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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清2003“2·26”非法拘禁林桐开长达五年致残》
申请复核的报告
申请人:林斯忠,男,193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系受害人林桐开之父,福建省福清市人,住高山镇岑下村岑下112号。
申请人:林桐秀,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林桐开之兄,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高山镇岑下村112号。邮编:350319,电话:13400516380。
申请人于第二天收悉福州市公安局于2007年5月29日作出的第20070529号《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因该《答复意见书》中的答复意见极为不公,纯属一派胡言,故意违背事实,荒唐之至,根本没有解决信访问题。故申请人极其不服,特向上级公安机关部门提出请求复核,并要求依法作出撤销决定。
申请人不服的理由必须从案件的原始开端说起,现请细看从头叙述如下:本申请人的第三儿(弟)林桐开不幸于1996年8月起就已患上精神分裂症病。这在《答复意见书》中的第2点已经明确作出肯定的答复,成为不容置疑的事实。然而,福无双至,祸不单行,令林桐开一家雪上加霜的不是天灾,而是王美贵和叶俊等人的横飞人祸。在2000年度,由于我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陈圣平心暗多疑,他无端怀疑我们一家人(共4名共产党员)在选举时没有投他的选票,因此,满腹怨气,怀恨在心。他千方百计,想方设法伺机打击报复来发泄愤怒,甚至进行陷害……。故拉拢勾结镇干部王美贵做靠山撑腰,于2000年9月23日带领一伙人马无中生有,胡说诬蔑至今尚未结婚(请见附件一)我的四儿(弟)林桐如已经超生育。他们假借执行计划生育的名义非法侵入我家进行寻衅闹事,挑起事端……。明知林桐开患病需要清静休养,他们就幸灾乐祸,下井投石,有意借故挑逗于他,一天二次非法入室搜查并戏弄林桐开。本该需要安静,避免刺激的林桐开怎么能够经得起这伙人的刻意折磨?他受到强烈的刺激后,便与这伙人争辩几句,不料就此落入他们的圈套,让他们有了借题发挥殴打(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请见附件二)、折磨林桐开的借口。他们将林桐开摧残后,又将他关押在高山镇政府的“土牢”里二天二夜(从2000年9月23日11点至25日中午12点),王美贵等人为达到其非法拘禁变成为合法化的目的,因此再将林桐开移至高山镇派出所继续关押28小时(25日中午12点至26日下午4点),后把林桐开抛弃在半路上了事。至此,狠毒的陈圣平等人还无法过瘾,随后又利用林桐开已经得病的弱点进行从中挑拨离间,煽动林桐开的妻子林雅芳进行离婚。林雅芳轻信馋言,信心动摇,便以计行事,暗中将夫妻共有的财产偷偷地转移至娘家高山镇北垞村后厝自然村。
林桐开明白后,在离婚前即2001年1月4日(提示:林桐开夫妇于2002年10月25日才离婚,请见附件三),到其岳父林圣文家拿回那些被妻子转移的物品。由于上述原因,林圣文一家人已存背弃林桐开之心,于是就仗着与北坑边防所所长叶俊有交情的份上,他们仗势欺人,进行借助叶俊的官势来借刀杀人整治林桐开,便向叶俊虚报林桐开“抢劫”。身为一所之长的叶俊明知林桐开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以及林圣文的女儿林雅芳与林桐开是堂堂正正的夫妻关系。夫妻之间闹意见的私事与“抢劫”根本沾不上边,而他为了自己的私情和显露出自认为至高无上的官威竟成了傀儡,任人操纵、使唤。他不顾实际情况,不分青红皂白,竟做出了和尚管起尼姑是否有裤子穿的傻事来,超越权限明火执仗、丧尽天良、草管人命真正将林桐开按照“抢劫”进行论处,对林桐开进行毒打、镇压、陷害,并拘留38天(从2001年1月4日至2001年2月10日,有附上的《释放通知书》为证,请见附件四)。我们为此到处替他伸冤,不但无济于事,而且还助长了叶俊嚣张的气焰,他肆无忌惮地扬言:“你去告吧,看是我倒,还是你死。”后来在省“两会”召开期间即2001年2月9日,我们进行上访。幸得“两会”代表和上级领导重视后,在上层压力之下,叶俊等人狗急跳墙,就在第二天下午6点多,他们不办理任何手续,偷偷摸摸地将林桐开用二轮摩托车载回,暗放在我们家门口,进行逃脱罪责;然后,他们捏脚捏手灰溜溜地逃走……。这就是北坑边防所所长叶俊等相关责任人员在本案中实施滥用职权,不该作为而胡乱作为的具体表现,也是他们袒护林圣文一方包括林雅芳的第一重证据。
