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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清佘祥林案——“无尾案”辩护记实
[ 作者:林炎炎律师 来自:原创 点击:356 时间:200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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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多年以各地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为主业之一,承办过不少曲折离奇、骇人听闻的大案要案。以下是一件五年留住三命的真实案件。
中国著名“侨乡”福建省福清市贫富悬殊,是刑事案件、特别是蓄谋杀人的命案高发地区。1997年夏,当地发生一起被害人生殖器被割的“特大杀人案”,因该市曾有杀人割头的“无头案”,这起杀人割阴案又称“无尾案”。刑警队早8点50分到现场勘察发现:门锁有新的擦划痕迹,现场有女鞋血鞋印,被害人腕上日历手表停在9点25分,死者头面部损伤多处,均发生在左侧,创缘不整齐,头部敲击有破裂音,假牙脱落存留口中。法医10点30分检验记录:被害人生殖器死后被割,全身尸僵已形成,尸斑在尸体底下位出现,呈淡紫红色,左右手指均沾有血迹,头皮下广泛瘀血,左颞顶为条形、粉碎性骨折,左顶部为交叉性骨折,锯开颅骨见硬脑膜下出血,剥开硬脑膜见脑回沟出血,切开脑组织见脑实质出血,取出脑组织见颅底线形骨折,切开胸腹腔见胃内物约200毫升左右,呈食靡状,估计食后3—4小时停止消化。检验结论是:被害人系被人用两种不同形状钝器打击,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出血死亡。警方调查笔录记载,当晚9点多被害人家附近曾有狗叫达半小时之久。但警方仅提取左脚鞋长24公分的血鞋印照片,对被害人死亡时间、现场其他痕迹及重要物证均未鉴定和提取。该案被认定谋杀,被害人独身、家产数百万,有情杀、仇杀或债务纠纷三种可能,警方1个多月没能破案,经“人找鬼做迷信”,由神婆指点系“同族作案”,警方遂在被害人亲属中圈定名单,传唤嫌疑人到刑警队“监视居住”。
嫌疑人被违法羁押在刑警队“居住”21天,没能躺下睡过一次觉,经过九天九夜吊打逼供后,承认案发当晚9点用铁管打死亲叔叔,但有多名证人证实嫌疑人晚12点前不在现场,警方非法拘禁两名证人数日不能改变证词,遂将案发时间顺延到“晚12时许”。因铁管与死者伤痕不符,凶器铁管后被改为“锤面四角形”的“羊角铁锤”,数月后经检验仍与伤痕不符,又更换为另一小铁锤。警方与嫌疑人对照现场照片,几经更改作案时间、凶器、情节后,由刑警队制作口供录象和录音,向上级报请并被授予集体三等功,嫌疑人则拒签逮捕证。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称:1997年7月19日,犯罪嫌疑人因贷款不成而怀恨在心,晚12时许,携带一把铁锤及一只女式凉鞋,窜入被害人家,从背后持铁锤朝被害人头部猛击一下致其倒地,仰放在地后,又用铁锤猛击其左额,用被害人家中水果刀朝其左耳根部刺了一刀,然后脱下左脚皮鞋换穿女式凉鞋沾血踩了几个血鞋印,又用裁纸刀割掉被害人阴茎,伪造现场倒拨手表以转移公安人员视线后,扔掉所有涉案物品,洗去铁锤上的血迹带回自己家。公安机关向检察院随案移送物证三件:1.犯罪嫌疑人家橱柜中搜出的凶器木柄羊角铁锤一支;2.被害人家水井里打捞上来的凶手遗弃的特小号血衬衫一件;3.被害人腕上停在9:25分的手表一架。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该案其余所有证据均被犯罪嫌疑人扔到垃圾堆和下水道,无法查找。
1998年2月16日,当地地方报纸《福清日报》以《贷款不成起恶心,残杀亲叔落法网》为题报道此案:“狐狸再狡猾也斗不过好猎手。经我市公安部门缜密侦查,终于破获全案……嫌疑人对上述罪行也供认不讳,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接到检察院发给的聘请律师通知单后,委托家人“要请出色的律师为我洗雪冤情”。律师介入后发现该案存在许多重大矛盾和疑点:物证铁锤尺寸形状与死者伤痕明显不符,根据法医鉴定,本案凶器应为“二种不同形状钝器”,但其究竟为何物既未查实,也未起获;被害人腕上手表停在9点25分,该表能否倒拨及是否被倒拨问题无法证实,仅凭犯罪嫌疑人有无作案时间而两次更改后认定的被害人死亡时间晚12时许,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当晚12点前没有作案时间,被害人家对面乘凉的邻居证实当晚11点至凌晨1点被害人家无人进出,没有异常;该案不能排除公安人员偏离侦查方向、另有真凶的可能。律师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作不起诉处理。1998年11月,检察机关几经退查采纳律师意见,因证据不足,决定不予起诉,释放犯罪嫌疑人。
1999年11月,犯罪嫌疑人获释一年后,因坚持要求对羁押441天给予国家赔偿,经公安、检察机关多次传唤警告,不听劝阻不肯撤回国家赔偿申请而被二次拘留逮捕。
由于福清市是县级市,根据刑事案件管辖规定,罪行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00年5月,虽经检验凶器铁锤未发现有血迹存在,犯罪嫌疑人倒拨手表、以27公分脚长换穿24公分女鞋踩血鞋印等均无法证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立即执行。
