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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洪楠律师辩护词


   惊世奇冤 全案造假 析假断狱 迫在眉睫
    ————“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审理情况反映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重审二审已超过两年,这种无限期的超审限、超期羁押,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辩方早在4年前就指出“告破”虚假,真凶未获,被指控疑犯应无罪开释,早一天纠正,早一天主动,少一天国赔。
   在2008年很快就载入史册,迎来建国60周年之际,辩方认为有必要再次向中央反映这起久拖不决,实体虚假,程序违宪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大冤案。
   一、以林孜为组长的“6.24”专案组轻信举报、错定真凶,在对陈科云、吴昌龙等人监居审查中,暴力取证、据供定罪、胡乱嫁接,辗转株连杜捷生、谈敏华、王小刚、谢清四人,制造了这起大冤案。
   “6.24”专案组选择性的向上级反映审理情况,隐瞒了“如果你们不相信我今天说的,要我返回到原先的交待也可以”等,酷刑下吴昌龙(实施爆炸的疑犯)自证其罪的供述(见公安侦查卷P00000405),“临时应对”讯问的陈科云(策划实施爆炸的疑犯)自证其罪的供述(其在怡静园2001.10.31违心写下《我的交待材料》的同一天宣告:“福清爆炸案与我没有关系,小吴是个好同志”见公安侦查卷P00000276)和杜捷生乱点鸳鸯谱的自证其罪的供述等等,存在一边是立足于有,打、吊、提、点、引;一边是屈打成招,顺竿爬的非法取证现象。
   杜捷生在《我是怎样成了“非法买卖爆炸物品”》(2008.12.4)的材料中,指出:“福清公安局副局长吴星明曾经在公安局刑警队和戒毒所两次亲自出马对我进行了讯问,并且都作了录音录像,由于我没有按他们要求把以前所作的口供复述。因此那两次录音录像都没有在法庭上播放。”
   无独有偶,被反复播放、吹的神乎其神的吴昌龙的录像,糊弄了很多领导同志和公、检、法的经办人员。吴昌龙的有罪供述及其录像,均是在非法拘禁下制作的(2001.9.18-12.1)。“6.24”专案组此类欺上瞒下的行为比比皆是。
   二、无限期的超审限、超期羁押,严重违背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的有关规定。
   重审二审期间,羁押刑满的杜捷生(提供炸药、电雷管的疑犯)在《我是怎样成了“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控诉中指出:2004年11月29日,福州市中院再次开庭后,当晚两名公诉人紧跟到看守所,与先前(同年11月1日)公安办案人员诱骗、威胁如出一辙的口气说:“你按以前的供述承认了,我们就关你多久判多久,放你回去;如果你不相信的话,可以叫所长来,我们签个协议,作个证明,不然会判很重的!”等等。我说:“你们到现在这个时候了,还在骗我,还在恐吓我,你们就是判我死刑,我也不会再乱说了。”“你们连一点良心都没有,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你们怎能这样乱搞?”两个公诉人随后灰溜溜走了。”
   谈敏华(提供炸药、纸雷管的疑犯)在超期羁押刑满后,向其辩护人强烈反映:公安办案人员来过五次(一次是福清刑警、四次是福州刑警)提审,一定要我承认卖了炸药,“说出来就没事了,他们会请求上面关多少,判多少”。
   谈敏华说:2004年一审第二次开庭,他押回连江看守所,还没吃饭,福州市检察院就来俩人,对他说:“这事不是对付你的,你要按以前交待的说,现在法院在打印判决书”,还拿起了手机,说:“你交待了,我可以通知法院关多少判多少,你就没事了,不然你喊天喊地没人理”。
   杜捷生、谈敏华这俩位农民工宁可多关三、四年,仍坚持实话实说,直至羁押刑满,取保候审。更为离谱的是,被指控犯伪证罪的谢清,重审判处二年有期徒刑,而其居然被羁押长达三年多(超过伪证罪的最高量刑),不得不取保候审。
   二、“6.24”专案组无法提取吴章雄传呼实时话费信息清单,纯属谎言。
   一个蹊跷的传呼,将死者吴章雄引到了福清纪委大楼,去触动周建平等六人见到(没有一人去触动)的包包,爆炸身亡。专案组2001年11月提取到陈科云手机实时话费信息清单,而2001年6月确无法提取到死者吴章雄BB机(1298657582)、手机(13705968029)、座机(5213251)的实时话费信息清单。辩方申请调取证据后,警方还出具一份死者为节省话费,穿着拖鞋,走一千多米到纪委机关,用办公室电话回电的证人证言;并在补充侦查卷提供《话费清单情况说明》(2002.9.4)福清市电信局《有关电话计费功能说明》(2002.9.4)宣布无法提取;还干脆出具《情况说明》宣称:死者爱人王惠珠案发当天被两次询问,专案组居然无制作询问笔录。这种搪塞的鬼话,谁能相信?!
