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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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无日月
·(14)2008.4.4走访北京的所见所闻(续)
·(15)2008.8.1上访被扣五昼夜
·(16)2008.8.24返闽再遭监控
·(17)2008.8.26福建“死囚”狱中忧思亲人
·(18)2008.8.28福建冤民向世界人权组织求援
·(19)2008.9.10致温家宝总理一封信
·(20)2008.9.14刻骨铭心的9.14
·(21)2008.9.6冤海无涯苦作舟
·(22)2008.9.11美国9•11和福建6•24
·(23)2008.9.28正义有多远?
·(24)2008.10.1国庆随想
·(25)2008.11.1 深秋往事
·(26)2008.12.4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走访福州所见所闻
·(27)2008.12.30岁末传递亲情的送衣行
·(27)回忆2001年公安办案片段记录
·(28)2008.12.21“6•24”雷人语录
·(28)2008.12.19吴华英就《揭发福清市宗教局贪腐案,访民李小玲被捕》消息的声明
·(29)2008.12.12有感“正常渠道”
·(30)2008.9.20为患难者代求代祷
·(31)2008.12.14不堪回首的往事
·(32)2009.1.5漫漫八年状告路 (转刘晓原律师博文)
·(33)2009年的“猜想” (2009-01-01 10:18:12)
·(34)“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亲属——回顾2008年艰难的历程
·(34)福建“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审理情况反映(图)
·2008.11.27“福清纪委爆炸案”亲属27日去省城继续向高层伸冤(图)
·被判刑三年的奥运游行申请人 /作者 上海特约记者 曹国星
·(35)“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亲属致驻日大使崔天凯状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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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008.11.9“福清纪委爆炸案”杜捷生遭七年枉判“刑满”释放
·(38)福清纪委爆炸:最牛刑讯逼供“经典”语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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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福州中院一审判决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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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09:春节话沧桑
·(59)2009---进京心路(一)
·(59)2009---进京心路
·(60)2009--进京心路(二)
·(61)2009——进京心路(三)
·“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亲属致最高法王胜俊院长一封信
·62、在日华侨冤民联盟向大使馆请愿并致两会代表公开信
·63、两会上访返闽福清信访领导登门“拜访”
·64、“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亲属进京上访致两会代表公开信
·65、“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亲属进京上访登记的表格目录
·66、这个春天,访民心中的北京
·67、2009.3.18福建省委相关信访部门上访记
·两会北京在中纪委信访室门外排队的访民
·68、“车祸”之后感知上帝
·69、冤情连八年 家书无从寄
·70、永春之行
·71、清明节记忆中伤害还在延续
·从孙东东事件看信访制度缺陷
·72、勿让公道停留在人心——看福建省委书记主持信访会议
·73、2009.4.10福建省城上访记
· 74、“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及亲属致中央巡视组第一封信
·75、“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及亲属致中央巡视组第二封信
·福州司法为何这样黑——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源恩
·福建省福清市78岁老农民因参加维权被判三年徒刑
·王胜俊:要把廉洁公正作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底线
· 76、“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及亲属致中央巡视组第三封信
·77、在日华侨冤民联盟参加中国维权人士冯正虎的记者会
·福建维权者的悲歌——纪斯尊入狱三年 (转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调查”“福远渔628”特大海难最新进展
·平民百姓在福清市融侨酒店门口看一眼福建省委领导竟然遭到官府监禁
·“赤脚”律师纪斯尊,在申诉状中坚称自己无罪(转贴)
·上访与司法独立
·《多维月刊》社论:纪委应该打回原形
·78、2009年夏天 我心中的北京(一)
·79、2009年夏天我心中的北京
·80、2009年夏天我心中的北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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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凡律师辩护词

   关于谢清涉嫌伪证一案律师意见书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谢清,女,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因涉嫌伪证于2001年10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福清市看守所。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接受谢清亲属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依法查阅本案有关法律文书,会见犯罪嫌疑人谢清,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认为谢清行为不构成伪证罪,建议贵院对谢清做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一、谢清客观上没有隐匿罪证和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
   所谓伪证罪,是指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其主观构成要件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作虚假证明会使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谢清于2001年9月13日被传唤时,并不知道其丈夫陈科云是否实施爆炸犯罪行为,更不知道其丈夫陈科云因涉嫌6•24爆炸案行为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当时陈科云是否已被立案?若未立案,那就谈不上伪证罪的问题),其至今仍不相信陈科云会做出如此犯罪的事情。而且,公安机关在向其询问时,也未告知谢清其丈夫陈科云涉嫌犯罪行为。因此,谢清主观上并不具有使陈科云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不构成伪证罪。
   二、退一步说,如果谢清主观上具有伪证的故意,但因谢清当即予以纠正,客观上不可能达到其包庇罪犯的目的,其行为亦不构成伪证罪。
   2001年9月13日晚至2001年9月14日凌晨,谢清被公安机关传唤共做三次陈述,第一次当问及2001年6月23日晚谢清与陈科云去向时,因记忆不清等原因所述不符合事实,过一会儿,第二次陈述时就如实陈述其23日当晚是去朋友家打麻将,但某些情节记得还不是很清楚;当第三次做笔录时,谢清经认真回忆,如实陈述了事实真相。假如谢清在第一次接受询问时有做虚假证明的故意,但短时间内即予以纠正,在客观上亦达不到其想包庇罪犯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伪证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不构成伪证罪。更何况其所陈述的事实亦不是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我有理由认为。如果陈科云是指使他人将炸药放入纪委办公楼,那么6月23日晚上,陈科云有否作案时间有就成了不太重要的情节吗?另外,伪证罪中的证人,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并向司法机关作陈述的人。而谢清当时对纪委爆炸案的具体事实并不知晓,不知道爆炸案的相关情况,她就不是伪证罪中所特指的证人,就不符合伪证罪构成的主体,亦不构成伪证罪。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谢清主观上不具有做伪证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亦不可能达到包庇罪犯的目的和结果,如果构成伪证行为,情节亦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建议贵院对谢清做出不起诉决定,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致
   礼!
   
    福建福清宇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翁凡
    200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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