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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大转变之启示

法意大转变之启示

   

   刘自立

   

   某种开放的思路同样在于——至少我本人,完全可以强调——宪章之举是在与政府一道推动这个社会的进步,是在与政府一道面对和承担我们民族的历史机遇。人们愿意提到中国“08宪章”与捷克斯洛伐克“77宪章”之间的联系,当年“77宪章”的重要发起人瓦茨拉夫•哈维尔在2008年12月19日在《华尔街日报》上发表文章《中国维权人士需要支持》,这篇文章开头有一段,也指出他们当年的行为,与当时政府并行不悖:“我们作为公民,有一定责任与捷克斯洛伐克政府一起,通过我们的警觉,致力于确保基本权利。”(As citizens, we had a certain responsibility to work with the Czechoslovak government to ensure through our vigilance that basic rights would be protected.)请注意其中的与“一起”(“一道”)这个表述,它非常容易被忽略。对于哈维尔来说,这肯定不是笔误,而是深思熟虑、一贯而为之的。

   

   所谓与政府“一道”,即是与政府权力乃至整个社会“相平行”的意思。这就是我们的“自我限制。”(崔卫平《与权力相平行》

   

   对于上述观点我们严重保留。原因是——

   

   1,改革和法意是不是一定由国家主导。国家主义的法意意志是不是一直以来为西方宪政历史的写照?我们的回答完全否定。

   

   2,这个法意转变的过程,从自由主义产生以来,到黑格尔主义对其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其间产生了国家主义意志逐步式微,让位于二战以后自由主义之复兴。自由主义从斯宾塞,格林等人的无政府论和自然演进论,被历史的捉弄滑,向专制乃至极权主义的出现。纳粹对于自由主义争论划上一个暂时的句号。但是,这个句号很快就被抹掉。西方民主势力重新规划了自由主义和民主政治的结合,且为此使俄国极权主义在西方民主势力对其之冷战中败阵(请注意:冷战是正面意识形态!)。

   

   3,国家主义观点没有截止。中共模式在苏联覆灭以后,成为另外一种东方极权主义模式。这个模式中人重新捡起国家主义改革的论点,将一般性民主自由诉求重新定位在政府和国家身上。于是,历史争论转了一个圈子重新登台。这个事件二次发生说,又得到证实。

   

   4,在这个层面,有两个交叉点同样给人提示:一是,专制主义国家观念的式微,并不等于极权主义国家观的自然退场。极权主义国家的全知全能观点同样表达在国家作用和国家意志上而袭染上述作者和一些诸如此类者。

   

   5,从理论上阐述的国家主义观点,抹煞了历史思维的轨迹——更加枉顾极权主义及其后的政治现实。我们从四九年以来的历史看,却丝毫看不出上述国家法制论和民权主义"互动"产生的任何一点正面示例。不要说土改,镇反,肃反,文革,反右,六四,都是基于"国法"处置,并不违背毛,邓等人写入宪法的主义大纲。

   

   6,捷克人的捷克政府论,涉及范围和课题更加深刻和广泛。简而言之,捷克(-斯洛伐克)前政府之覆灭和历史上其国地位一样,主要是随大国起舞,而未能有任何独立特质之外交和战略地位(人权价值自不待言)。(这里,我们引用一段关乎于此的论述——

   

   "他们的权势资源只有靠外国资助才能启动,因为他们的权势政策始终是全然从属的";这是近代欧洲之"第三等级"国家——这个从属性质表现在捷克是苏联附属国之现代性质——这个改变,只能是因苏联本身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基本前提。换言之,哈维尔的诉求正确并不等于是他推倒了捷克专制政权。等等。)

   

   7,中共改革之所以失败死亡和变异,主要是一种国家主义思想作祟。这个思想就是枉顾西方百年来国家主义和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之间的对峙和争论。这个争论,其实早在严复解释和翻译密尔之"论自由"就已开始——他的群己权界就是将民主个人主义转移到儒学之国家主义。这个看法居然一直影响到上述崔氏作者,让人惊诧而警觉!

   

   所以,崔氏在此文题上的悖论,就是关于"权利平行"说的非国家观点和国家主义观点纠缠在一体。

   

   这个论述说明,作者思维之混淆和悖谬。权利平行说的要义,其实就是非国家主义观点。这个观点理应导致诟病国家主导说而往民权民主说。这就是我们下面论述的,只有国家主义让位给民主和个人主义,才会扳正国家万能说而对于极权主义政权实行否定,而不是对其寄托任何合作主义幻觉。以便让人们彻底了解这个政权的本质而后行,而非反过来,把任何希望寄托与之。这难道是什么"非自我限制"吗?自由主义原则之大,之深,就是因为他的个人高于国家之主张——也就是现在所谓人权高于主权——这并不是仅仅局限外交和国际战略;更加诉诸哲学理念和实际分析。现在,我们开始简单将此观点做出梳理。国家观念,是不是在西方政治发展史上绝对正确,绝对主流且产生所谓有好政府,强于坏政府之说;法制内涵,是不是框定法制一般性内涵,就呈现没有争议,没有分歧之局面,总之,任何法制比无法无天好?我们对这两个问题的回复是否定的。

   