   三、爆炸现场所用炸药,不是谈敏华所在桂山采石场使用的岩石硝胺炸药。
   “6.24”专案组没有依法及时将福州市公安局对现场所用何种炸药作的未含TNT炸药《科技检验报告》(2001.6.24/27)提交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一直拖到2004年11月29日临庭才向辩方公示。控方指控谈敏华提供的桂山采石场炸药,在当时审查中,早已作了桂山采石场炸药成分的鉴定,但至今没有将此证据公示。硝胺炸药有三大类23种,不同种怎么行?这是科学常识问题。“6.24”专案组到底要掩盖什么?经查,当年福建露天采石场所使用的Ⅱ、Ⅲ岩石硝胺炸药必含TNT。爆炸现场所用炸药,至今还未查清其成分。
   四、施爆的炸药量到底是“至少600克”,还是“150克左右”,都没弄清?!
   重审轻率地推翻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的《关于福清市“6.24”爆炸案有关技术数据的鉴定》。警方对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专家发难,缺乏科学依据。专家对爆炸装置所用炸药量认定为至少600克,其依据是现场爆破的实况,特别是受害人吴章雄头面被冲击波震伤,造成颅面骨多处严重粉碎性骨折,并伤及颅底,致其碎裂。专家坚持其推算,是按国际公式计算的。至于公安部专家组《分析鉴定意见》认定,使用炸药量150克左右,这是一个弹性的数字。150克炸药量的由来,是在吴昌龙交待使用75克,而专案组在吴昌龙杂物间、树下、陈科云家中,均未搜查到有半筒的炸药(见福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6.24”案件补充侦查材料综合反馈》八、2002.4.22)情况下,逼迫吴昌龙交待承认使用150克炸药量。
   五、被指控为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四年前无罪释放,本案事实链、证据链早已断裂。
   “6.24”爆炸案的爆炸装置,经北京、福建专家鉴定为电雷管引爆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第一次一审判决(2004.12.1)后过九天,即同年12月10日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被宣判无罪(控方没有提起抗诉,重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删掉此段)。如今过了几年,警方也没有找到真的提供电雷管的人。该案缺电雷管来源一环,无法形成严密的确凿无疑的事实链、证据链。
   六、“6.24”专案组强迫吴昌龙每天仿照印刷体书写,作为鉴定的主要样本,糊弄了鉴定专家,作出现场发现的“碎纸片”上的字迹为吴昌龙所写的错误结论。
   “6.24”专案组提交给福州市公安局鉴定员和沈阳请来的笔迹鉴定专家的样本,是在非法监居怡静园期间强迫吴昌龙每天仿照印刷体书写的,要他们与爆炸现场发现的碎纸片上铅笔书写的字迹检材,进行笔迹鉴定。据查,鉴定全过程没有告知鉴定专家,吴昌龙仿照印刷体书写的笔迹是怎么来的,严重误导了专家,作出了确认现场遗留的笔迹系吴昌龙所为结论的《笔迹鉴定》(2001.11.19)。上海市公安局(2002)沪公刑技文检字第823号《鉴定意见书》,得出“难以作出‘碎纸片’上书写的字迹系吴昌龙所写的确切结论”。以林孜为组长的“6.24”专案组弄虚作假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
