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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三年的奥运游行申请人福建维权人士纪斯尊
他叫纪斯尊,大家都叫他老纪,他是一个专门为交不起律师费的人,义务代理出庭辩护的公民。
老纪被判刑了,在他申请在北京奥运期间游行示威之后。不过,他的罪名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49年出生的老纪,见证了共和国的风风雨雨,算是个犟老头。老纪的家人对这个退休老头,放着太平日子不过,却去干哪些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十分反对,以致于认为这老头是不是头脑出了问题。他索性离开家里,从漳州老家独自一人跑到福州,在偏僻仓霞小区,租了个小房间居住,成了孤寡老头。当然,不甘寂寞的老纪,还租了间柴火间,挂了个叫"个人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办起了只有一个人的法律援助中心。
经过几年折腾,老纪在那些一心想讨个说法的百姓中,有了一点"民望"。他立足福州,也时不时到闽东、闽南奔波,只要福建省内有人需要法律援助,他便二话不说代为收集资料,整理法律文书;如果有需要,他也会不辞长途奔波,出庭代理辩护。 老纪经常在火车上或大巴上赶写辩护词或申诉状。有一次,在赶赴出庭的路上,搭乘的中巴车出了车祸,老纪磕破了额头。从此,老纪多了个心眼,记住了保护自己的手段,还不忘随时提醒我们:乘车不要坐在前排的位置。
没有律师证的公民老纪,比起科班出身的律师来说,少了个律师证被吊销的畏惧,律协也管不了他。法庭上,他可以坦然引用司法条文,据理力争。
对于老纪的不务正业行为,权势者自然也会想些办法对付他。2008年8月初,老纪租住在福州台江区的住所和那个柴火间法律援助中心,便有了某领导的"关照",于是由居委会出面,房东逼迫老纪搬出。他的柴火间法律援助中心,不得不退租关闭。
2008北京奥运,为展示人权状况的良好,北京开辟了三个公园供公民作为合法抗议的地点。听到这个消息,不甘寂寞的公民老纪带着自己经手的13件案子材料,登上北上的列车,到了北京,他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配合证明政府的进步。
老纪对朋友说,"来北京之前,先是读了2号刊登在《北京晚报》上的奥组委治安官员与记者的对话,谈话中详细介绍了关于奥运期间开放三处供群众示威游行场所的实施规定。回答非常仔细,我因此认定国家真是在做这件事情,我就按照要求,准备了相关材料,并且带来了我要请愿的案件卷宗。"
8月5日,老纪邀请几家媒体共同见证,来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申请游行示威。工作人员仔细审阅了老纪的申请书,说周六不是法定工作日,婉拒了公民老纪的申请。
朋友问老纪"万一没有批准你的申请呢?你该怎么办呢?"
老纪说,"当然回家了,我还想回家看奥运开幕式呢。不过,我很有信心,因为我的这些案件最适合的就是和平请愿活动。比如请愿的形式有张挂彩喷展示板,举办现场演讲,散发材料等,这些都是按照晚报上刊登的提示所做,没有不允许做的。"
8月11日上午,老纪又知会媒体同行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申请游行示威。"狡猾"的老纪为防进得去,出不来,在办理申请的同时,偷偷拨通了一个朋友手机,该人士在电话里面听到了老纪在和对方辩解的最后几句话。
从那以后,直至到年底,固执的老纪的两个手机号一直都处在关机状态中。 半年过去了,老纪的朋友们这才知道,老纪进去了。福州台江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写道,"2008年9月18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以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逮捕。"
1月9日下午,福州台江区法院王波法官到福州第二看守所121室,向纪斯尊宣布法院判决结果,纪斯尊以伪造公章、公文罪被一审判决3年徒刑。这是该罪名成立的最高量刑。
老纪是一个"公民代理人",根据中国的法律,"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福建当地的土政策规定,公民代理诉讼需要经过司法局盖登记印章同意,纪斯尊要帮助访民维权代理诉讼,可想而知是得不到批准同意的。在无奈之下,纪斯尊冒险"伪造"了司法局同意公民代理的表格并盖上登记印章。
于是,在"被当地司法机关抓获后",他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了三年,而该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三年,这是从重处罚。
老纪的辩护律师林开华律师对纪斯尊的朋友转告法院的说法。法官正在拟判决书时,台江区法院陈磊院长告知法官,说是接到上级指示:对于这类敏感案件,要以最重量刑标准判处。于是就有上述判决。
老纪多年来参与维权,不仅不收访民钱,并且还对外垫钱,这个事实得到了法院认定。比如,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纪斯尊提出,其为他人代理各类案件没有牟利的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北京刘晓原律师认为,"纪斯尊伪造当地司法局登记表格和印章,不是为了骗取访民的钱财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他认为,司法局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纪斯尊的遭遇令人唏嘘不已。
2009.1.17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9)台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期尊,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汉族,大专文化,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68号乡镇企业大厦301室。2008年9月18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以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林开华、黄强,均系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08)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斯尊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公章罪,于200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永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斯尊及其辩护人林开华、黄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间,被告人纪斯尊为达到接受他人案件代理牟理利益的目的,制作了“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空白表格,私刻了“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一枚,然后冒充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领导在“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表格中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栏内签署“同意”、“同意代理”的意见,伪造了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纪斯尊利用其伪造的公文以福州市苍霞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为委托人林秀英、陈光华、陈茂成代理各类案件。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纪斯尊伪造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中所盖的“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芗城区司法局”印文与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提供的印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纪斯尊伪造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中的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栏内的“同意”“同意代理”系由纪斯尊本人伪造所写。
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纪斯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纪斯尊辩称,其为他人代理各类案件没有牟利,也没有伪造公文。其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只是为了图方便,伪造印章,该公章的效力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公章效力,故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提交的印章与样本不一,并不能证明印章是被告人私刻,且被告人并未牟取利益,也未造成不良后果,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间,被告人纪斯尊为达到接受他人案件代理的目的,制作了“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空白表格,私刻了“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一枚,然后冒充漳州芗城区司法局领导在“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表格中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拦内签署“同意”、“同意代理”的意见,伪造了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纪斯尊利用其伪造的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以福州市苍霞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为委托人林秀英、陈光华、陈茂成代理各类案件。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纪斯尊伪造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中所盖的“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芗城区司法局”印文与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提供的印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纪斯尊伪造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中的司法机关意见栏内的“同意”“同意代理”系由纪斯尊本人伪造所写。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纪斯尊的供述,证实2006年,找我帮忙打官司的人很多,为了应急,认为“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不是什么重要公文,我就到电脑打字店打印了六七张“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让该店工作人员帮我仿造一个“芗城区司法局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这个章我当时花了七、八十元买的。我把印章拿回家,拿出几张“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的表格,在表格中的司法行政机关意见一栏写上“同意”二字,并加盖我所私刻的“芗城区司法局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的印章。我一共伪造了五、六张“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表格。这几张表格我都分别用在陈茂成、叶明珠、林秀英、詹铁生、还有一张某某华私人的债务案件上。
2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局于2002—2006年期间从未给犯罪嫌疑人纪斯尊出具过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芗城区司法局”的印章及登记证明系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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