其中理由之一:林桐开与林雅芳于2002年10月25日才离婚,因此,在此之前他俩是完全合法的夫妻关系。于是林桐开于2001年1月4日那天所发生的事情,只是家庭夫妻闹意见,根本不是抢劫行为。反而是林圣文与林学辉父子谎报案情进行陷害林桐开,其性质是故意诬告陷害行为。这事实与理由已经一清二楚,泾渭分明极其简单明确的案件,竟被明知林圣文父子谎报案情的叶俊存心偏袒,颠倒黑白,故意以权压法,扶邪压正。他们为林圣文一方进行强词夺理、无理取闹、扭曲事实进行压制林桐开。蓄意将林桐开诬陷为“抢劫”犯,以便予以实行惩治迫害的措施,逼迫林桐开死心必须放弃,不与林雅芳争夺财产。刻意保护林雅芳得寸进尺的不正当行为,好让她往后能够更加方便地转移夫妇共同财产于娘家,使她在离婚之后能够独自侵吞眼前属于夫妇共同财产。请问是哪法哪章哪条法律规定丈夫夺回被妻子偷回娘家属于夫妇共同财物是构成“抢劫”行为呢?林桐开的行为如果能够构成“抢劫”性质,那么林雅芳的行为岂不是更先构成“抢劫”或者“盗窃”的罪名吗?因为必须要有林雅芳“偷出去”前因的存在,然后,才有林桐开“夺回来”后果行为的出现。所以要论“罚治”问题,还应该先追究林雅芳的责任,并且比起林桐开更要“罪加一等”才对。然而,叶俊等人为何从始至今不对林雅芳作出任何法律追究呢?这难道不是明显地说明林桐开的行为根本不是属于“抢劫”性质;而是叶俊等人为了偏袒林圣文一方,暗中支持林雅芳毫无拘束地转移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好让她在离婚之后独吞独享被转移的财产,所以,就利用“抢劫”的名义进行借刀杀人嫁罪于林桐开的吗?理由之二:只要从办案的程序上,也可以直接体现叶俊等人知法犯法,有意滥用职权强行嫁罪冤枉林桐开的,他们对林桐开采取的措施是非法拘禁行为。现将他们违法的办案程序介绍如下:1、执法人员由林圣文带路进入家中,拘留林桐开时不出示《拘留证》;2、后来也不送达《拘留通知书》通知家属或村委等单位部门;3、他们将林桐开拘留38天,既不批捕,也不释放。经上述我们上访后,不得不偷偷摸摸地将林桐开送归,但不办理任何手续,也不发给《释放通知书》。4、后来我们向北坑边防所讨要《释放通知书》,他们极力拒绝不赞同我们的要求。后来我们向福清市公安局交涉,公安人员周焱于2001年4月23日出示《介绍信》给预审中队,该中队经办人被迫无奈才从旧纸箱的废纸堆中找出一张复印件抵数(即附件四),我们从中发现该《释放通知书》居然没有编号。
现再将能显示叶俊等人滥用职权该作为而不作为。也就是叶俊有意袒护林圣文一方第二重证据的具体事实叙述如下:时至2002年7月28日,依然是在离婚之前,林桐开因想念儿女,依法到林圣文家探望女儿林吓敏。可是林圣文和其儿子林学辉等人为了排斥林桐开,目的是为了能够促进林雅芳尽快进行离婚,故违法不让林桐开探望其子女,无辜将林桐开捆绑殴打。林桐开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属于轻微伤偏重(请见附件五)。我们一家为此无数次要求北坑边防派出所处理解决该案。可是,叶俊等人心怀鬼胎存心抹煞不予处理解决。该所收走了林桐开的医疗发票后竟将案件冤沉黑海……。
林桐开虽然因患病成为残疾人(请见附件六),但毕竟还是我国合法公民之一。按照理论他同样享有我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可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尤其是在叶俊等人的职权之下,为何他每次都是正常行为不但得不到合法的保护,反而遭受有意的陷害;而林圣文父子在整个案件发展过程中,他们屡次违法行为和谎报案情却反而能够一呼即应地得到叶俊等国家执法人员的极力保护和支持呢?这难道法律也被叶俊等人承包了吗?
