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憶此打扁英雄-限制級


   緬懷一位【打扁英雄】的先行者-此文屬限制級,未滿18歲需家長陪同欣賞
   
   1.冠蓋滿京華 “廝”人獨憔悴
   
   新的一年到來,隨後而來的農曆春節也日近;此時此刻,儘管有很多臺灣人正承受著,全球性金融危機帶來的經濟傷痛;但是,有很多馬政府的公務人員剛好領到數個月之多的高額年終獎金,他們正沉醉在年節將近的歡愉氣氛裏;此外,還有一批馬政府的官員與司法官不但發財,而且是升官;這班人有,為陳雲林來台踐踏人權的警察,與循馬氏旨意如期起訴阿扁的司法人員;還有最開心的莫過於,對阿扁窮追猛打的所謂的【爆料天王】邱毅。這班人,在這個對臺灣人而言幾十年來最寒冷的冬天裏,卻是享受著無比的稱心如意的、溫暖的新年;但是,【遍插茱萸少一人】,有一個資深的【打扁英雄】被人遺忘了;每當,施明德在吹噓自己的往事時,常反問他人說:“我在關的時候,你在哪裏?”;因此,這位資深的【打扁英雄】,他絕對有資格學施某一樣,問邱毅說:“阿拉在打扁的時候,你在哪裏?”。
   
   此公,在坑害阿扁的事功上絕對擁有【打第一槍 開第一炮】的歷史地位。他就是以文字構陷阿扁,讓他第一次嘗牢獄之災的人,當年「七字官司」【蓬萊島雜誌案】的原告;可是,這廝如今也因強姦罪面臨入獄的困境。他就是【海峽兩岸和平統一促進會】副會長馮滬祥。
   
   關於此廝的生平事蹟記於文後,基於平衡敍述起見,筆者以維基百科的資料與中國的媒體報導來說他的事。
   
   
   2.【不如】有四 太上【不著】
   
   【四不如】:妻不如妾,妾不如妓,妓不如偷,偷不如偷不著。
   
   有一點我始終鬧不明白;就是,一般人40歲之前為下半身,【雞巴】瞎忙(【雞巴】在此是名詞),40歲之後為上半身,瞎【雞巴】忙(【雞巴】在此是形容詞);誠如,美國總統林肯說的:“人四十歲之後,要為自己的長相負責”;所以,人過四十一般是開始步入那種【賊心賊膽】俱備,但是【賊】卻不見了的過渡時期。然而,馮滬祥被控的「妨害性自主罪」官司卻發生在55歲之際,【愛國人士】真是天賦異秉啊!
   
   其實,老馮先是【反共先鋒】,再則搖身一變成為【統一先鋒】,可謂左右逢源兩岸通吃;儘管,只是個無行的文痞,但是越是寡廉鮮恥的貨色,讓中共用起來則越是順手。而且,中共一向不吝於以女色犒賞投靠他的人;如,李宗仁、楊振寧等等。。。再加上,他經常來往兩岸之間,焉有不明【不到北京不知官小,不到上海不知錢少,不到海南不知身體不好】的道理;既然,老馮【身體太好】,大可以乾脆就留在中國【扮皇帝】,何苦返台【度小日】(日,在此是動詞)?因此,像他這種中共所謂的【愛國人士】應該不至於如此的【性饑渴】,如此的不挑嘴,竟連家中的看護工菲傭也弄來退火。況且,中國有句俗語說得好:【皇帝老婆狀元的妻,乞丐婆娘一樣的屄】,天涯何處無芳草?竟攤上這碼子事何苦來哉!咋就這麼猴急【亮劍】了呢?讓党國蒙羞啊!令人費解啊!
   
   可是,筆者一轉念,想起中國人有句話說:“妻不如妾,妾不如妓,妓不如偷,偷不如偷不著。”一念至此茅塞頓開。這就是人性之【嘴裏含著,手裏端著, 眼裏瞧著,但心裏還惦記著別人碗裏的!】,不就是一個【貪】字嗎?也許,有句臺灣的俗話說得更貼切,就是:【雞公打鴨母,吃氣味】(公雞上母鴨,嘗鮮罷了!)只是,馮某這廝夜路走多了,難免見鬼,怨不得人!
   
