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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忠律师辩护词
“6.24”纪委大楼爆炸、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重审
辩护词 之二
( 2006)闽法炜辩002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作为谈敏华重审辩护人,今天参加庭审质证,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现在场的五名被告人与今天质证的有关材料,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直接关联。这些证据材料只要是科学的、真实的,在将来抓到真凶时,可以作为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证据使用。
在重审第一次开庭,本律师就指出:本案缺电雷管来源一环,即无法形成严密的、确证无疑的事实链、证据链。从原一、二审的审理可以看出,谈敏华和王小刚均是杜捷生在屁股钉钉子等酷刑下“乱点鸳鸯谱”的受害人,一人在酷刑下违心地承认,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一人当时没有到案,躲过怡静园刑讯一劫,后来到案因坚持原则而被判无罪。所以今天开庭应当依法审判谈敏感华无罪,当庭释放。
二、是尊重科学、科学司法,还是以权代科学、以权压科学?!
第一次一审二次开庭时,着重是推翻上海市公安局对现场遗留”碎纸片“上书写笔迹的鉴定意见,对硬搞出的一个《情况说明》进行质证;这次重审二次开庭,着重是对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的《有关技术数据的鉴定》发难,发人深醒。实际上,福清“6.24”爆炸案的司法鉴定存在多多问题:
1、辩方要求对各被告人身上现有的伤痕要求进行司法鉴定,至今没有被采纳;
2、辩方要求对现场遗留的“碎纸片”上书写的笔迹重新进行鉴定,没有被采纳。
无论是上海市公安局,还是辩方律师,都对原福州市公安局作出现场遗留残缺纸片上的铅笔字迹是吴昌龙所写提出质疑,为什么不敢重新进行鉴定?
3、大同类物的司法鉴定,或同类物鉴定,无法达到死刑案件证据要求的证明标准。
如今本案的有关技术鉴定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大同类物鉴定,或同类物鉴定。这次《补充侦查报告书》中,晋安物资公司民爆器材供应站陈君坚《询问笔录》(2006.4.24),陈述了该单位卖给桂山采石场的炸药是硝胺炸药。该案侦破时,为什么没有查询,也不做司法鉴定?令人奇怪的是,五年前桂山采石场场长蔡资朝的《询问笔录》交代了桂山石场的炸药是从总库领回,专案组在《笔录》旁边注明:总库记录何种炸药?!如此重要的证据,当时不什么不询问?不鉴定?到今年的四月底才去补上这样一份《询问笔录》。现在更麻烦的是,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秘书长陈榕明说“不能就这么肯定是硝胺炸药,缺乏科学依据”。目前,无论是发案现场炸药成份鉴定的《检验报告》(榕公刑技化[2001]第200号,送检时间2001年6月24日,报告时间2001年6月27日,在2004年第一次一审开庭,临庭才提供给辩方阅),还是陈君坚的《询问笔录》,都仅仅是一个大同类物的鉴定或认定。硝胺炸药有三大类23种,不同种怎么行?这是科学常识问题。
4、《关于技术数据的鉴定》和公安部指派专家“会诊”的《分析意见》相同点在于:现场炸药种类为硝胺炸药,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用铜脚线电雷管引爆。
不同点在于:炸药量一为150克左右,另一为至少600克(吴昌龙口供是用半筒炸药——75克,剩下的半筒炸药无法查找,后在视听资料中吴昌龙不得不变更为一筒炸药);一为8个干电池串联组成12伏直流电压作为起爆电源,一为引爆电源为5号电池(没有具体说几个)。
相互间没有提及的:《分析意见》有盛装物为红色铁质雀巢巧克力饼干盒,引爆控制物为一有缺口的金属环,电池安放在一黑色塑料盒内,置于炸药盛装物外侧,以及对吴昌龙供述的爆炸装置图作了分析;《关于福清市“6.24”爆炸案有关技术数据的鉴定》对该装置的科技含量和施爆人员经历要求作了评估,并指出若再扩大警戒范围并仔细勘察,应当会提取到更多有价值的残留物,借以提供快速侦破的依据。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可能无缘无故委托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鉴定([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鉴定委托书》)。工程爆破协会专家郑家志、张柏诗从技术角度对本案有关爆炸破坏作用范围、炸点痕迹、炸坑几何尺寸,抛出的残留物及伤亡人员的损伤特征,进行推算、分析和案例类比而已。若如此认为鉴定意见与2004年11月9日专家草地上“会诊”《分析意见》对不上号,不符合自己口味,可另行委托再鉴定或以资格不够不予采信。不应动辄就扣上“伪证罪”的帽子!
