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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福州中院一审判决书(图)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惠珠,女,39岁,汉族,住福清市融城官驿巷5号。系被害人吴章雄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文超,男,15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章雄之长子。
     法定代理人王惠珠,系吴文超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宇超,男,7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章雄之次子。
     法定代理人王惠珠,系吴宇超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寿康,男70岁,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章雄之父。
   被告人陈科云,男,1952年1月26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兼党支部书记。原住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28号7座104室,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17号。2001年9月15日因涉嫌犯爆炸罪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智敏,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玉刚,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昌龙,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汽车驾驶员,原住福清市宏路镇龙塘村,现住址福清市音西镇清展花园1座601室。2001年7月29日因涉嫌犯爆炸罪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义良、陈晖,福建天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捷生,男,1965年1月4日出生于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路338号。2001年9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转监视居住,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民康,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谈敏华,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瑞昌市洪一乡麦良村上洋畈8号。2001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饶俊权,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清,女,1955年5月1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17号。2001年9月15日因涉嫌犯伪证罪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候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洪楠,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伙民,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检起诉(2002)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杜捷生、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谢清犯伪证罪,于2002年7月25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仰晗、郑秀惠、陈卫东、林幼华、代理检察员林聪伟、范丽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惠珠、诉讼代理人陈文、被告人陈科云及其辩护人杨智敏、王玉刚、被告人吴昌龙及其辩护人马义良、陈晖、被告人杜捷生及其辩护人黄民康、被告人谈敏华及其辩护人饶俊权、被告人谢清及其辩护人林洪楠、唐伙民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科云因本单位职工陈奋真举报而被中福福清市纪委处分不满而产生怨恨。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两被告人便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2001年5月,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被告人杜捷生向被告人谈敏华购买了2筒炸药和2枚雷管,并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2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上述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先试爆成功后再制造另一爆炸装置。2001年6月23日晚,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驾驶摩托车,将藏匿有爆炸装置及一封写由“方市长”的信封的手提袋放在纪委办公楼信访接待室门口,后逃离现场。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爆炸装置,当场被炸身亡。
   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局传唤了陈科云及其妻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晚饭后外出打麻将,直至9月15日,被告人谢清才如实陈述当日下午即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为报复而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爆炸罪。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构成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谢清在刑事侦查中,故意作虚假证明,帮助陈科云逃避法律制裁,构成了伪证罪。对上列被告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行为,造成被害人吴章雄死亡的严重后果,给被害人的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类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陈科云辩解称:其没有实施爆炸犯罪,其在侦查机关的审查期间受到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被迫所作的有罪供述都是虚假的。
   陈科云的辩护人杨智敏和王玉刚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全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缺乏最基本的证据;侦查机关存在着严重的刑讯逼供的行为,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方法和地点都是违法的,在此期间被告人所作供述都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应宣告被告人陈科云无罪。
   被告人吴昌龙辩解称:其没有参与爆炸犯罪,原在侦查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均为刑讯逼供所致。
   被告人吴昌龙辩护人马义良、陈晖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昌龙原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属于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所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犯罪动机产生的理由不能自圆其说、被告人吴昌龙与陈科云密谋的事实不清、炸药的来源不清;(痕迹学检验报告)与本案无关联性;指控陈科云与吴昌龙将爆炸装置放在纪委大楼的事实不清。指控被告人吴昌龙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杜捷生辩解称:其原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属于被刑讯逼供的结果。
   被告人杜捷生的辩护人黄民康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杜捷生遭刑讯逼供,其的有罪供述不能做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现场使用的炸药成份没有鉴定,不能证明是石场所取的炸药;剩余爆炸物去向不明,不能证实杜捷生、谈敏华供述的真实性;电雷管来源不能得到证明。被告人杜捷生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谈敏华辩解称:其没有向杜捷生提供炸药,原先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都是被逼的。
   被告人谈敏华的辩护人饶俊权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告人谈敏华构成犯罪,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谢清辩解称;其没有做伪证,不构成伪证罪。
   被告人谢清辩护人林洪楠和唐伙明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认定谢清犯罪没有依据;对被告人谢清传唤的时间超过了公安部规定的时间,且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方法和地点都不符合规定;被告人陈科云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不明,仅凭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而无直接证据佐证,不能证明被告人陈科云构成犯罪;被告人谢清不存在故意向侦查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故谢清不构成伪证罪。
   经审理查明:
   2000年12月,中国福清市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职工陈奋真的举报,对该公司经理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查处,并于2001年5月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科云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强烈怨恨,意欲报复。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2001年5月,被告人陈科云在与吴昌龙谈话中,先是对陈奋真举报而受纪委处分一事发泄不满言论之后,授意被告人吴昌龙设法搞到炸药,吴昌龙便以炸鱼为名向其姐夫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被告人杜捷生向被告人谈敏华购买了2筒炸药交给吴昌龙,后又应吴昌龙请求,向吴提供了2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上述爆炸材料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多次密谋,并研究如何制造爆炸装置。两被告人先制造一爆炸物并由吴昌龙带到福清市东张水库试爆成功后,再制造了另一爆炸装置。2001年6月23日晚,在被告人陈科云的指使下,被告人吴昌龙携带该爆炸装置及一封写由“方市长收”的信封的手提袋放在福清市纪委办公楼一楼的信访接待室门口,后逃离现场。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汽车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爆炸装置,当场被炸身亡。
   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局传唤陈科云及其妻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饭后外出打麻将,直到9月15日,被告人谢清才如实陈述当日下午即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科云的供述:
   (1)我被纪委处分后心里很火,在四月份就问吴昌龙能否搞炸药,吴说有,我就叫他去搞炸药,搞好后装成炸弹放好,我有用时通知他。6月23日晚刮台风,吴昌龙把炸弹放在纪委去,第二天爆炸了,吴昌龙告诉了我。
   (2)我在中福公司任经理期间与会计陈奋真矛盾很大,我曾多次送材料控告她,都石沉大海,而陈奋真告我,马上就有人对我进行审查,福清纪委对我进行了处理。于是,我心里有气,就产生了报复的念头。我就问吴昌龙有没有地方搞到炸药,到了五月份吴昌龙说炸药和雷管买到了,我们都不知道如何搞成炸弹。我就交代吴昌龙去操作,后吴昌龙对我说炸弹是在六月份制好的,我叫吴昌龙自己掌握时间把炸弹放到福清纪委,所以,我不知道吴昌龙怎么把炸弹放到纪委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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