   
   3.英九救我
   
   還有,讓我更不明白的是,馮某說:“女傭將夫妻兩人行房後的保險套,自行塗抹陰道內以「栽贓」。。。”云云;由此可見,你雖年過半百,但依然與尊夫人有敦倫之樂;照常理而言,男子人過半百還要與結髮數十載的妻子行房,好比小孩子在收假前被逼著趕做家庭作業一樣;世上再也沒有比此事更勉強又無趣的事。實際上,人類的男性經過數十萬年的演化,基本上已有【選擇性不舉】的本事;這是一種出於自衛本能的養生之道。想想,魚翅鮑參連吃三天都會膩,更何況面對相處幾十年的黃臉婆呢?當然,男人一旦碰見鮮嫩的立馬又是一尾活龍!
   再說,馮某與夫人結褵二、三十載,女兒也長大成人,其夫人也應該是停經了,他們夫妻過招保險套豈還能派上用場呢?難道馮某他有花柳病?因此,此說顯然不成立,當然官司必敗!
   
   其實,就馮某這點兒破事,比起國民黨那些老賊高官,那只不過是小巫見大巫;試問,馬英九的老子是死在啥地方的?是壽終正寢子孫環伺在側嗎?當年,蔣介石在世時,三軍都有自辦的國劇團(京劇);那些敗軍之將經常忙著招呼那些鶯鶯燕燕,美其名為【發揚文化 振興國劇】。老蔣有時候看不過去就說:“振興國劇固然重要,但也要愛護身體。。。”。所以強姦女僕對國民黨官崽子而言,只是小菜一碟;因此,馮某若想解套,此時當向馬統高喊:“英九救我!”(註)
   
   因馬氏上臺,在此我建議馮某借此機會哭求馬統;比照處理阿扁的拘押抗告案,以換法官的路數,把他的案子也轉交給蔡守訓。蔡某,此廝可以把馬英九特別費判決書,寫得像被告馬氏的律師寫的答辯書;其顛倒是非、拍馬屁的功夫,不可謂之不高!而且這廝還採信馬統所謂的「大水庫觀念」;因此,事情就好辦,馮某也可依樣畫葫蘆說:“我老婆就是大水庫,那個菲傭就是小水庫;因此,我跟我老婆那個,於是,就等於跟菲傭就這個。。。所以。。。就那個”。如此一來,蔡某必改判馮某無罪。。。自己人嘛!不就強姦嗎,哪能算個事兒?
   馬氏【公款】都能變【私款】,馮某【強姦】怎麼就不能變【和姦】呢?
   
   
   4. 二臣傳之 馮滬祥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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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自維基百科)
   
   馮滬祥(1948年-),生於上海市,祖籍瀋陽市。
   馮滬祥曾任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的秘書、立法委員。2000年馮滬祥搭檔[[李敖]參加中華民國總統選舉,他是副總統候選人。其著作範圍包括哲學比較學、中華文化哲學、孫中山思想研究以及馬克思主義批判等等。近年來,馮所主要批判的對象由馬克思主義現轉移到台灣獨立運動之上。
   
    現任
   • 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兩岸人民服務中心榮譽主任、兩岸文教經貿交流協會會長、北京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EMBA講座教授及評審人,中國崑山、南京等國家經濟開發區榮譽願問、立法院顧問等。
   • 多次率團訪問中國,與江澤民,錢其琛多次會見。
   
