当的讨论,不应提付表决。所谓自由讨论,及参加讨论的人,无论期为正面或反面,或其他主张,只要不离本题,不违反礼貌,不触犯议事规则,任何人均不得加以干涉。主席对于要求发言的人,必须议照规定或习惯予以允许,而不能予以拒绝,在讨论进行中,如有人动议停止讨论,必须得到三分之二的人数同意方可。
   C、 服从多数的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决定一切,为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则。会议的目的,就再凝结与集中会场对于某一议案的大多数人的意见,并且使此大多数的意见,经由讨论,运用合法的与和平的表决方式,通过实行;会场少数会员,尽管于讨论时,可持有不同或相反的意见,但一经表决,必须牺牲放弃而接受多数与会人员意见的决定。
   D、 尊重少数意见的原则--
   民主政治少数固应服从多数,而多数也应尊重少数的意见。会议设置程序,议案必经讨论,就是为了要听取少数的意见,经过三读会程序的议案,规定三读不能在同日举行,在这三读过程中,又必须经过审查辩论等阶段,然后才付表决;其主旨也在使少数派有发表意见的机会。
   
   
   十、表决
     表决是对议案之最后处理方式。表决方式有投票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正反两方分立表决、唱名表决等等,唱名表决之方式,如经出席人之提议,并得五分之一以赏之赞同,即应采用。出席人应名时,应起立答应赞成,反对或弃权。如未应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 表决时还需注意两面俱呈的原则。所谓两面俱呈即一个议案必须就赞成与反对两方面,分别举行表决,除有特别规定得数额外,如赞成者为多数,即可决;反对者为多数,即否决。可否同数时,如主席不参与表决,亦为否决。表决必须两面俱呈,不止是手续问题,更重要的,乃是民主政治的原则问题。
   
   十一、主席行使表决时机
     主席以不参加表决为原则,但主席于议案表决可否同数时,得加入一方,使其通过;;或不加入,而使其否决,但有特别规定之表决人数者,从其规定。主席于议案之表决,可否相差一票时,得参加少数方面,使成同数以否决之。主席于议案可决,有特别规定之额数者,如相差一票,即达规定之额数时,得参加一票使其通过,或不参加使其否决。
   
   十二、权宜问题
     凡议场遇意外事件,足以影响议场全体或个人权利者,均构成权宜问题。(如骚扰会场、灯光熄灭、或会员远行要求优先发言等,出席人得提请主席制止。)
   
   十三、秩序问题
     议案进行中,会员或主席有破坏混议次序,违背议事规则,便构成秩序问题。(如发言超出议题范围,出席人得请求主席纠正。) 权宜问题与秩序问题之提出,可不必先取得发言地位,直接向主席提出,权宜问题较秩序问题优先,且在七种附暑动议之先。这两个偶发性动议,是因为在会议进行中,有外在突发事件或违反议事规则的情形发生,因而困扰会场才提出的,且此类问题又是会议终非先解决不可之事,固可直接起而发言,优先获取发言地位。
   
   十四、问题与思考
     民权初步主要在教我们要如何开会,但开会真的有那么重要吗?为什么开会是人民权利的第一步?你认为呢?
   
   @@@
   
   主题:会 议 规 范
   
   [清水论坛] 会 议 规 范
   
   中华民国四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内民字第五○四四○号公布试行
   
   中华民国五十四年七月廿号内民字第一七八六二八号公布施行
   
   壹、开会
   
   第一条(会议之定义)
   
   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规则,研究事理,达成决议,解决问题,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谓之会议。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于下列会议均适用之:
   
   (一) 议事在寻求多数意见并以整个会议名义而决议者,如各级议事机关之会议,各级行政机关之会议,各种人民团体之会议,各种企业组织之股东大会及理监事会议等。
   
   (二) 议事在集思广益提供意见而为建议者,如各种审查会、处理附委案件之委员会等。
   
   各机关对其首长交议或提供意见之幕僚会议,得准用前项之规定。
   
   第三条(会议之召集)
   
   除各该会议另有规定外,依下列规定行之:
   
   (一) 各种永久性集会之成立会,及各种临时性集会,由发起人或筹备人召集之。
   
   (二) 永久性集会之各次常会,或其临时会议,由其负责人(如主席、议长、会长、理事长等)召集之。
   
   (三) 永久性集会每届改选后之第一次会议,如议事机关之常设委员会,或各种组织及人民团体之理监事会等,由当选人中得票最多者,或前届负责人召集之。
   
   召集人应根据路程远近及交通情形,于适当时间前将开会事由、时间及地点通知各出席人或公告之;可能时,并附送议程及有关资料。
   
   第四条(开会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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