我们应当客观地评估这两份鉴定意见,不应在真凶尚未抓获之前,主观臆断地下结论。根据侦破爆炸案的经验和操守,既然宣布“告破”,并确认现场炸药系杜捷生向桂山采石场开铲车的谈敏华购买,那两者的炸药成分的鉴定是不可失缺的重要证据。这是公安侦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普通常识,但本案没有,怎能认定现场炸药就是桂山采石场的炸药?在这里无法作出绝对的排他性结论。
为此,再次强调指控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实,指控其罪名不能成立,鉴于本案再度严重超期羁押、超审限,无法、无规、无序,重审合议庭旗帜鲜明地依法宣告谈敏华无罪,当庭释放。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忠
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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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调 查 笔 录
时间:2007年10月27日
地点: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调查人:林忠 记录:江洋
被调查人:谈敏华,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瑞昌市人,现住:江西省瑞昌市洪一乡麦良村上洋畈8号,身份证号码:36048119791128263X。
问:我是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你发回重审现二审的辩护人,为了弄清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向你作一些调查,请你如实反映情况。
答:好。
问:当时你是什么时候被2001年“6•24”福清爆炸案专案组带去审查?审查过程谈一下。
答:我是2001年10月22日晚上,在桂山村石仔场工棚内躺在床上看电视,蔡资朝老板进来跟我说:“有两个人找你有事,那两个人进来问我有无身份证、暂住证,我说身份证在老乡那里,暂住证还没办,才刚过来。那两个要我去老乡那里拿,当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把我抓走了,把我带到福清戒毒所三楼内问我有没有卖炸药,我说没有。他们说我说假话,有人指认我,卖了炸药还不承认。我还是说没有,被他们带到另一个房间去,要我辩认一个人,我说不认识。他们说那个人都认得我,把我双手铐在窗户上。连续提审,我没办法,我看了很久那个人好像以前有到工地拉过石头的司机。他们把我吊的受不了,后来在笔录上承认了。当时,我不知道这个人的名字,他也不知道我是哪里人,也不知道我叫什么名字,我不可能卖炸药给他。
问:检察院提审你两次笔录,你当时为什么没有翻供。
答:他们提审一次有刑警跟着恐吓我,我不敢改供。第二次刑警在门口站着,没进来,我也不敢翻供。律师来会见了我,我把刑讯逼供的情况,如实的告诉了我们。
问:这六年来,你感觉有必要告诉你辩护律师,请你如实反映?
答:市中级法院开庭前,我刚被送到连江看过所时有改供,福州刑警来做我的工作,要我按以前承认的讲。我说那是讲假话,他们问在检察院时为什么还一样的承认签了字,我也跟他讲,那时有刑警在场。我当时的话是刑警要我这么说的,那一次提审从上午一直提审到下午六时。这一段时间福清刑警来提审过一次,四次提审都是福州刑警来提审的。他们一定要我承认卖了炸药,说出来就没事,他们会请求上面关多少判多少。我始终没有按他们的要求承认我卖了炸药。
那次开庭是2004年11月29日,开了一整天。我押回了连江看守所,还没吃完饭,市检察院就来两个提审我,又做我的思想工作。说这事不是对付你的,是针对上面两个(陈科云、吴昌龙)你要按以前交待的说,现在法院在打印判决书,还拿起了手机,说:“你交待了,我可以通知法院关多少判多少,你就没事”。我说我该说的在庭上讲,我讲真话你们不相信,要我讲假话。我讲刑警讲了假话,造成今天这个样子。他们说,我要承认了,我马上给你请求从轻处理。不然,你喊天喊地没人理。他们在那里一直等我开口,等了半个小时,我说要睡觉了,牢房里也快关门了。
重审是去年6月开了二天庭,我被寄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住了两晚。后来都没有提审过,就是今年8月份,省检察院来提审,他说再过两个月,你就回去了。我们会尽快开庭,我向他们反映了,我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他们做了详细的笔录。
问:什么时候你被释放的?
答:昨天下午5点钟。省高院批准我取保候审。我整整关了六年。我出来的时候头发都白了。连江看过所了[2007]222号《释放证明书》。问:现在你是取保候审,一定不得违反省高院《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的规定。
答:我会遵守法院规定,开庭时我一定会来。我没有买卖爆炸物品,请你们向有关司法部门反映,尽快宣告我无罪,不要让我无故蒙冤。
问:以上记录有无差错?没有就请签字。
答:没有。
被调查人:谈敏华
200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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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依法释放超期羁押、超审限、刑满的谈敏华
报 告
(2007)闽法炜第007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1年“6•24”福清爆炸案,犯罪嫌疑人谈敏华被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错误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后,其不服上诉,后经福建省高院于2005年12月3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10月10日福州市中院又错误作出判处谈敏华有期徒刑六年(自2001年10月26日起至2007年10月25日止),其不服上诉。该案早已超期羁押、超审限,且是一起无论实体、程序,还是适用法律都错的案件。现刑期已满,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刑法原则,应依法立即释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上报告,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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