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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死刑案又起疑云 /(德国)王容芬.606.

   2009年01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1日核准杨佳死刑,逾月过年,杨佳后事仍不能办,家属不但没有收到骨灰,连个通知都没见。杨佳母亲王静梅2008 年12月8日给执行死刑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写信询问,至今没得到任何答复。如此怪事,古今中外刑史上绝无仅有,给扑朔迷离的杨佳案又抹上一层疑雾。

    杨佳被处死的新闻报道源头何在

    关于杨佳被执行死刑最权威的报道是2008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的《上海袭警杀人犯杨佳被核准并执行死刑》,全文如下:“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对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杨佳袭警杀人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日前依法作出核准杨佳死刑的裁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6日对罪犯杨佳以注射方式执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杨佳因对2007年10月5日晚在上海市受到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的依法盘查及公安机关对其投诉的处理情况不满,经精心预谋和周密准备,于2008年7月1日上午闯入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持刀行凶,致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1名民警和1名保安员轻微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认为,被告人杨佳为泄私愤而报复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核准杨佳死刑的裁定。执行死刑前,杨佳同其母亲王静梅进行了会面。“

    消息来源不是上海,而是北京。消息的来源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而是新华网前一天的一条消息,《人民法院报》祇改动了一个字,把原文中的“新华网北京11月26日电”改成了“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新华网的消息发布时间是10时59分53秒,配着《京华时报》记者沈佳音拍摄的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合裁定书。照片的来源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而是杨佳的母亲王静梅。在改消息发布之前,新华网于07:19:24以《最高法院核准上海袭警案主犯死刑7日内执行》发了沈佳音的报道:“昨晚7点30分左右,记者突然接到王静梅的电话称:”告诉你一个事,最高法的死刑复核已经下来了。‘她称,7点左右,来了两个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向她送达了最高法的刑事裁定书。该文的签发日期是11月21日。文中核准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他们说,7天之内执行,可以要求见最后一面。“王静梅称,”我想再见儿子一面,但不知道还能不能见着。‘“

    沈记者26日7点19分的消息与刘晓原律师25日博客里的记载出入极大。25日晚8时刘晓原见到王静梅,在场的还有王静梅前夫杨福生。刘律师记述:“王静梅还提到一件事,更使我‘吃惊’!她告诉我,给杨佳判的就是一个死缓!我反问,谁给你讲的?她回答,看了判决书,上面没有写‘立即执行’。”很难解释,王静梅在儿子生死问题上半小时内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刘律师的说法,在场的杨福生先生可以作证。

    11月26日6时32分,中央电视台网站发出一条题为《杨佳死刑被核准将在一周内执行》的消息,来源是刘晓原律师:“本报讯昨日记者从律师刘晓原处获悉,杨佳袭警案件二审裁定死刑已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据刘晓原律师称,昨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两名工作人员到达杨佳的母亲住所,并对其宣布书面结果。按照法律规定,杨佳将在一周内被执行死刑。”消息没有错,推测也有根据。与新华网的消息发出同时,刘律师对《京华时报》记者说,“我料到今天上午杨佳被执行死刑了!”该报称:“刘晓原律师还说,一大早,他就给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吉剑青和杨佳的姨妈打电话,但俩人的手机都不通,他已经猜到了这个结局。”

    最有鼻子有眼的消息是15时另8分CCTV网的《杨佳最后一餐喝粥 刑前神态正常》,这条中新社记者陈静发自上海的消息称:“据知情人士透露,执行死刑前,杨佳神态正常。喝完粥后,大约九点,杨佳被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派出的警车带走执行死刑。”消息来源也不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这样重要的消息,来自“知情人士透露”,其新闻价值大大打了折扣。如果最后4个字未能求证,前面透露的所有信息即使百分之百属实,又有什么新闻价值呢?

    央视网午夜新闻以《上海袭警案主犯杨佳被执行死刑》为题发了一句话的视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袭警杀人案罪犯杨佳已于26日上午在上海被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索性连消息来源都不提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杨佳死刑,但所有报道杨佳已被执行死刑的媒体都绕过了它。刘晓原律师一直与杨佳的父母和姨妈保持着密切联系,他的博客已经成为杨佳案新闻发布站。就连这样一位敬业的律师,也没有向死刑执行单位求证。

    死刑执行单位沉默至今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可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没有公布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执行了杨佳的死刑,既没在媒体公布,也没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布。上海法院网也没有报道执行杨佳死刑的消息。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家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8条规定,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杨佳的父母至今没有收到上海二中院任何通知。2008年12月8日,王静梅接受刘晓原律师的建议,给二中院写了一封信。二中院虽然没有答复,无声的杨佳后事却立马有了动静。王静梅12月10日晚在电话里告诉刘晓原:“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来了两个人。他们讲,已经通过北京政法委与上海政法委联系,上海方面答复会尽快把杨佳骨灰送来北京。”死刑执行单位的答复权限和职责转给了两个城市的政法委员会,《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需要执政党来解释,杨佳的后事要执政党说了算。

    中央政法委内情如何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各家媒体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11月21日签发的刑事裁定书照片上都没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的签名,院长未签署,裁定书无效。

    面对没有法律效力的死刑执行令,二中院唯一正确的做法是退回最高人民法院,请求院长补签大名。王院长没有道理指责下级法院,但是补上个名字发还上海执行,等于承担无效死刑令的责任,一级大法官怎么能犯这样的错误呢?

    我宁愿相信另一种可能,未经王院长签发的杀人令是在更硬的背景支持下达的。在通讯发达的现代社会,裁定书4天之后才送达受刑人家属,而且执行送达任务的不是行刑单位,而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徐法官和蒋法官。4天之内,京沪之间足够打一个来回了。正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让这份乌头文件传遍了天下。 24日上午,在上海接待王静梅的也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见的杨佳案审判长徐伟,而不是二中院。

    居委会说的两市政法委之间的交割暗示杨佳案已经上报执政党中央政法委员会,谁报的呢?一种可能是上海二中院,这要经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政法委两次传球,按照中共衙门的办事效率和种种权衡,这条驿道旷日持久。另一条直接通道是兼任中央政法委秘书长的王胜俊院长,他需要党的决定来最终了结杨佳案。

    杨佳“后事”拖延至今,说明政法委内斗争激烈,或者政法委无权作出决定。秘书长王胜俊PK书记周永康,绝非同僚之间意见交流,俩人背后都有强大的利益集团。杨佳案的意义早已超出案件本身,影响到党国根基。如何处理这个越办越蠢的不是案子的案子,是对执政党智商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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