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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市和自由宪章

自由,自由民,自由市和自由宪章

   

   (北京)刘自立

   

   

   一

   

   

    美国宪法序言说:“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这一句话说明了什么?首先是国家、合众国业已成立;2,合众国人民,含美国各个阶级、集团和团体;3,建立联邦——预示着各州的司法独立——也就是中央并不集权于司法。这些看似天然的司法解释,其实说明了几个重大议题。其一,司法和宪章的制定前提是美国民主国家体制的建立。在建国之前,美国不可能有任何法制意义上的宪章。其二,如果美国人民处于争取宪政的各种努力中,处于暴力和非暴力的斗争和战斗中,如有抗争文字出台,祇能是“独立宣言”或者“人权宣言”一类非宪章文本。于是,这里出现了宪法和宣言之性质区隔。前者,是由国家保障人民权益;后者,是人民权益未得保障之前,人民抗争于政权的斗争纲领或者革命宣言——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我们以下解释和绍述的宣言概念和宪章概念,正是本着这样一种区别。这个区别的出现,强调国家载体如何作用于宪章概念的准确性和可能性。其中,人们一向所言我国清末体制改革和宪政试验揭示的基本问题,就是国家性质的问题。这个国家、王朝和体制,正好是桎梏和葬送宪政实施的关键。再一点,西方国家自古已然的法制传统,既来自先验的律令,如摩西法典;又是历史绍述的一个经验见证——而其民主,是不是同样具备先验性质,如,忒休斯神话中的选举制度——还值得历史学家和政治学家深入以考。换言之,我们在下文着重提到的,西方国家中世纪自由城市,自由市民和民主政治的实体出现——包含英国大宪章出台——正是所谓宪政统治和宪章实施的基础条件。没有这些条件,没有民主国家和开明专制国家作为宪政载体,宪政之所谓,祇能转化为争取之宣言和纲领。这二者的区隔,正像我们言及自由和自由主义的不同——自由,是在自由主义得以实施之前,尝试自由的阶段。自由,应该是自由主义之因,而非其果;把自由和主义等同的说法,抽空了历史和逻辑的根据。所以,20世纪之苏联和21世纪之中国,是不是业已建立了类似美国或者其他民主国家的法律之设,是涉及宪章、宪政是不是可能施行,修正和甚至改造的关键——如果将此类宪法意义,一揽子输入到一种无论集权、还是民主的政治诉求中去,很多朦胧意识和幻觉企望,自会代替对于极权政权定义的准确分析,给人一种启蒙变蒙蔽的新印象。我们并不否认一般性抗争文字的出台。但是,如果作者混淆宪政条款和宣言文本,那么,其间的前提改换,祇会成为政治投机者的不良宣传和不良操作。最为要紧的一点是,如果这个所谓宪章,是对于最后之中共政权的最后幻觉主义,那么,这个幻觉主义将和这个宪章文本一起,被定义为最后幻觉的破灭!

   

    从理论上和实际上,宪政就是民主国家裁判人民纷争和争取、保障人民权益的全过程。这个过程的主体,就是国家权利(三权分立之权利)的实施过程。所以,形同体育赛事之裁判,如果裁判下场,“罗纳尔多”后面停着100辆坦克,试问对方还会胜出吗?现在《08宪章》出台,争议颇多,签者甚众,而起草者也并无特见,这就是我们说的,究竟是要政权配合执行(修宪)宪政,还是对此判断具有醒觉和否定之问题。(另外,相对于北京近期维权群众高唱毛主席语录歌,高唱“团结就是力量”,和宪章内涵适成反差——这令人想起1948年胡适自由主义呼喊的空洞)。是不是起草者胸无历史,枉顾宪政条件,不谙政治常识,未启群众之蒙,确待慎思,以做改进。一如前述,所有有效宪章出现之历史,都是阶级互动和阶级妥协,统治者和平民之间的妥协——甚至涵盖政治力量与宗教力量之间,皇帝和教皇之间的妥协之产物,之信物——而亚当。斯密所谓的后罗马帝国时期民主政治形式、自由城市的出现(见其《原富》),和古代希腊罗马的民主政治和平民、半平民政治一起,形成西方历史上不绝于缕的自由宪章和契约永续。没有这种实体政治的存在,虚拟政治或实拟宣言的凭空出世,仅仅是一种不错的幻想交响乐,并不具备统治者和市民利益(还谈不上公民权益)相互一致,得以保障的可能。他祇不过是一种类似康梁变法,不动根本的空中政治楼阁。其必然失效和瓦解,自不待言;因为,其政治格局和特权利益,完全没有任何合众国之意义,也没有任何人民之实在,其被极权政治完全颠覆的可能性不可低。促使宪章诉求变成革命宣言,倒是来得实际。极权主义政权的特征,就是“消灭一切阶级”,国家成为人人反对人人的运动场所;附庸统治者,媾和官场阶级的中产阶级,亦不能承担上下流转和阶级调和的政治要求;他们正好是改革政治或者政治改革的反对者。也就是说,对于反对任何阶级互动,上下妥协精神的利益独断集团——也就是极权或者后极权主义政权——不会构成任何西方历史上存在过的改革可能性和政治妥协性;故此,形成此类约章的政治现实,同样并不存在。

   

