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社团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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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先声
·郭泉:民主先声67:现在谁还认为中国这样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谁就该下地狱
·郭泉:民主先声68:中共十七大开成“民生”会议,其实质就是用“民本”清洗“民主”
·郭泉:民主先声69:11月9日,我宣布《2007大中华(大陆、港澳及台湾)宪章》诞生
·郭泉:民主先声70:中共党(团)委及其“党羽组织”必须自食其力,不得侵吞人民纳税
·郭泉:民主先声71:取消工人罢工权力的执政党绝不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郭泉:民主先声72:郭泉致国家主席胡锦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的公开信
·郭泉:民主先声73:感谢人民警察,让我的朋友李国宏先生成了人民英雄
·郭泉:民主先声74:中国民主同盟盟员郭泉致中国政府总理温家宝的公开信
·郭泉:民主先声75:感谢“自由门、无界”,共产党的愚民政策,再也无法愚弄网民了
·郭泉:民主先声76:郭泉就中国工商银行13.8万下岗职工致温家宝总理的公开信
·郭泉:民主先声77:2007年11月25日,我启动了维权人士的国民救济程序
·郭泉:民主先声78:满清政权被终结后,中国的仁人志士就一直在寻找道路
·郭泉:民主先声79: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民主党就是让人民当家作主的党
·郭泉:民主先声80:就370万复转军人问题,我致信胡锦涛和温家宝
·郭泉:民主先声81:探讨“二十一世纪中日关系的新思维”
·郭泉:民主先声82: 郭泉告中华全国各族人民及海外同胞书
·郭泉:民主先声83:有两类知识分子,一类是我这样的,另一类是他们那样的
·郭泉:民主先声84:我们只不过是提倡人民有权选择执政党而已,怎么是颠覆国家政权呢?
·郭泉:民主先声85:告中华全国退役军官书:卸磨杀驴,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郭泉:民主先声86:用纳税人税收建立的纪念馆,只能纪念人民追求民主解放的历程
·郭泉:民主先声87:我声明“三退”,退党、退团、退队,当然不用给神看,给人看吧
·郭泉:民主先声88:中国新民党党章暨施政纲领
·郭泉:民主先声89:拯救一人即救整个世界,迫害一人即害全体人类
·郭泉:民主先声90:为复转军人维权英雄赵德福募集善款告中华全国各族同胞书
·郭泉:民主先声91:“中国化学化趋势”下中国人民对中国专制集权统治的反抗
·郭泉:民主先声92:在21世纪还在搞一党独裁的执政党才犯下了“颠覆国家政权罪”呢
·郭泉:民主先声93:中国新民党新年贺词:告全世界各国政府、政党和人民书
·郭泉:民主先声94:共产党一直认为大学是为共产党培养一党专制接班人的地方
·郭泉:民主先声95 :中国必须在保护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前提下,汇入世界民主浪潮
·郭泉:民主先声96:中国必须解除报禁,“新闻自由”必须包括采访的自由和被采访的自由
·郭泉:民主先声97:民主中国,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国,就是人民的中国
·郭泉:民主先声98:郭泉报导:中国专制主义条件下最和谐的一次会谈
·郭泉:民主先声99:放弃战争赔偿,是完全非法,完全不符合中国人民利益的卖国行为
·郭泉:民主先声100:生是中国人,死是中国鬼;入狱被杀是我们民主人士的必修课
·郭泉:民主先声101:更多的人死于心碎!(中国新民党致“中国过渡政府”运动的贺信)
·郭泉:民主先声102: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记者朋友功不可没(第一批“文胆”记者网址)
·郭泉:民主先声103:大学生们应该团结起来反对谎言、反对专制、反对党文化
·郭泉:民主先声104:看看中共是怎样把“政协”变成中共的一个“联合支部”的
·郭泉:民主先声105:杨帆门事件、萧瀚教授以及南京的大学生民主意识
·郭泉:民主先声106:21世纪南京必将成为中国民主革命的策源地和未来的民主运动中心
·郭泉:民主先声107:网络就是我们的武器,网民就是我们的军队
·郭泉:民主先声108:民主党的领袖、民主时代的总统都只是人民的一条狗而已
·郭泉:民主先声109:民主制才是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李清博士被限制在南京有感)
·郭泉:民主先声110:我们要反对中国共产党在“宏大叙事”下对个体生命的蔑视态度
·郭泉:民主先声111:专制独裁在竭力压制民主的同时,也在鼓励人民群众发动民主革命
·郭泉:民主先声112:安徒生童话《皇帝的新衣》里的皇帝、大臣要比中国共产党可爱百倍
·郭泉:民主先声113:中共利用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帮助中共更好地实现了一党独裁
·郭泉:民主先声114:“被告席”和“审判台”,在不远的将来,是一定要颠倒过来的
