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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006)榕刑初字第67号福州中院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6)榕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惠珠,女,39岁,汉族,住福清市融城官驿巷5号。系被害人吴章雄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文超,男,12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章雄之长子。
法定代理人王惠珠,系吴文超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宇超,男,4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章雄之次子。
法定代理人王惠珠,系吴宇超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寿康,男68岁,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章雄之父。
被告人陈科云,男,1952年1月26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兼党支部书记。原住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28号7座104室,现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17号。因涉嫌犯爆炸罪于2001年9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0日经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玉刚,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昌龙,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汽车驾驶员,住福清市音西镇清展花园1座601室。因涉嫌犯爆炸罪于2001年7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晖,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义良,福建信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捷生,男,1965年1月4日出生于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路338号。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1年9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转监视居住,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民康,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谈敏华,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瑞昌市洪一乡麦良村上洋畈8号。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1年10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忠,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清,女,1955年5月1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17号。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01年9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04年12月1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检起诉(2002)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谢清犯伪证罪,于200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惠珠、吴文超、吴宇超、吴寿康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于2004年11月30日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1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仰晗、陈卫东、林幼华、代理检察员林聪伟、范丽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惠珠、被告人陈科云及其辩护人王玉刚,被告人吴昌龙及其辩护人陈晖、马义良、被告人杜捷生及其辩护人黄民康、被告人谈敏华及其辩护人林忠、被告人谢清等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延长审限二个月,复杂报请省院院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2月,中共福清市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时任该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查处,关于2001年5月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科云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两被告人便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2001年5月,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被告人杜捷生向被告人谈敏华购买了2筒炸药和2枚雷管等物。后被告人吴昌龙向杜捷生取回上述爆炸物。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又进行密谋,被告人陈科云提出改用电雷管引爆。被告人吴昌龙又要求被告人杜捷生为其购置电雷管,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2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上述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先制造一爆炸物由吴昌龙带到东张水库试爆成功后,再制造一爆炸物由吴昌龙带到东张水库试爆成功后,再制造了另一爆炸装置。2001年6月23日晚,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携带该爆炸装置驾驶摩托车窜到福清市人民政府大院内,将藏匿爆炸装置及一封写由 “方市长收”的信封的手提包放在纪委办公楼信访接待室门口,后逃离现场。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爆炸装置,当场被炸身亡。
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局传唤了陈科云及其妻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晚饭后外出打麻将,直至9月15日,被告人谢清才如实陈述当日下午即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为报复而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清在刑事侦查中,故意作虚假证明,帮助被告人陈科云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应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音像资料、现场勘察笔录、笔迹鉴定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称:依法追究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处以极刑;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陈科云辩称,其没有实施爆炸犯罪,其在侦查机关审查期间受到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被迫所作的有罪供述都是虚假的。其辩护人王玉刚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电雷管的来源不清。2、制作爆炸装置剩余的半筒炸药、二枚纸雷管、二条导火索去向不明。3、吴昌龙供述金属圆环被焊接过,现场提取的圆环无焊接点。4、证人陈友望的证言证实台风当晚和爆炸当天上午7时在纪委接待室门口没有看见一袋东西。5、被告人吴昌龙有罪供述使用白色电池盒和现场提取物黑色塑料盒不符。6、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不是吴昌龙驾驶的马自达汽车上的内卡簧。7、现场炸药是否开山所用炸药无鉴定。7、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的供述完全不同,无法证明二人具有共同预谋。8、本案在侦查阶段对被告人监视居住程序违法且刑讯逼供,期间所获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定罪量刑的最基本证据没有获得。建议依法宣布被告人陈科云无罪。
被告人吴昌龙辩称,其没有参与爆炸犯罪,原在侦查机关所做的所有的有罪供述均为刑讯逼供所致。其辩护人陈晖、马义良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吴昌龙在侦查阶段被违法关押、刑讯指供,所做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本案犯罪动机产生的时间、地点、内容存在矛盾。3、涉案爆炸物品来源、去向不清。4、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吴昌龙及陈科云经过爆炸专业的培训。5、本案爆炸装置中电雷管来源不清。6、爆炸装置何时放置纪委,证据不足。7、各被告人供述之间自相矛盾。本案未达到“事实不清、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应判决被告人吴昌龙无罪。
被告人杜捷生辩称其没有买卖爆炸物,其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其辩护人黄民康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杜捷生的有罪供述取证违法,且与其它被告人口供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其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现场使用的炸药与桂山石仔料场的炸药成分没有鉴定,不能证明是石料场所取的炸药。电雷管的来源未查明。请求依法宣告被告人杜捷生无罪。
被告人谈敏化辨称,其没有向杜捷生提供炸药,原先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都是被逼的。其辩护人林忠的辩护意见是:起诉指控现场炸药是桂山石仔场所有炸药,证据不足。谈敏华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况且杜捷生是不顾谈敏华的反对,强行取走不属于谈敏华保管的炸药和雷管,谈敏华对此无任何责任。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被告人谢清辩解称,其没有做伪证,不构成伪证罪。
经审理查明,
2000年12月,中共福清市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该公司经理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审查,并于2001年5月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告人陈科云不服纪委的查处而产生对纪委和会计陈奋真的怨恨。被告人吴昌龙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也有矛盾。2001年5月,两被告人便密谋实施爆炸来进行报复。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其姐夫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被告人杜捷生向被告人谈敏华购买了2筒炸药交给被告人吴昌龙,后又应吴昌龙的请求,向吴提供了2枚电雷管。获得上述爆炸物后,被告人吴昌龙便在被告人陈科云家试制爆炸装置。被告人吴昌龙先制造一爆炸装置在东张水库试爆成功后,又制造了一爆炸装置,于2001年6月23日,将该爆炸装置及一封写着“方市长收”的信封装在一只邮政手提袋内放置纪委办公楼信访接待室门口。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和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爆炸装置,当场被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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