    我们说,所谓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如果没有自由和独立的政治载体,其面对的,祇能是陈寅恪所谓载体不存,儒家必亡之类的说法——换言之,陈寅恪大师祇是举出儒家内涵和政治形式之间的幻灭和失落,并未言道自由必须要有现代之政治载体;也未能说出,一如日本学者福泽谕吉所谓自由载体之重——他在其文明概论中讲得十分明白——把日本自由独立载体,国家建制,帝国宪法,直接援引到西方的独立市民和自由城市之参照。这样,日本参照西欧西化或者化西的政治实践,就有了极为具体的背景比对。在这个层面上,从尊王攘夷到匡复王室的努力,和西方中世纪政治力量即自由市市民,利用王室力量挟制领主权势,制造自由契约,很多内涵,殊途同归——其废藩置县的中央集权,把封建采邑对于王室的监督,转变成公民监督和民主法治——我们后面再绍述其义。中国历史上的政治改革,很少触及这样的深刻思维。从康梁到孙、毛,几乎无人触及自由之发生和民主之建立的西欧中世纪政治,也就是独立市民政治和自由城市载体。这就为他们打倒中世纪,否定自由历史,做下伏笔。他们从简单的“阶级立法”(早被孟德斯鸠病诟!)到繁复的抑止资本,从计划经济,到政治独裁,再到官场经济和政治专制,都循着一条枉顾历史负产物的无道之道。所以,在“所有阶级消灭”以后的历史时期,西方中世纪自由城市的宪政精神原则不被参照,完全漠视乃至基本无知;更不要说以后的民主法治了。他们或者突显无产阶级的优势,将脆弱的民族资本扫地尽锄——或者发展后极权主义的国家资本,枉顾市民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增进一种完全违背和取缔条约机制的去法精神;让法律,成为恶法和空话。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消灭了宪章存在的人头前提和阶级前提——更不要说,他们的政权,本来就没有法律-道德兼容的妥协政治和转型政治可言。这种转型政治的基础,就是中世纪政治弹性赋予西欧君王,领主和农民,平民的多维权力空间。其自由市选举领导,包办税务,经营经济贸易等做法(如,有名的汉撒同盟),是中国新、旧社会连做梦亦惘然的前驱榜样——实为巨大的时空限制而被无知以待。而这种源自古代自由和古代民主(亚当。斯密直接运用了“民主”这个词汇)的资本运转和政治操作模式,发而展之,就是近代日趋完善的西方民主政治,即自由主义挟制政府的干预/不干预操作,乃至自由资本的——不是官僚资本的——法治意义上的运转和持续。

   

    这里关键一点就是,西方历史上有自由,现在还有自由——中国历史上无民主,现在还是没有民主——这个逻辑的突破,在于找到中国民主形式的载体,而非日复一日地发表戊戌变法,公车上书或者N种宣言;再是,是要找到政治极权的阶级错位和政治镇压本质,并加以驾驭和推倒;绝对不祇是产生无诉诸对象,无妥协对象和无转型对象的100份宣言,并不假政治手段地、处于宣言就是宣言的未完成式中,籍此截止,无为而治——光绪还会和四君子共事,以争权变——而赵紫阳,六四前后基本上是什么事情也不做;如若找到一个,仅仅是一个(!)产生复活阶级融动的政治可能性因素,即可弥足珍贵,从此开始;否则,推倒极权之希望,祇能是依赖国际环境之异数而跟随之,变异之——在此之前,任何宣言的力量都是微不足道的——就像苏联解体以前,哈维尔幻想捷克政权做出任何让步,都是不会奏效的道德高调一样。何况我们处在比起东欧不知道要极权几十倍的政治体制中(哈维尔近来说,中国现实强于捷克当时,是其无知和误导)。在这样一种体制中,任何道德高调,并不会产生任何实际的反极权功能,祇能让人们忘记宪章、法条得以产生的充分和必然条件。枉顾这些政治经济条件,人们固然可以写出满分的宪章作文,却不知道任何宪章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文化背景。这种陡然出世的文件,不会找到自由意志和决定论意义上的任何根据。所以,我们在查阅有限的资料以后,给出历史上很多条约和宪章的历史背景,满足人们印证宪章和历史的关系说,并说明因果和原委。没有这样前后呼应的照料,是找不到任何宪章历史背景之说辞的——换言之,枉顾中国现实情形,祇是依据一种大意志,大宣言,制造单行街,单向人,并不会触动和引发任何社会变革,形成口号,造就时世。就连共产党调动社会,也要先行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找到“敌我”双方,实行三大法宝,见效革命和镇压;中国难道真的没有你死我活的敌人,或者政治上不可调和的力量,而能期待转型和正义吗!谁来保障这个正义的暴力和非暴力?难道可以把蒋介石和蒋经国政权之专制和现在的极权政权做简单类同的比较而望转型?难道可以同样不顾及群己权界和君、民权界悉数覆灭的现实,而奢谈转型?

   

   

   二

   

   

    日本学者福泽谕吉在评论中日改革之异同的时候,既关注到中日思想文化的对比,也关注到日西思想的对比。这个对比就是,西方文明之主旨就是个人主义——而东方无个人主义,祇有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西方文明之所谓,往往就是文明带上近代甚至古代之自由主义——文明和主义的契合,是近代哲学和政治的凸现特征。换言之,文明相对于野蛮和半野蛮状态的要素,就是看待希腊民主主义和罗马及后罗马时期自由主义的历史。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文明发展历史就是主义发展历史。很清楚,一部中国历史的文明和半文明,就是因为中国政治文明乏于接轨自由主义之结局。福泽说,基于法国学人基佐的观念,西方政治类型的不断转换之目的论意义,就是在寻找自由。这个话,在百年前被福泽说及,不能不是先驱之论——我们中国读者从来是从马克思的书中贬抑看待基佐的;近来几年,才读到关于基佐不同的声音:“君主恰如一个珍奇的头,政治风俗就像躯体,以同一个头可以接于不同的躯体。君王恰似一种珍奇的果实,政治风俗就像树木,同一的果实可以接在异种的树木上。”(而福泽说过,君主未必不好,共和政治也未必好。他谴责美国当时的政治——而基佐原意是,所有政治类型对于西方人说,是在比对中寻找哪个更加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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