·郭泉:民主先声115:“反饥饿、要生存”, 来自两个伟大的女性傅月华、陈冰的呐喊
·郭泉:民主先声116:我就不信,多党民主的“选举成本”会比专制独裁的“制度成本”大?
·郭泉:民主先声117:如果执政党拒不放弃独裁的话,我们就必须将革命进行到底
·郭泉:民主先声118:大家要警惕中共“五毛党”对中国民间维权人士的“妖魔化”
·郭泉:民主先声119:我现在已经成了世界上有史以来中国共产党最害怕的人了!
·郭泉:民主先声120:为中国民主事业,我决定起诉全球最大搜索引擎美国Google公司
·郭泉:民主先声121:从“民主墙”、“民办刊”到“民主网”:谈中共信息封锁的最终破产
·郭泉:民主先声122:为维权斗士孔强先生募集善款告中华全国各族同胞书
·郭泉:民主先声123:就2008年2月4日中国网民党的成立,谈中国网民的网络革命
·郭泉:民主先声124:中国新民党、中国网民党近期要做的两大网络工作:雪灾和奥运
·郭泉:民主先声125:法轮功与人民圣殿教:回顾中共社论,看中共的新闻封锁和愚民政策
·郭泉:民主先声126:从台湾“激烈”选战攻辩,谈民主是维持中国社会稳定的根本力量
·郭泉:民主先声127:邹涛、李铁两先生揭开了决战08的序幕,人民必胜,民主万岁!
·郭泉:民主先声128:古语“仁则荣,不仁则辱”,如今共产党不仁且无耻
·郭泉:民主先声129:当列宁与亨廷顿在中国相遇的时候,中共独裁统治就可以被终结了
·郭泉:民主先声130:美国Google公司已向我屈服,而美国yahoo公司还在负隅顽抗
·郭泉:民主先声131:我在向美国旧金山法院起诉美国yahoo公司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郭泉:民主先声132:致中国最高领导的探讨“彻底解决文革思维下经租房问题”的公开信
·郭泉:民主先声133:美国雅虎向中国民运屈服,这不只是我的功劳,功劳属于中国人民!
·郭泉:民主先声134:人民、教授、学生,民主的三方面力量终于在21世纪又联合起来了
·郭泉:民主先声135:中国新民党代主席郭泉致全体中国共产党人的公开信
·郭泉:民主先声136:钟华教授、季广茂教授,你们有本事联手骂中共独裁去!
·郭泉:民主先声137:我们天堂相见:致中国的“基督七君子”及汪兆钧先生
·郭泉:民主先声138:中共对大学实行党文化控制后,中国大学沦为中共独裁的帮凶
·郭泉:民主先声139:国家绝不能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而应该是人民的管理工具
·郭泉:民主先声140:马化腾先生,请您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中国人
·郭泉:民主先声141:福建沿海各地人民联合起来驱逐PX,扩大“我反对”运动成果
·郭泉:民主先声142:郭泉胡温公开信谈“两会”、“奥运”和“建行11万买断工龄职工”
·郭泉:民主先声143:当以百姓心为心,请胡主席、家宝总理洗耳恭听老子的话语
·郭泉:民主先声144:在“全民福利”已成世界潮流的时候,中共再次不与国际接轨了
·郭泉:民主先声145:很高兴中共说我有六个女人,看来中国政党竞选已提前开始了
·郭泉:民主先声146:人大代表您真的代表人民了吗?政协代表您真的可以政治协商吗?
·郭泉:民主先声147:亲爱的中共国家安全部门的警察弟兄们,请你们好好学习老子的思想
·郭泉:民主先声148:四种民运、三种愤青、两种情怀,中国民运的前世与今生
·郭泉:民主先声149:针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败局,我提出的解决办法是立即启动政改
·郭泉:民主先声150:中共说国务院大部制改革是“三权分立”,这不是无知就是别有用心
·郭泉:民主先声151:3月10日,社会党国际(SL)彼德博士来华与中国新民党接触
·郭泉:民主先声152:和平长入共产主义:读于光远先生的新作《生长老病死》有感
·郭泉:民主先声153:汪兆钧和郭泉,分别象征着什么
·郭泉:民主先声154:今天得知又有一位南京师范大学的同学自杀了,我感到很难过
·郭泉:民主先声155:中国新民党中央党部决议:反对西藏独立,支持西藏民主
·郭泉:民主先声156:如果中国不是专制国家,中国人民将迎来全民福利的幸福生活
·郭泉:民主先声157: 让善良的老人伤悲心碎的执政党是没有良心的
·郭泉:民主先声158:如果我们不能选择如何生,那我们就该选择如何死
·郭泉:民主先声159:中国必将实现民主统一:祝贺马英九先生当选中华民国总统
·郭泉:民主先声160:幸福的黄手绢:中国新民党关于人权圣火传入中国的决议
·郭泉:民主先声161:心疼与愤怒:这样的中国就是温总理所谓的“法治国家”吗?
·郭泉照片集锦
·郭泉:民主先声162:不变的中国心:我所认识或了解的海外民运组织及其领袖一览表
·郭泉:民主先声163:中共到底有没有智商:五点一万亿元是造假还是掠夺?
·郭泉:民主先声164:警察与月经:最近我已经收到来自人民的两台电脑了
·郭泉:民主先声165:让耕者有其田:从“晋江圈地”谈中国必须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郭泉:民主先声166:为维权斗士李盛玉先生募集善款告中华全国各族同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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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泉:民主先声244:谢有明律师在杨佳案中已违反有关法律和律师执业道德纪律规范

