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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预宪问题探讨 法意大转变之再启示
—— 06预宪问题探讨
刘自立
*论题一*
清末预宪如果抢在革命前面,中国人是不是可以告别孙文和毛主席呢?历史做了反面回答;还有一个侧面人们不太注意,即宣统宪治的内涵,一直以来争执不休,成为君权还是民权之大歧异课题。这个课题在皇太后,皇帝那里不知其终;在一百年以后的人们中间,也含糊不清。究其大意即为,中国宪政改革是不是指向廷考人士所谓:日本式权利君授,三权置于其下而民权次置其中之局面——就像历史饶了一个圈子,毛式"大法"继承了慈溪光绪君权至上论,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际中,完成了历史的负选择。问题就是——
革命之历史和历史上没有发生的"如果"之历史,其间有着怎样一种偶然性和必然性联系呢?所谓英国式和明治式君权虚置和并不虚置,和民权宪政之间,又存在如何一种关系呢?中国如果实行宣统宪政成功,是不是可以避免革命引来宪政呢?一种既有法、也有皇的双料宪改,是不是可以避免革命极权和毛式专政呢?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只好"重叠"时空,回到1906年国人如火如荼的"06宪章"签名和鼓呼运动(那时,仅仅山西省签名就逾两万人)。
1906年清廷宣布预宪、且要九年实行之。此前,廷臣五人先后赴日本和德国考察宪政宪法,以应和中国制宪之需。其中于式枚和达寿、李家驹之德国考和日本考,不约而同得出君权高于宪法和三权之结论,以此证明清廷改制和制宪之无危险论和中国特色之备。虽然,朝野不乏对于达,于,李二臣的极力驳斥,但是从当时的《东方杂志》和清史专家孟森的驳斥文字看,并不呈现有效的反驳证据和理据。他们涉及的层面,并无完全更改君权至上论的基本格调和定论。于是,君权至上论,一直以来,是清宪得以面世的基础和底线。关乎于此,有两种说法。一是,这个君权至上论如予实行,从当时清廷式微的现实局面推论,其君权虚置,不过是早晚之事;清廷权限保障,其实是朝廷一姓之人,之集团家什保障和人身安全的一种小计划,不足为宪政大潮裹挟,而终成虚君之实;一种是,如果君权继续统治三权,且朝廷中人成为某种省部的势力之一面,又操纵政局,权动全廷,枉顾法本的事情就会死灰复燃,且转变表面法制为实质人治。可惜,上述假设是一个历史"如果",不是历史现实。历史现实是,布尔什维克革命造就了第三种结局。这个结局,就是文革发展已极的无法无天。
在另外一个方面,清廷宪期,很快使得这个专制社会出现前所未有之活力。此活力无论来自赫胥黎之天演论、还是斯宾塞之社会达尔文主义,卢梭的民主主义抑或来自约翰.穆勒和边沁之自由主义(严复等业已涉及诠释之),都使当时的社会政治呈现了从未有过的西化或者化西。民间出现宪呼之声和为此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千家民报和民党,加上洋人办报、团契其中,使得清朝文化,在最短的时间里,接轨西方文明和政治文化。康熙以来善待汤若望和南怀仁的外向正择得以宣统继续,出现一个为中国近代百年以来的大开局。于是,问题固然丛生,困难当然不少,但是,国人放眼世界有了具体的文化承载——这个06签署运动的授众,是一个可以组党和看见外部媒体的人民——和08宪章之人禁锢桶中实有迥异。这是我们考察清朝世界性现代性萌芽不可不察之局。这个局面,使得清宪不管成功与否,其对于打开封建(姑且这样说),还是意义非凡,影响至深的。
再就是,制宪和革命产生的复杂关系,究竟如何与宪政和后来的三民主义相系,相比;孙文以后蒋介石政府在那些方面得以继承清廷遗产,并且继续实行我们所谓蒋介石和胡适之之自由主义互动——又,何以毛式革命会彻底摧毁所有这些,把中国拖后清廷一百年!是为再问。
所以,充分而不是羞羞答答回顾清廷预宪,不仅仅是考察一场流产的孩子之危局和遗憾,而在说明国人何以在一百年前既有认知,而一百年后却继续朦胧、不知不觉之鬼奥。在纠察预宪,革命和极权概念的时候,历史老人和政治巨擘给出的结论其实非常简单。这个简单的结论就是:专制主义留有文化余地的政治文化改制、宪政改制和后来的民主改制,都是一种文化承传的自然结果;而极权主义和后极权,中断了文化信息和文人节气与品格的端正和正直,遂将中国变为一个看似没有历史,没有文化和只知道奴颜婢膝之辈,之局,实在是历史瞬间中最为丑陋的一个插曲,一根鸡肋。我们中国人只要去除这个累赘,文化复兴,宪政复兴和人格复兴,很快就会到来。
最后,我们实行的革命,其实是一种反革命。革命之所谓就是推倒一种反动,建设一种进步——而建设之政治预设,无外乎民主制度和自由人格。所以,以往一切不管是不是残暴和牺牲之革命,只要她的革命底线是建设和民主,那么,其换得的价值评估就是正面的——如,汉纳.阿伦特说的美英法革命;而中国俄国革命,其实是推倒进步或者正在进步之制度,换而迎接反动。这样的革命,就是倒退。
革命和宪政之标尺,在横量进步与反动的时候殊途同归,都是为了造就进步而不是反动。如果宪政或变为恶法,革命或变为独裁,二者一样败坏而不伦,是一种罪孽。一切革命和法制,都要做背景和实际之论,而不可以不论。是为结论。
而如何看待宪政和革命,其根据就是采纳国家主义、君权至上主义,还是采纳民权和个人主义。这个课题在当时的知识分子中间早有争论,且眉目初见,十分醒人,亦为一景。和势下人们只是期待政府主导论,大非!
故此,我们在初步梳理了西方哲学中关于自然法意,国随教定(相反就是教随国定),民权理论和国家意志的竞相登台,"优胜劣败"之历史后,现在转移视线,把焦点移到本土。这个国人法意的转变,一是参考了前朝的制度和律法,更是对比了西方尤其是德日之法律。实行了一种法意的西法中用或者与时俱进。虽然,其中认知与行动既有落差,革命和保守更同水火。在此,我们只是从一个学理的狭隘角度,对此粗做窥视,以求真面。
*论题二*
下面,我们大概梳理这份历史悬案和遗产以做澄清;当然,是十分苟简而提要的。这个澄清的第一点就是,清末宪政预备运动,是以提倡皇权至高无上,为其唯一前提,而不是任由任何民权(乱党)因素,可以须臾进入的一种封闭式宪改观。其中主要观点(甚至原则),即出于达寿,于式枚和李家驹几臣。达,于,李主张之要,就是鼓吹中国应改行德日法式,而规避英法。其中主要论点就是,德日法制之表象上的君权至上论。
1,达寿考日后观点即为,"三权分立之说,在昔孟德斯鸠本有误解。"彼之所言,谓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大权,宜各设特别之机关而行驶之,互相独立,不受牵制。是说由今观之,不能无弊。何也?夫所贵乎国家者,以有统治之权利也。统治权系唯一不可分之权,若其可分,则国家亦分裂矣。故分国家主权为三事,而使分任之者,各自为其权利之主体,此种理论,实为国家统一之原则。大抵今日立宪国家,固以孟氏之论调为基础,然舍美国实行分权制度外,余则未有不曲加改良者。其在日本,则如司法之裁判所。其法律本位君主所定,裁判官以君主之名,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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