探望子女既使在离婚之后也是合法的,更何况上述林桐开探望女儿的时间是离婚之前呢?可是,林桐开依法探望女儿遭到岳父林圣文父子的捆绑殴打却为何得不到合法保护呢?北坑边防派出所虽然已经对此案作出立案决定,并进入处理程序接收了林桐开的医疗发票,但相关人员叶俊等人实质上企图抹煞此案,事发至今近5周年尚未得到处理解决,而且还避而不谈。恰恰就是因为叶俊等人为了偏袒林圣文一方不给予处理解决的原因,才导致后来案件矛盾的激化,林桐开于2003年2月26日事情的发生。换句话说,如果叶俊等人有及时处理解决,绝对不会导致这个矛盾的发生。因此,发生这个矛盾问题的罪魁祸首应当是北坑边防派出所叶俊等人。因为必须有前因才有后果,常言说,娘娘有罪,罪及夫主。所以发生(2003.2.26)案件的最主要责任,应当由叶俊等人来承担。如果要追究林桐开的责任,首当其冲应当追究叶俊等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样才合情合理。
现先将2003.2.26案件发生过程叙述如下:由于叶俊等人对林圣文父子无辜捆绑殴打林桐开的案件有立案不处理的原因,致使林桐开心理产生不服。这本来就是人之常情之事,更何况他早就已经患了精神分裂症症的人呢?林桐开心情受刺激后,心理闷闷不乐,于2003年2月26日以酒消愁,到处飘荡,步行至岑下村与北垞村当中的一个村庄,村名叫做坑柄。他在该村庄坡顶下来100米左右偏岑下村方向处,遇见李云华(《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中所提到的在场人,见附件七)开着一辆“面的”小汽车,从高山镇区往北垞村方向行驶。此时车内别无他人。林桐开就拦下李云华的车,向李云华要求包车将他送往北坑边防派出所。此时,李云华看到林桐开的头上肮肮脏脏并爬满蚂蚁,又闻到一身有酒气味,心里就预感到让这样的人乘坐,反正总是要不到钱的,于是就准备置之不理,不让搭乘;但转念一想,这样疯疯颠颠的人也是不幸,感到实在可怜,于是动起怜悯之心就坦率地告诉林桐开,他是不愿意去北坑边防所的;但是他的车是开往北垞村内往后厝自然村方向的。如果林桐开愿意的话,他就免费顺路让林桐开乘坐至去北坑村方向的三叉路口处(即北垞村口门亭内;也是证人郭金英的房屋门口。说明:此处是“丫”字形三叉路口。东边一条相对较小的水泥路是往北坑村方向的;西边一条较大有坡度的水泥路是往林学辉的老家后厝自然村的。平时整个北垞村人来车往几乎都是走这一条路的。郭金英的家是在门亭内交叉路口的东边)。至于,林桐开去北坑边防所的事只能自行另想方法解决。林桐开同意李云华的意见建议,感到满意就立刻上车。当车开至约定地点,李云华就停车让林桐开下车。此时郭金英站在路边自家门口,手拿头梳正在梳头。她看见林学辉骑着一辆嘉陵50.CC二轮摩托车从老家往高山镇区方向由坡顶朝门亭方向开下来。正是冤家路窄,刚好与正在下车的林桐开迎面相遇。二人相见,分外眼红,林桐开立刻怒火顿烧直奔向林学辉。林学辉见状心中有数,一边口中连续不断地喊叫“癫趴、癫趴、癫趴(即普通话所说的疯子、疯子)……”,一边急忙弃车跑向路旁的郭金英店铺内,准备跑上郭金英家的二楼躲藏起来。郭金英见势不妙,担心家中成为战场。于是一边阻止林学辉上楼,一边吆喝着林桐开不让进入屋内。林学辉受阻不敢上楼;林桐开受阻不敢进屋,在门口怒发冲冠,扬言示威要去派出所报案来抓林学辉……。过了大约半个小时,林桐开扬长而去,谁也不明白他的去向究竟是哪里。林学辉听见门外无声无息,于是,就从后门偷偷地溜走……。(注:当时现场见证人只有李云华、郭金英二人,后来增加一个郭金英的公公李登喜挑粪经过,另外别无他人)。林学辉今日虽然毫发无损,但不甘失利,决不肯就此罢休。他更因有了上两次叶俊等人做靠山理亏反胜战果的原因,所以就更加按捺不住今日狼狈不堪的心情,为了挽回仓皇而逃难堪的面子,于是故意要将事情扩大化,必须要将林桐开致之于死地,方可解除心头之恨。于是他父子二人就故伎重演,轻车熟路地来到北坑边防所谎报案情,添油加醋地胡说林桐开手持镀锌管“抢劫”走他们的嘉陵摩托车(请见附件七)。由于上述前前后后的前因后果,叶俊等人心里早就一清二楚,心知肚明,林桐开于当天的行为根本不属于“抢劫”的性质,无法构成犯罪,况且,以上林圣文一家理亏在先,并且当天又没有实际损失,且因叶俊上次就是为了袒护林圣文一家及自己逞能,非法拘禁了林桐开,弄得不好收台,还得相关人员亲自用摩托车偷偷地将林桐开送回,才摆脱了事。这虽然对他们构不成很大的威胁,成不了气侯,但毕竟还是有所顾忌,于是,此次林圣文父子的诬告也就没有顺利得逞。林圣文父子没有靠山的支持,也不得不就此偃旗息鼓作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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