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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良庆:以暴抗暴,何罪之有?(三)

——兼谈“讲道理”与“抄家伙”


   文章摘要: 面对暴政肆虐,臣民却无法获得任何公力救济,包括作为安全与保护最后防线的司法救济。此时此刻,对臣民来讲,国家、政府和法律已经成了异己力量,敌对双方进入战争状态,或者说回归前政治社会的自然状态,法律秩序荡然无存。在这种情况下,臣民如果要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自力救济是唯一可能的选择。因此,自然法赋予臣民反抗暴政的天赋人权。它是臣民永远保有且不可让渡的神圣权利,通常称之为"革命权",或者更通俗地称之为"造反权"。


   吴姓村民何罪之有?当极权国家滥用国家暴力侵犯赖以生存的家园时,他犯下了正当防卫罪。在党权至上的今日之中国,官府和官员、权力垄断资本和官商可以交替用公共利益、市场行为和法律秩序的名义,明火执仗地从事打家劫舍、杀人越货的勾当。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受到暴力威胁时,却无法获得国家、政府和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因为劫匪既是官府又是法官。臣民甚至被剥夺了向官府请愿和提出异议的权利。提出异议者,固然是危害国家安全、煽动颠覆政府,理当关进监狱、劳教所;胆敢暴力抗法如吴姓村民者,更是杀无赦。
   
   当臣民遭遇土匪的抢劫,生命、自由和财产受到暴力威胁,而公力救济又不在场或者不足以应对时,无论自然法还是习惯法、制定法,都赋予臣民正当防卫的权利。至于受害者是否行使这种权利,很大程度上是个"从权"的策略性问题。如果你不具备反抗的条件,或者干脆不具备反抗的胆量,交出自由和财产就是你的赎命金。如果你具备反抗的条件和胆量,制服、抓捕或者击毙暴徒就是正义的选择。从社会道德层面讲,正当防卫是应该提倡的以暴抗暴行为。如果这种以暴抗暴行为是由多管闲事旁观者所实施,那更是应该表彰的见义勇为。无论如何,受害者都可以指望获得公力救济,依靠国家、政府和法律那只看得见的手来代替自己伸张正义,运用国家暴力惩罚犯罪。土匪和暴徒所在多有,至少难以避免,但他们毕竟是非法之徒、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当臣民遭遇官匪的抢劫,生命、自由和财产受到国家暴力威胁时,形势就急转直下,变得更危险、更复杂了。这不仅是因为官匪所拥有的国家暴力比土匪所拥有的私人暴力更强大,更因为国家、政府实施的抢劫行为往往都具有某种形式的合法性,比如说符合某种形式的习惯法、制定法,尤其是当国家、政府以人民和法律的名义实施抢劫时。按照实证主义法学的辩护词:非法之法毕竟也是法。尽管如此,滥用国家暴力肯定不符合自然法。此时此刻,假如政府并不拥有绝对权力,世间还有独立、公正的法庭,臣民或许还能指望通过司法途径伸张正义、获得救济。而当政府拥有绝对权力,世间根本不存在独立、公正的法庭时,臣民只能徒呼奈何,自求多福,祈求上苍来裁决他和政府之间的纠纷,洛克的说法是"诉诸天听"。这意味着他和政府之间已经处于战争状态,一切只好听天由命。苍天总是沉默不语的,它把选择权交给每个人自己。不幸生活在极权国家的吴姓村民,就处于这种自求多福的无助状态。面对暴政,他被迫作出了以暴抗暴的选择。是耶,非耶?
   
   按照霍布斯等人带有契约论色彩的国家学说,先民们原本生活在适用丛林法则的自然状态。那是一个人与人之间处于战争状态的无国家、无政府和无法律的前政治社会,每个人都只能依靠自力救济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如果说还有正义和法律的话,那就是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正是为了结束这种没完没了的战争状态,先民们才相约放弃这种绝对自由却也很不安全的野蛮生活,进入有国家、有政府和有法律的政治社会,依靠公力救济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尽管如此,在早期的国家形态中 ,无论是西方世界的罗马法、教会法,还是中国法、民间习惯,直到今天整个文明世界的习惯法、制定法,为了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都在一定程度上以不同的方式、意义和说法保留了自力救济权利,甚至还能够看到某种形式的同态复仇或者偿命金遗迹。其实,无论是契约论国家、暴力论国家,或者传统国家、现代国家、民主国家、专制国家,国家、政府和法律的存在,统治的目的,都是为了向臣民提供安全与保护,维持社会秩序,确保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受到非法侵害时能够获得公力救济。霍布斯为专制国家辩护的理据就是它能提供某种法律秩序。尽管他像当代中国的御用文人一样没有看到或者满不在乎专制国家的祸害。他没有看到或者满不在乎的东西,被光荣革命的辩护人洛克看到了:绝对权力必然带来权力的绝对滥用和绝对腐败,这意味着暴政的出现。尽管绝对权力所带来的专断意志的强制和权力的滥用并不必须和必然表现为恶意,毋宁说,它更愿意表现出父亲般的慈祥和善意,但它总是免不了乾纲独断,肆意剥夺和践踏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一旦撕破绝对权力温情脉脉的面纱,臣民总是能够看到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背后是暴政的狰狞和腐败的丑陋。面对暴政肆虐,臣民却无法获得任何公力救济,包括作为安全与保护最后防线的司法救济。此时此刻,对臣民来讲,国家、政府和法律已经成了异己力量,敌对双方进入战争状态,或者说回归前政治社会的自然状态,法律秩序荡然无存。在这种情况下,臣民如果要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自力救济是唯一可能的选择。因此,自然法赋予臣民反抗暴政的天赋人权。它是臣民永远保有且不可让渡的神圣权利,通常称之为"革命权",或者更通俗地称之为"造反权"。
   