   但是,哲学问题和历史过程却远非这样简单明确。其中,西方人用了几百年的时间加以讨论和摸索,才厘清了其中的关系。将泛论型国家观念和法律观念,推向现代性国家,法治观念并在民主社会加以实施。其间,自由主义在中间突入其中,为希腊传统中个人主义和现代性民主做出前后连接,承前启后之功。此前,文艺复兴对此个人主义之问题早加以隔代倡导,广播于世。于是,大约到了后黑格尔时期,国家至上论和法制权威论才告一终结。在此学术和政治辩论中,如何看待国家主义宪政,即,如何看待黑格尔主义,是关键一环。也就是说,黑格尔国家原则至上说,把前有之宗教普世主义,转变成为"教随国定说"——而马基雅维里,则把道德普世说和信义正确说,转变成为机会主义论——这两种反对普世宗教价值的国家权势说,在一段时间里,排除了西方历史文化的好传统,使之变成坏传统。于是,在这个转变里,好政府论和好法制论,首先带上了政治手段和统治目的合一的色彩。这样的道德让位论,成为西方革命-复辟时代深刻反思的产物,并由此走向了复辟连带民主的改革之路。于是,文艺复兴的个人主义诉求,在近、现代代议制民主制中,切入个人自由说,推倒国家至上说,结合政教分梳,引回普世价值(很大意义上的基督教价值),结合比基督教更加久远之希腊老民主,完成了自由和民主的实质转型。

   

   这个历史,是我们分析其政府历史和宪政历史的论证前提。

   

   是不是可以抛弃这个前提,枉顾这个历史轨迹而轻举走向:有政府,就比无政府好;有宪法,就比无宪法好,这样单调而肤浅的论基呢?我们认为,不是!这里的首要证实,不是针对上述专制主义国家概念和法政概念,而是针对极权主义和后极权主义之所谓国家、法政概念。于是,又产生和上述黑格尔主义本质不一的论述倾向。因为,一如我们前此所谓,专制主义的文化承传和产生了历史判断论和建基于兹的道德是非论。民主,不可以无文化,极权,不可以有文化——而专制,夹缝其中。所以,在我们论述国家概念的时候,我们面对的中共后极权政治和我们面对的中共所谓之法-政制度,难道可以用一般性的概念定位,笼统加以护好,且说出胡适时代之好政府论和鲁迅所谓(他反对)公正游戏说吗?这个前提,首先要加以否定。

   

   并不是说我们要开辟一条看不见的战线,而是要还原战线的真相,而不是假象——如果人们只是针对假象说话,那么,你说的话,难道就会灵验到一呼即诺,万众呼应吗?(这里我们重申,宣言——纲领——宪政,一条线作业之必要;而不是起灵般转瞬之间,宣言就会道成肉身,实现转型,民主到来。这样的泛理想主义很虚妄,很虚假。故此,极权主义政府制定的法制,首先来自他的宣言或者其"宪政""序文"。这个序文只要存在,一切法条、细节都会逻辑颠覆和内涵反悖;也就是说,一切法条,都可以被一种"真理"解释而无缘兑现。最终还是无法无天。这个真理就是国家主义,机会主义和虚无主义之无文化极权。在此类宪法里,斯大林大宪法和毛无法,业已得到证明。毛不得已的时候,可以挥舞宪法于刘少奇;反之,刘在失势的时候,也可以挥动之——但是,这两个人的舞蹈,却是对法制的无限嘲弄。

   

   所以,我们现在稍稍分析一下西方民主制度以前,人们如何看待其国家,其法制。他们在构制这个所谓国家和宪政观念之过程里,究竟发生了什么争执;又是如何得出结论的。西方法制争执之重点在于,一开始是要实行自然法(-理性-个人)而非权势法(-经验-集体-国家);要实行所谓理性主义即宗教普世价值("上帝植入理性"),而非国家主义权势至上之经验治国(马基雅维里主义)——这是第一点。再是,自然法要义,是使个人(理性)完美化的手段。国家法度建基于个人,不是建基于集体、国家甚至建基世界之理想主义。但是,"集体人格"随之出现——"这是马基雅维里和意大利'国家理由'流派的伟大发现。"(迈内克

   《马基雅维里》 下同)出现个人-集体之对立见解,且转化个人主义为集体主义,且一发不可收拾,是一切革命极权危害之根。

   

   "国家理由"出现以后,促进普世福祉还是促进统治者福祉,或者两相保持,或者仅仅促进统治者之,成为争执焦点。黎塞留时期,权势政策大兴——但是,自然法之个人主义没有完全被摆脱。这是十七世纪的概括,十七世纪的法度紧张和国家张力;到了十八世纪,"个人理性""新强化"——法国革命,"倡导与国家对立的个人权利"(同上)——但是,革命导致相反的结果,极权专制之革命法制,转化成为个人权利的湮灭(很像十月革命和我们的革命)。于是,出现十九世纪之黑格尔主义,对革命再纠正之(拿破仑对其的影响);但是这个纠正又出现了为德国人称之为对于警察国家之忧虑——

   

   个性因素被褫夺了,"它们就像一起被关在一个牢笼里似的。

   

   "在这个牢笼里,还有如前所述的'国家理由'观念。它有一个自己的囚室,在其中他可以自由自在。不遭障碍地移动和运作。的确,那是牢笼中最大的囚室之一。因为按照黑格尔,朝着使世界理性成为现实而履行最重要的服务的,就是'国家理由'指引的国家。他必将国家置于这么高的地位,原因在于他需要他来落实他的宏威观念……。'只有通过国家人才有任何价值,或任何精神和思想现实。'(拉松)"正是在每一普遍的意志和个人的主观意志之间这一联系上,他看见了国家的本质,它的活生生的道德性质。"(迈内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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