   思想與主張內容
   • 馮滬祥是哲學家方東美的學生,在中國哲學的論述上延續著其「中國本位」的研究方式,儘可能地用中國人的論述模式去闡示中國哲學的內容。
   
   • 馮滬祥是「中華文化優越論」者。由於具有這樣的思想背景,故其反對台灣獨立運動,即其思想中某些強調台灣應與中華文化切割的說法(去中國化),在台灣,極度反對台灣獨立運動及其思想的人很多都是新黨的支持者,而馮滬祥是該黨的黨員,也是新黨籍兩任的立法委員。自其從政以來,鮮明的反臺獨言論便是其標誌,他是「反李」(反對李登輝)的代表人物之一。
   性侵案
   • 性侵案, 2004年馮滬祥被控「妨害性自主罪」的司法官司,他的菲律賓籍看護工指控馮滬祥對其性侵害。檢察署以下體採集DNA與馮相符等理由,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法院判決其強制性交罪有罪被判刑四年。馮滬祥妻子事後曾給予受害人80萬元,表示做為兩年工資再加上遣散費,及年終獎金,再加上紅包。馮滬祥也提出和解書, 內容為菲傭願意主動放棄原前對其的控訴,也放棄民事、刑事的可能控訴。馮滬祥本人則表示這是民進黨政府對其進行的政治迫害。馮滬祥也透過友人在菲國與被害人接觸,被害人說詞變成因不滿馮妻彭業萍的管教,蓄意誣陷被告馮滬祥;馮滬祥事後將此一翻供文件,送交合議庭審酌。唯合議庭認為不僅與警訊陳述不同,且與卷內證據不符,虛偽性極高,故認定該文件無證據能力。馮的三名女兒,包括長女馮復華、次女馮國華、三女馮文則同時因涉作偽證被士林地檢署依偽證罪起訴。2005年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馮滬祥因妨害性自主處有期徒刑四年, 2008年高等法院二審宣判仍維持原判四年。
   
   蓬萊島雜誌案
   
   蓬萊島雜誌案是1984年發生在中華民國台灣的一起案件。此案中陳水扁(後成為中華民國總統)等人因誹謗罪入獄。這一事件後來成了陳水扁的主要政治資本之一。
   
   蓬萊島雜誌
   
   蓬萊島雜誌社長陳水扁律師(時任臺北市議員,後成為中華民國總統)1978年黃信介因美麗島事件入獄,黃信介的弟弟黃天福結識美麗島事件的辯護律師之一陳水扁。1981年,陳水扁當選臺北市議員。1984年陳水扁擔任黃天福創辦的《蓬萊島雜誌》社長。
   
   訴訟
   1984年6月19日出刊的《蓬萊島週刊》第2期上有一篇批評東海大學校長梅可望的文章《梅可望當家,東海沒可望》,其中談及東海大學哲學研究所所長、蔣經國的英文秘書馮滬祥的論文《新馬克思主義批判》「以翻譯代替著作」。馮滬祥狀告蓬萊島雜誌誹謗,被稱為「七字官司」。
   
   陳水扁後來說馮滬祥告訴是因為1984年10月17日時任國民黨文工會主任的宋楚瑜在一次「現階段加強文化審檢措施座談會」中「鼓勵非公職人員當打手,提出告訴。」
   
   蓬萊島雜誌總編輯李逸洋(時任臺北市議員,後成為中華民國內政部部長)陳水扁的辯護律師是蘇貞昌。1985年1月,雜誌社發行人黃天福、社長陳水扁、總編輯李逸洋初審被判一年徒刑,並賠款二百萬元新台幣。三人被稱為「蓬萊島三君子」。陳水扁宣佈辭去臺北市議員職務。9月,陳水扁獲得黨外共同推薦,參加台南縣長選舉。11月選舉失敗,其夫人吳淑珍在投票日後第二天11月18日謝票過程中發生車禍,導致下半身癱瘓。1986年6月「蓬萊島案」官司上訴後改判黃天福、陳水扁、李逸洋三人各八個月徒刑,三人入獄服刑。在陳服刑期間,民進黨成立,吳淑珍競選立委獲勝。1987年2月,陳水扁出獄擔任吳淑珍的特別助理。
   
   後續
   此案被一部分人解讀為普通誹謗刑事案件,同時被另一部分人解讀為文字獄政冶迫害事件。
   
   陳水扁2007年6月22日說「我就是為了蓬萊島案,我辦雜誌去批評,所以阿扁就是那時候,沒有新聞自由(入獄),我是一個受害者。」
   
   2003年,宋楚瑜指控陳水扁沒有資格在美國領取人權獎,因為陳水扁是誹謗他人而入獄,並不是為人權奮鬥而入獄。這種說法被支持陳的人士反駁,說宋當年就是前線指揮與執行的加害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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