   七、俩名主犯无制作电雷管引爆的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的技能和知识条件。
   辩方从湖南、山东、北京、福清等地向陈科云在铁道兵服役时的领导、战友调查,他们的证言指出:陈科云没有具备这种爆破技术,他是在部队宣传部门工作,未参加过专业爆破培训。控方提供的两份证人证言所涉及的明火作业的爆破技术,是看一看就懂的。这两份证人证言无法推翻辩方的调查和组织部门提供的陈科云履历。根据省工程爆破专家鉴定:“从装药量、起爆电源设置、起爆方式及爆破网路连接技术来看,该爆炸装置的设计是经过专业培训的爆破人员所为并有三年以上工程爆破的经历,或是经上述爆破人员精心指点下制作而成的。”吴昌龙对爆破更是一窍不通。吴昌龙所画的爆炸装置图是如何从董存瑞式的炸药包变化成拉动触发式电雷管引爆装置图,那是经历了酷刑升级、三次自杀未遂后,提示和指点下画成的。引爆电源用几个电池?吴昌龙控诉:我不懂,是办案人员告知我一个电池电量有多少,多大可以引爆后,我乘(算)了一下得出8个电池。与现场勘查发现的1个电池帽,又是牛头不对马嘴。
   八、东张水库试爆、运载工具、爆炸装置送入过程,纯属杜撰。
   第一次一审判决和重审判决推翻了控方关于陈科云和吴昌龙俩人一起前往纪委大楼放置爆炸物,变为陈科云“指使”吴一人前往放置爆炸物。但“指使”仅是吴的供述(系由其四种说法中,主观筛选出来)。现已证明陈科云当晚在家中用手机主叫家中座机,检查座机内外线路维修的效果,根本没有送入作案的时间。福清市检察院早在《起诉意见书》上,也对陈科云手机主叫家中座机,家中无人,座机有人接听,提出质疑。
   运载爆炸装置的工具现认定为陈科云的摩托车(融城06388)。在2001年11月29日之前,专案组确认运载工具为日产马自达626型小轿车。后发现此车仍在修理场维修(华日公司结帐的单据确认2001.5.9-6.27出厂),专案组才想当然地进行了“替代”,于11月29日扣押了“作案工具”摩托车(融城06388)。
   制作装置后怎么知道可以爆炸?吴昌龙编了在东张水库试爆。至今试爆现场没有找到任何痕迹、证据。控方提供的东张水库承包人刘启源证言,证明:2000年他承包后,没有人来搞爆炸,这跟炸药控制很严有关。无论是控、审一线人员也都确认无法验证吴昌龙的供述。
   九、俩主犯的犯罪动机、预备犯罪等,时空倒置、不切实际。
   控方认定,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陈科云因会计陈奋真举报,而受到福清市纪委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以后,心有怨恨,而产生强烈报复动机,2001年4、5月与吴昌龙密谋、购买爆炸物品(“6.24”专案组的专报认定的时间是2001年3月就密谋、购买爆炸物品)、制作爆炸装置、试爆、实施“6.24”爆炸案。这种认定根本不切实际,而且时空倒置。陈科云受党教育多年,并任福清市人大常委会常委、办公室任付主任多年,深知法律,精神正常。该公司党支部十人中仅有俩人同意(含陈奋真)处分陈科云,其余全部提出反对或持异议。同年6月4日才正式宣布对陈科云的处分决定。陈科云专程赴京向中纪委反映,中纪委还电告宋克林同志(时任中共福清市委书记),处分尚在申诉复议之中,居然一回到福清,就为与陈奋真矛盾一事,与公司的司机吴昌龙(与会计陈奋真在报销上发生过小矛盾)一起去爆炸纪委大楼,做出铤而走险,危及自己生命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实在不符常理,令人难以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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