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福建省日报连续几期内参
福 建 日 报 内 参
专号
闽简报字00045 2002年12月10日
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福清爆炸案”疑点多多
本刊讯 2002年11月28日至29日,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福清爆炸案”进行首次开庭审理,记者得知前往旁听,目睹审理经过,深感此案涉及人员较多,疑点多多,难以成立,最后认定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可能酿成比昆明被高院通报的“杜培武谋杀两干警冤案”更为严重的大冤案,成为21世纪初不该发生的福建“窦娥冤”案,在我省依法治省的历史上留下惨痛的无法挽回的一笔。
去年6月24日,福清发生了震惊全国的“纪委爆炸案”,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被藏匿在单位信访室的爆炸物爆炸身亡。同年12月11日,新华分社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材料,向全国发布了《不服纪委处分报复搞爆炸》的新闻(注:本报也转发),省内《海峡都市报》等报刊也先后发了《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等新闻。
法庭上,控方指控被告陈科云,因不服市纪委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与其司机吴昌龙密谋实施爆炸案进行报复,并列举了相关的证词证据。但听后感到:本案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存在严重问题,许多材料的供述互相矛盾,不能互相印证;而被告方和辩护方对起诉书中提出的许多不同看法和证据,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应引起充分的重视。此案可能酿成大冤案的主要事实有:
在法庭分别审理中,与此案有关的5名被告,全部对参与“爆炸案”一事喊冤翻供,并异口同声地表示他们原来所作的供述是“刑讯逼供”出来的,是违心的,不是事实。事实的链条是由一环紧扣一环的事实紧密组成的,特别是爆炸这类案,只要事实链中的一个环节难以成立,对全案就要提出质疑。现在五个相关环节一致否认事实的存在,事实链已无法存在,此案的真实性就值得打问号。
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具有“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这是本案的关键点。但根据指控方提出的证据,陈科云、吴昌龙对预谋的时间、地点、说法、具体经过等主要问题上的供述,有许多不同点,不能相互印证,无法确定二人有在一起预谋策划过“爆炸案”。
如:陈的供述只说到叫吴昌龙去弄炸药搞一下纪委,以后都是吴昌龙自己去搞的,他都不知道了。而吴昌龙在供述中却讲到与陈有商量过,而且几次说法不一。这使认定“密谋”显得证据不足。
又如:预备犯罪中如何购买炸药、纸雷管、导火索、电雷管;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如何安装炸药、安装炸药的地点、安装炸药的技术是那里学的,有否试爆、试爆的地点在哪里,是一人还是二人将爆炸物品放入市纪委大楼信访室门前的,这些重要事实均只有吴昌龙一人的供述,而且这些供述前后矛盾,说法不一,也很难作为定案的依据
。
从法庭上提供的材料来看,此案从常情常理而言,是不可能存在的。
如:据吴昌龙供述,炸药和雷管是由他向原姐夫杜捷生提出购买的。吴昌龙的姐姐于2001年4月与杜捷生离婚,为此事吴家与杜捷生闹得势不两立。事后不久,吴昌龙便把买炸药这非同小可的事委托与自己矛盾很深的人去办,这与常情常理不符。
又如:向杜捷生提供炸药的是谈敏华,从法庭上得知:此人真正的姓名叫什么,杜捷生都不知道,将这不一般的事随便托付一个生疏的人去做,这用常情常理也很难理解。更令人难以信服的是:正常情况案发后公安机关要提取现场炸药的残留物,以验证所用的炸药是不是谈敏华所提供的开山所用的炸药,但法庭上听不到这一重要的“鉴定结果”。
又如:起诉方说,爆炸装置是放在摩托车的后备箱内骑着到市纪委去的。这一没有经过堵塞固定的炸药必然会因摩托车的运动而产生滚动,随时可能会碰到引爆装置而爆炸。作案者如此冒险行炸,与常情常理也是说不通的……..
确定本案真伪的一些重要事实,也没很好得到验证。
如:据吴昌龙供述,其制作两个爆炸装置后,还剩半筒炸药、2根导火线、2个火雷管。而至今,这些剩余爆炸物仍没找到。法庭上对现场提取的用以制作炸弹的铁环,到底是不是吴昌龙开的马自达车的内卡簧,也无法验证。据吴昌龙供述,曾在东张水库试爆,但至今仍没找到试爆现场。还有若按照吴昌龙所画的爆炸图,其制作的炸弹是根本无法使用的……..
