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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警匪勾结案—陈信滔向福建省高院提起的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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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www.gongmeng.cn 2007-04-25 18:08:44 点击数:131
原告:陈信滔,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安平二弄72号。
委托代理人:李方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901360413,63481823、63484015(传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室,邮编:100038
被告:徐承平,男,1962年7月20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汉族,原居住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岳峰村岳前123号。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
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浮村1号
法定代表人:黄应雄,晋安分局局长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直接财产损失 直接损失人民币509.86万元,停业造成的间接损失(预期收益)人民币720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29.86万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责令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向原告赔礼道歉。
四、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0年10月8日,被告徐承平为垄断福州市旧车交易市场,采取多种威胁手段迫使已从事旧车交易四年之久的原告陈信滔签订了严重不平等的联营协议,合作投资福州市安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及旧车交易业务。
被告徐承平一统福州市旧车交易市场后,生意日益火爆,开始处处刁难、排斥原告陈信滔。为了息事宁人,原告陈信滔被迫再做妥协,改由租借被告徐承平场地继续经营。被告徐承平仍然不满意,继而通过驻旧车交易市场的工商所长徐丁光转告原告陈信滔兄弟,不许陈信华(陈信滔之兄)继续在车场从事车辆过户业务。
2月17日,陈信华请当天找陈信华代办汽车交易手续的卞礼忠帮忙调解,希望被告徐承平给一条生路。
2月18日晚,在工商所长徐丁光的通知下,原告陈信滔兄弟为平息矛盾与被告徐承平继续谈,但因谁先违约问题争执不下,原被告不欢而散。此后,徐承平通过各种关系劝说卞礼忠退出调处经济纠纷,未果,遂想借用公安机关的合法名义将其击毙。
2月19日,被告徐承平分别和被告所属刑警大队岳峰中队中队长郑军以及被告所属刑警大队大队长的刘雄沟通具体事宜。约定由被告徐承平先准备枪支、现金以备作案时伪造持枪抢劫现场所用,并以继续谈事为由将卞礼忠骗至安祥车场,再以其抢劫、持枪拒捕为名,通过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办案方式将卞击毙。同时被告徐承平还托请时任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王振忠打电话给刘雄,设法击毙卞礼忠。
2月20日晚,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所属刑警大队的刘雄、郑军带沈思忠、陈世滨、郑明等几十名民警在安祥车场将没有任何犯罪行为,更未持枪拒捕的卞礼忠开枪射杀,还伪造持枪抢劫现金的所谓犯罪现场。同日晚12时许,被告徐承平以公安机关办案名义逼迫陈信滔所雇值班员黄云根打开陈信滔办公室门,后由现场出警民警将黄云根带往岳峰派出所,对其非法留置审查48小时。被告徐承平乘机动用标有“公安”字样的拖车将陈信滔的办公室财物、汽车悉数抢走。
2月21日上午,原告陈信滔的职员陈平、陈松、王秋华三人到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所属刑警大队报案,要求立案处理财物被抢一事,不仅未予受理,还遭到喝斥威胁。
2月23日,原告陈信滔妻子林琼又到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称:500多万财产被徐承平抢劫,请求尽快办案查处,但警方不受理,不作为。因为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一直拒不立案侦查,原告陈信滔为了收集巨额财产被抢劫的证据,又聘请福建共和律师事务所的何坚方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拍照。何律师在案发场地依法行使律师调查取证权时,遭徐承平指使的打手门的围殴,所取证据被抢走,何律师向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所属岳峰派出所报警,接警的警察没有处理打人者,反而将律师强行留置审查,致使证据被销毁。律师当场也提出了巨额财物被抢,要求立案查处,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所属岳峰派出所没有受理。律师惧怕压力太大、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不再代理本案。
3月初,因为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不受理原告陈信滔家属、员工和代理律师等人的多次报案,被告徐承平观望约十天后,才将抢劫来的保险柜强行撬开、取走柜内汽车过户手续、银行资料、财务凭证、现金及其它财物,后又将31辆被抢车辆开回车场销赃。
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还于2001年3月7日对原告对陈信滔兄弟发出协查通报。3月29日,陈信滔前往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处主动说明情况,并要求被告追查巨额财产被抢的案子,但即日起随即失去自由,在看守所里开始了三年的冤狱之灾,直至2004年3月4日当庭无罪释放
从整个案件的发展脉络来看:
1、被告徐承平合谋制造假案击毙卞礼忠的同天夜晚,继续利用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的公权力非法带走负责看守原告财物的工作人员,导致原告财物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为被告徐承平抢走汽车等财物创造了前提;