   革命权是臣民反抗暴政时可能打出的最后一张王牌,必须慎之又慎。兵者凶器。稍有不慎,不仅引火烧身,还会殃及池鱼,给无辜者带来无望之灾。臣民拥有反抗暴政的天赋人权,并不意味着只要统治者滥用国家暴力侵犯其生命、自由和财产,臣民感到冤枉而且无法获得救济,就能够用以暴抗暴或者革命的方式自力救济。哪座庙里没有屈死鬼?果然如此,世界上将不存在任何稳定的国家、政府和法律秩序,人们只能永远生活在前政治社会的自然状态。因此,洛克在为革命权进行辩护时,同样也为行使该权利设置了严格限制。当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受到暴政侵犯时,首先应该谋求符合现行法律秩序要求的包括司法救济在内的依法维权;依法维权行不通时,还可以用政治施压、权利请愿的方式(如上访、集会、游行示威等)以法维权,迫使统治者进行政治、法律和司法改革;如果这一切都行不通,而统治者滥用国家暴力则是偶发性事件,受害者仅仅是一小部分人,这一小部分人还可以用俗称"用脚来投票"的"适彼乐土"方式来摆脱困境。但如果受害者群体规模庞大,根本没有"适彼乐土"的可能性,臣民就被统治者逼上梁山了。此时此刻,是否真的行使革命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个"从权"的策略性问题。仅仅具有革命的必要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同时具有革命的可能性。今日之中国,是否具备革命的条件(必要性与可能性),这个严肃的问题注定只能交给每个人自己去选择答案,连上帝也无法代劳。
   
   众所周知,我在10年前曾经对不负责任的暴力革命论公开提出批评。前年春季,我也对高智晟律师发起的维权绝食运动公开提出批评。直到目前为止,仍然不认为暴力革命的时机、条件、必要性与可能性已经具备,也不认为暴力革命应该成为中国人权民主运动的主流选择。但所有这些并不等于否认苦于暴政的臣民理当享有的以暴抗暴和包括暴力革命形式在内的革命权利。首先,我的批评主要局限在人权民主运动和维权运动的策略层面,属于责任伦理和工具理性范畴,与绝对价值无涉。其次,暴力革命不过是革命的诸多形式之一,而非唯一可能的选择。最后,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只能或者说只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意味着选择权始终掌握在每个人自己手中,其他臣民无法越俎代庖。其实,自从1989年那场大屠杀发生后,我就跟改革派分 道扬镳,堕落为死心踏地的革命派。况且无论如何,作为古典自由主义者和辉格党人的拥趸,我始终认为臣民理当享有用任何必要与可能的形式反抗暴政的天赋人权,包括个体性的以暴抗暴权和群体性的革命权。从法律角度看,臣民作出此类选择只不过是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前不久,在北平召开的一个座谈会上,体制外青年学者陈永苗当仁不让、咄咄逼人地和体制内几位老先生打起或可称之为"讲道理"与"抄家伙"的代际口水战。从他发来的电子邮件看,双方似乎在一定程度上都认同宪政民主与法治基本理念,区别仅仅在于究竟应该用"讲道理"的方式抑或"抄家伙"的方式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实践上述理念。表面上看,双方的争论似乎仅仅局限于如何达到目的的路径之争、方法之争。其实不然,如果我的推测无误,在路径之争、方法之争背后,掩藏着更严重的目标分歧:改革,抑或革命。因为只看见一面之词,除了主张"讲道理"、反对"抄家伙"之外,并不清楚那几位老先生究竟"讲"了些什么样的道理,这里只能对"讲道理"泛泛而谈,与会场上的言论或许不相干,未必是对几位老先生的批评,只能视为对某类改革派、改良派的驳斥。
   
   改革也好,革命也罢,目标与路径、方法亦不例外,所谓"讲道理"无非是一套合理化(性)、合法化(性)说词或者说辩护词。必须明确指出的是,就中国政治社会包括经济、文化在内的全面转型诉求而言,如果国人真的认同现代文明普适价值,希望实现宪政民主与法治,那就意味着必须结束一党专政和党权垄断的社会主义经济文化体系,无论它在名义上叫"计划"还是"市场",变党天下为自由社会。这种翻天覆地的变化,是实实在在的"变天"。它已经远远超出了政治革命的范畴,开启了一场意义深远的社会革命。这场政治与社会革命运动,借用中共当局一以贯之的"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提法,或可称为自由化运动,即圈内所谓人权民主运动。今日之中国,共产党统治集团和臣民之间矛盾和斗争的焦点,一言以蔽之,曰自由与专制之争。要不要反专制、反暴政、反压迫、反剥削才是斗争双方势在必讲的大道理、硬道理,相对而言,如何反或者如何使之不反则是并非不重要的小道理、软道理。前者是划分敌我阵营的分类标准,后者则是阵营内部的路线、方法之争。针对当下的问题意识,不妨依此分类标准把"讲道理"分为三大类,以便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一类是肯定现行政治社会体制、坚决反对自由化的共产党反动派,一类是否定现行政治社会体制、坚持自由化的民主革命派,介于两者之间、模棱两可、游刃有余的就是中间改良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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