   2008 年7月1日,北京人杨佳先生持刀闯入上海市闸北区政法大楼,先后奋力搏杀11名中共警察,数分钟内,杀死6名、杀伤5名中共警察,引起世人高度关注。

   

   本案缘起于杨佳先生2007年10月长假到上海游玩时,在闸北的上海火车站一带租用了一辆自行车,却被闸北分局民警认为涉嫌购买赃车,以盗窃自行车的罪名对他进行了审查。据了解,杨佳租用自行车为“黑车”,是被人偷盗后转卖的车辆,作为一名普通租用者,杨佳与其并无瓜葛。杨佳先生被带到派出所后,随着事件的取证调查,闸北分局民警发现杨佳的确没有参与偷车,只是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租赁了自行车而已,所以数小时后释放了杨佳。

   杨佳先生在被中共警察扣留的数小时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我们知道,从此杨佳先生就开始投诉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区分局了。杨佳先生投诉的结果是,2007年10月16日,闸北公安分局派员专程到北京,上门走访了杨佳及其母亲;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了分歧。2008年年3月15日,闸北公安分局第二次派员到北京,上门走访杨佳,在赔偿问题上再次发生分歧。

   2008年7月1日,杨佳先生持刀搏杀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区分局的11名中共警察,致6人毙命。

   

   杨佳先生力竭被捕后,立即要求法律帮助,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区分局立即通知谢有明律师为杨佳先生提供法律援助。

   首先,经查谢有明(名江律师事务所主任)已于2008年1月8日,出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第三届法律顾问团顾问。参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网站2008年1月8日的《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第三届法律顾问团的通知》公告。

   鉴于杨佳袭警的对象是闸北区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谢有明律师同时担任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和闸北区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显然违反了《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规定。

   谢有明律师明知自己身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第三届法律顾问团顾问,却担任袭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下级单位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区分局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显然是违规的。

   

   第二,谢有明律师在与杨佳先生首次会面后,立即对媒体说了违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有关规定的不负责任的话语。

   例如:谢有明律师对媒体宣称:1、杨佳先生精神状态正常。2、杨佳十分冷静,头脑清醒,逻辑清晰。3、杨佳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法律问题有一定把握。

   谢有明律师的这些个人判断,显然是未经鉴定部门的专业技术鉴定的。虽然谢有明律师的这些个人判断属于主观臆断且对委托人不利的个人判断,但是却足以左右普通民众的思维。

   谢有明律师的上述不负责的主观臆断,已经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谢有明律师根本不懂死刑辩护。

   谢有明律师对媒体宣称:“像杨佳犯罪情节这么严重的,一般来说,在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问,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

   谢有明律师的这段话,完全不懂死刑辩护的基本辩护常识。定罪量型,那是法官的事情。死刑辩护律师的唯一目的就是为委托人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死刑辩护律师是绝对不能作出“有罪该杀”的判断,尤其是对媒体记者。

   死刑判决的严重性决定了律师辩护的慎重性、谨慎性。死刑与其他种类的刑罚相比,有两点不同,其一是它的严厉性——涉及到对生命的最终剥夺;其二是它的终结性——错误的裁判无法为负责审查的法院所纠正。

   在司法实践中,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有时可能坚持认为被告人没有犯被指控的犯罪或指控不能证实是他所为,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如提出不在犯罪现场、人身证明有误以及可以归入这一范畴的合理怀疑或者被承认被告人犯了所控罪行,但指出被告缺乏为所指控罪行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不过,大多数的时候,死刑案件诉讼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尽管被告人有罪,但是否还应该继续活下去?

   死刑案件中面临着一个严峻的问题——对生命的审判,辩护律师的作用是为保存生命而辩护。在许多死刑案件中,对生命的审判往往成为审判程序中真正的焦点。

   这就要求律师在进行深入调查以反驳控方提出的加重处罚的证据,提出有关被告人的背景,个人经历、精神状态的有关材料,并且常常利用专家证人的帮助,以完成“为生命辩护的任务”。

   辩护律师有责任调查被告人的过去、教养、青少年时期、与别人的关系、性格构成和创伤的经历、个人的心理及目前的感情。没有这种生活经历的调查,就不可能提出有价值的减轻被告人罪责的事实。

   如果辩护律师不理解被告人及其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他就不能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以争取轻于死刑的惩罚。

   因此,律师的作用不仅仅在于消极答辩,而是要提出有利于减轻被告人罪责的一切事实。

   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那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辩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

   

   本案的辩护核心在于:

   1、“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 所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谓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 “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本人曾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刑事审判庭出任法庭书记员,且持有审判员任职资格证书,现对本案发表个人意见,如下:

   

   一、 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作为被害人(单位)不应介入本案的刑事侦察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 谢有明律师同时又是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闸北区政府与闸北公安分局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双方有利害关系。谢律师应当主动回避。

   三、 杨佳向上海警方提出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上海警方应通知上海市司法局,由上海市司法局与北京市司法局协商沟通,由北京市司法局为杨佳提供两名以上律师由其选择,方显法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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