2、原告在财物被抢走后日便派员工到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报案。可是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接到涉案500余万的特大抢劫案件甚至连案件都不登记,更遑论立案调查,抓捕犯罪嫌疑人、追缴赃物了。正因为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的拒不立案追查的行政不作为,明显是为被告徐承平提供了犯罪保护伞。
3、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不但不立案侦查还训斥、威胁报案人,留置审查代理律师的包庇行为,让被告徐承平有持无恐、更加气焰嚣张,甚至胆敢将抢劫来的车辆开回车场进行销赃。
4、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偏听偏信,根据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编造的证人证言,错误的将原告通缉、刑拘、报捕,而后还几次在补充侦查中收集虚假证据,致使原告的冤狱经过8次退回侦查、9次开庭,两次发回重审。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的错误拘押行为,客观上也阻止了原告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同时也造成了原告正常营业时应该得到的预期利润损失。
5、被告徐承平为达到抢劫原告财物的目的,利用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的公权力制造假案同时,导致原告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2001年3月29日,陈信滔前往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处主动说明情况,并要求被告追查巨额财产被抢的案子,但即日起随即失去自由,在看守所里开始了三年的冤狱之灾,直至2004年3月4日当庭无罪释放。
综上,因为被告徐承平的抢劫得逞与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的过错行为密不可分,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两被告理应对他们的共同侵权行为赔偿(包括预期收益损失和原告失去人身自由导致的精神损害在内)原告方所有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本案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都有重大影响,也鉴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20”案件中已经对被告人郑军、刘雄的行为做了非职务行为的定性,本人认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适合审理本案,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三十七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公正审理为盼!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信滔
2007年4月2日
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3名被告终审获死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9日00:21 国际在线 (来源:东南快报)
2007年6月20日,公安部督办的2001年福州“2·20”枪案,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
昨日下午5时许,该案受害人陈信滔终于收到了来自省高院的长达45页3万多字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备受全国关注的福州“2·20”大案,在案发6年后,终于有了最终明确的结论。
终审宣判,以犯故意杀人罪、犯抢劫罪、犯偷税罪、犯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承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两名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决如下:郑军(原福州市晋安分局岳峰刑警中队中队长长)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雄(原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了解,去年5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徐承平等三名被告人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2007年3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对此案进行慎重审理,6月20日终审宣判。
法庭审理查明的部分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2月,福州人陈信滔与徐承平,因合作福州安祥旧车交易市场发生经济纠纷,陈信滔之兄陈信华便找来卞礼忠出面干涉。徐承平欲私下与卞礼忠协调,但遭卞拒绝。之后,徐承平通过时任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王振忠(现在逃美国,公安部通缉要犯)给刘雄打电话,让刘设法击毙卞礼忠。
同年2月20日,徐承平同郑军、刘雄等人将卞礼忠诱骗到安祥旧车交易市场办公室内,刘雄、郑军等人隔着玻璃向卞礼忠发射子弹150发,致使卞礼忠身中数十弹,郑军还向卞的眉心和脸部补枪,并且伪造了卞持枪抢劫被警方击毙的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在卞被击毙当晚,徐承平以公安机关办案的名义,指使林某(另案处理)等人,抢走陈信滔停放在安详车场内的26辆汽车以及过户资料,后徐将大部分车辆变卖。经估价,被抢的26辆车价值人民币324万余元。
在卞礼忠被击毙后,徐承平指使林某、刘某、徐某和庄某峰等人(另案处理),向晋安法院、晋安公安分局作伪证,虚假陈述陈信滔、陈信华、卞礼忠曾向徐承平敲诈勒索,致使陈信滔、陈信华曾被错判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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