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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凡律师辩护词 关于谢清涉嫌伪证一案律师意见书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谢清,女,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因涉嫌伪证于2001年10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福清市看守所。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接受谢清亲属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依法查阅本案有关法律文书,会见犯罪嫌疑人谢清,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认为谢清行为不构成伪证罪,建议贵院对谢清做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一、谢清客观上没有隐匿罪证和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
所谓伪证罪,是指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其主观构成要件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作虚假证明会使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谢清于2001年9月13日被传唤时,并不知道其丈夫陈科云是否实施爆炸犯罪行为,更不知道其丈夫陈科云因涉嫌6•24爆炸案行为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当时陈科云是否已被立案?若未立案,那就谈不上伪证罪的问题),其至今仍不相信陈科云会做出如此犯罪的事情。而且,公安机关在向其询问时,也未告知谢清其丈夫陈科云涉嫌犯罪行为。因此,谢清主观上并不具有使陈科云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不构成伪证罪。
二、退一步说,如果谢清主观上具有伪证的故意,但因谢清当即予以纠正,客观上不可能达到其包庇罪犯的目的,其行为亦不构成伪证罪。
2001年9月13日晚至2001年9月14日凌晨,谢清被公安机关传唤共做三次陈述,第一次当问及2001年6月23日晚谢清与陈科云去向时,因记忆不清等原因所述不符合事实,过一会儿,第二次陈述时就如实陈述其23日当晚是去朋友家打麻将,但某些情节记得还不是很清楚;当第三次做笔录时,谢清经认真回忆,如实陈述了事实真相。假如谢清在第一次接受询问时有做虚假证明的故意,但短时间内即予以纠正,在客观上亦达不到其想包庇罪犯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伪证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不构成伪证罪。更何况其所陈述的事实亦不是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我有理由认为。如果陈科云是指使他人将炸药放入纪委办公楼,那么6月23日晚上,陈科云有否作案时间有就成了不太重要的情节吗?另外,伪证罪中的证人,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并向司法机关作陈述的人。而谢清当时对纪委爆炸案的具体事实并不知晓,不知道爆炸案的相关情况,她就不是伪证罪中所特指的证人,就不符合伪证罪构成的主体,亦不构成伪证罪。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谢清主观上不具有做伪证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亦不可能达到包庇罪犯的目的和结果,如果构成伪证行为,情节亦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建议贵院对谢清做出不起诉决定,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致
礼!
福建福清宇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翁凡
200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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