又如:案发那天是星期天休息日。据受害者家属说,其丈夫是接到单位一个电话才赶到纪委的。到底是谁给他打电话?电话里说些什么?有没有叫他到收发室去干什么?这些重要事实在法庭上均未作说明。
又如:关于吴昌龙为陈科云抄写材料,并将自己笔迹留在作案现场一事,控方提出的“鉴定书”承认存在“差异点”,但在没列出究竟是那一笔那一划为伪造的,吴昌龙当时是如何受书写条件限制的事实,便武断地作出“是伪造及受书写条件影响所致”的结论,显然十分草率。
可见,“福清爆炸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此案不仅直接涉及到被告的五个家庭,还涉及到办案过程收审的大几百人,弄不好将严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的形象和威望。建议有关领导对此案的审理、认定能给予高度重视,坚决依法办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选调精兵强将对此情进行排查核实,让真正的罪犯得到法律严惩。
(本报记者)
福 建 日 报 内 参
特刊
闽简报字00045 第6期 2004年1月9日
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福清“6。24爆炸案”久拖不决
被告人被福州市中院超期羁押
本刊讯 2002年11月28日,本报记者旁听了福州中级法院对震惊全国的2001年“福清市纪委6。24爆炸案”的开庭审理,并通过本报内参对此案的可靠性提出质疑。据了解,在被告人羁押审查期间,面对漏洞百出的“证据”,福州市公检法部门一再对“证据”进行修修补补。此案是于2002年1月移送福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2002年春节后移至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不得不先后两次被退回福清补充侦查。2002年6月,福州市检察院的第二次退补还在福清,福州市原政法委书记宋立诚迫不及待地下令福州市检,马上将此案交市中院审理。所以,当福州市中院于2002年7月下旬接到此案起诉书时,案件的目录和证人的名单等都未随卷,根本无法审理,案卷到市法院一个多月后又不得不让福州市检抽回补充(未撤诉)。一补充又是三个月,一直拖到2002年11月底才首次开庭审判。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月内宣判”,即使案情复杂,“在两个月内也要宣判”。可见,福州市检起诉此案已十分勉强;福州市法院从接受此案起,就被拖进超期羁押这一违反《刑诉法》的怪圈。
令人遗憾的是:这一违法超期羁押又过了一年多。在这一年多中,福州市公检法在此案越来越难以成立的情况下,原来有多次机会可以纠正这一差错,公正司法、依法办事,但不知何故,他们仍置之不理、我行我素。2003年8月,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提出限期清理超期羁押,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实行“有罪而判,无罪则放”的原则;2003年11月中旬,中央“两院一部”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 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严肃提出,“刑事诉讼任何阶段都要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无罪坚决放人,不得拖延不决”,并对完成清理超期羁押提出明确时间要求。福州市检也知道此案这样拖下去是违法,与中央“两院”清理超期羁押的要求是相违背的,几次就此案向福州市中院发出“违法通知书”。但时至今日,福州市中院还是不顾羁押已严重超期的事实,不作出判决,也不放人,造成被告仍被违法地羁押。
更令人吃惊的是:福州市中院向上汇报的材料中竟称,福州超期羁押的人员已依法全部清理完毕,现已没有超期羁押的人。(本报记者)
福 建 日 报 内 参
特刊
闽简报字00045 第35期 2004年5月12日
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福州——原人大常委对省市法院工作报告矛盾提出质疑
本刊讯 最近,一原福州人大常委会常委对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工作报告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工作报告中关于“超期羁押”出现的矛盾提出质疑。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2月31日在向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作的工作报告说:至11月20日,除一件情况特殊,经报上级法院并批准待后审判外,全市法院211件超审限诉讼案件已全部审结。
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月11日在向省第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作工作报告说,截止去年11月,全省法院超期羁押案件208件406人,已经全部清理完毕。
这位原市人大常委指出,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全市法院超审限诉讼案件是211件。然而我省有9个设区市,即使其他8个市一件超期羁押案都没有,则全省超期羁押案总数不管怎样统计,也不会比福州市211件还少,也不会只有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所说的208件,更何况据了解,其他8个设区市也并非一件超期羁押案都没有。不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人代会代表汇报的数字是怎样统计出来的?是福州市中院没如实地提供数字,还是有人在统计中不负责任,出现不应有的失误?
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供的事实,该市还有一件超期羁押案因“情况特殊”没有审结,并称是经报上级法院并批准待后宣判。就是说,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是知道的。若这是真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就不应说我省超期羁押“已全部清理完毕”,起码也应当如实地向省人代会全体代表作说明。不知两方究竟是谁没实话实说。
这位原市人大常委最后说,每年“两会”期间由“两院”向人民代表作工作报告。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特别是清理超期羁押是去年“两院”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出现如此严重的实事“打架”更是不应该,有背于法律当遵循的逻辑基础。这不仅会使人民群众对“两院”公布的关于清理“超期羁押”的情况表示怀疑,而且会对“两院”、甚至我们党和国家的公信度受到损害。建议省、市两级人民法院对此一差错能认真对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以适当的方式对人民代表作出说明,并制定相关制度,避免以后再发生类似情况。
(本报记者)
陈旭院长:你好!
目前,《福建日报》转来贵院谢同志对本人在报社内参刊发的《对省、市法院工作报告矛盾提出质疑》的口头回复。本人对省法院重视人民群众的意见表示感谢。同时,我想在这里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供省法院的同志参考。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