2000年夏,犯罪嫌疑人亲属从海外赶回北京,委托本律师前往福建出任二审辩护人。此时犯罪嫌疑人已镣铐加身,身份成了被告人。鉴于死刑复核程序已流于形式,死刑犯的申诉权多已名存实亡,终审宣判之日往往就是行刑之时,为防止冤案发生,律师在二审期间提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反映情况:本案疑点很多,认定被告人谋杀亲叔的证据完全不能成立,有种种线索表明,此案存在公安人员偏离侦查方向、遗漏真凶、冤枉被告人的可能;一审法院仅以被告人被逼供诱供的口供为依据,在没有任何实质证据情况下,判处被告人死刑,是草菅人命;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监督职能,慎重把关,确保本案审理的客观公正;若不能排除另有真凶的各种疑点,必须刀下留人,证据不足应按“疑罪从无”,改判被告人无罪。
半年后,上诉案正式开庭。二审庭审中法医当庭鉴定:物证铁锤不是本案凶器。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本案唯一物证铁锤,尺寸形状与被害人头部创痕明显不符,“经检验未发现铁锤上有血迹存在”,该锤虽从被告家中提取,但不能证明被告实施过杀人行为,更不能证明是本案凶器。2.被告使用水果刀刺杀被害人的推定不能成立。3.被告在案发当晚9点没有作案时间,而当晚11点—次日1点被害人家无人出入,本案凶杀究竟何时发生,至今无法认定。4.本案《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及多次补充侦查鉴定都不但不能证明被告有罪,相反还证明被告可能蒙受重大冤情。现场遗留的重要物证手表、打火机及大量烟头上均不能证实留有被告的指纹、唾液。5.被告人在特审室的录象只是“被告人供述”的一种记录形式,不是被告杀人作案的记录,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供述”没有独立证明效力,本案侦查阶段存在逼供诱供、让被告对照现场照片编造杀人过程的严重违法问题,该录象更不能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6. 本案所有证人证言都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杀人行为,原审认定被告借不到钱就要杀人的所谓杀人动机纯属推测,且被告有无杀人动机与是否杀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被告与被害人是叔侄关系,双方关系从未紧张到你死我活的地步,一审判决从被告有杀人动机的证人证言推导出被告必然杀人和已经杀人的认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7. 原审关于被告作案时精心伪装现场、倒拨手表、用女鞋踩血印和消赃灭迹等情节认定,至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佐证。被告交代不出该案物证的下落,从另一侧面说明其对该案确不知情。公安机关为推卸责任而出具的关于该案物证“可能被拾破烂人拾走”及“被大水冲走无法查找”的《证明》,没有事实依据,不可采信,找不到物证的原因,不能排除是偏离侦查方向所致。而且被告预谋杀人和伪造现场,扔掉所有涉案物品,却将残破不堪毫无收藏价值的作案工具带回家中,完全不合逻辑,不能成立。
此外,本案还存在大量不能排除另有真凶的疑点:1.被害人院门上“发现铁门锁有新的擦划痕迹”,不能排除有外人撬锁入室作案的可能。 2.被害人手表停在9点25分,应为发案时间的原始记录,这与案发当晚9点多,被害人家附近有狗叫持续半小时的异常情况可以相互印证。3.根据被害人傍晚5点至7点吃晚饭的习惯,其食后3至4小时遇害,则时间正好是晚9点多,这与前述疑点基本吻合。4. 被害人受伤部位均在头面左部,如果从背后被袭击,则本案有可能是左撇子所为,或是左撇子和右撇子二人前后夹击作案。5.当地曾有人称“凶手是谁我知道,我看见了不敢说”,结果不久后在贵州被谋杀,此案一直未破,凶手疑为当地在贵州承包工程的2个人,如能并案侦破,有助于找到被害人头上二种不同钝器伤的答案。6.被害人居住独门独院,一人独居生活,拥有资产数百万,又有嫖赌行为,会成为多种犯罪的目标,招致杀身之祸的原因多种多样,对被害人有杀人动机的人,以及有作案可能的人大有人在,本案若不能将上述嫌疑人全部排查,将疑点全部排除,就不应轻率定案。
根据以上事实,本案所有证据都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死刑是极不严肃的、是错误的,必须依法纠正。为此,律师要求二审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款,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
经四轮激烈辩论,警方所有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被告人是否杀人,口供录象明显弄虚作假,录音带有头无尾,记录发案时间的重要物证手表下落不明,倒拨手表、换穿女鞋踩血印均无法证实,经检验凶器铁锤未发现有血迹存在,被告人在当晚7点至12点没有作案时间,有证人证明当晚11点至次晨1点被害人家无人出入,警方是根据被告人有无作案时间而将被害人死亡时间推迟到12点半以后的,被告人不是左撇子,背后打人不应伤在左侧,该案可能另有真凶的系列疑点难以排除。
2001年4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死刑判决,发回重审。被告人被留住第二命,卸下了死镣。二审裁定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杀害其叔叔的事实,除上诉人在公安阶段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上诉人实施了杀人行为,经庭审调查,初检法医否认提取在案的铁锤系本案的凶器,公安机关对遗留在现场的手表是否留有指纹及手表是否系摔坏未进行鉴定;作案现场的女拖鞋印问题也未予查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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