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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清 市 公 安 局

   福 清 市 公 安 局
   起 诉 意 见 书
   2002融公预诉字第006号
    犯罪嫌疑人陈科云,男,汉族,1952年1月26日出生,福清市人,文化程度:大专,职业:干部,户籍所在地: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28号7座104室,家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
   该犯2001年9月15日因涉嫌爆炸罪被我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转刑事拘留,11月30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福清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吴昌龙,男,汉族,1975年11月26日出生,福清市人,文化程度:初中,职业: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福清市宏路镇龙塘村,家住:福清市音西镇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该犯2001年7月29日因涉嫌爆炸罪被我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转刑事拘留,11月30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福清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杜捷生,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福州市人,文化程度,小学,职业: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州市台江区中路338号,家住:福州市晋安区鹤林新村溪口村。
   该犯2001年9月22日因涉嫌爆炸罪被我局监视居住,10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11月3日释放转监视居住,11月4日因涉嫌爆炸罪又被我局刑事拘留,11月28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福清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谈敏华,男,汉族,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农民,家住:瑞昌市洪一麦良村上洋皈8号。
   该犯2001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11月28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福清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谢清,女,汉族,1955年5月1日出生,福清人,文化程度:中专,职业:教师,户籍所在地: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28号7座104室,家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
   
    该犯2001年9月15日因涉嫌爆炸罪被我局监视居住,10月20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我局刑事拘留,11月28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福清市看守所。
   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有以下犯罪事实:
   1997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陈科云调任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公司)任经理,犯罪嫌疑人吴昌龙被招聘为中福公司驾驶员。陈科云到中福公司任职后,因以奖金福利为名义集体私分公款;违反控购规定购买小汽车,超报电话费,接待费等问题于2001年2月份起受到福清市纪委的立案,查处,并作出了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犯罪嫌疑人陈科云为此多次申辩未果进而对福清市纪委产生怨恨。犯罪嫌疑人吴昌龙也因车损报销,福得补贴,冒领献血费等问题与中福公司会计产生矛盾。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由此认为纪委对其处理不公,借机打击,遂萌生制造爆炸事件以报复纪委之邪念。经密谋策划后,犯罪嫌疑人陈科云授意吴昌龙着手准备炸药、雷管等,犯罪嫌疑人吴昌龙根据陈科云的旨意开始收集炸药、雷管、导火线。2001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吴昌龙知其姐夫杜捷生开农用车往返于石场,即以炸鱼需要为借口向犯罪嫌疑人杜捷生提出为其准备炸药、雷管、导火线之要求,杜捷生同意后随即向在福州市桂山石仔场打工的谈敏华索取,犯罪嫌疑人谈敏华趁在石仔场临时看管炸药、雷管、导火线之机,将二筒炸药、二枚雷管、二根导火线卖给杜捷生,再由杜捷生转交给吴昌龙。犯罪嫌疑人吴昌龙获得上述爆炸物品后又与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密谋实施爆炸及装置炸弹。当犯罪嫌疑人陈科云提出使用导火线还需要人员去点燃、引爆应改用电雷管引爆。犯罪嫌疑人吴昌龙采纳后又向杜捷生索要电雷管,杜捷生应约向犯罪嫌疑人王小刚(批捕在逃)购买了二枚电雷管后转给吴昌龙。然后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利用其曾在铁道兵所学的技术与吴昌龙一起进行组装,制作爆炸装置。2001年6月23日晚,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趁福清市党政干部全力抗击台风,市政府无人之机,窜到福清市政府大院内的纪委所在地,将制作好的爆炸装置安放在市纪委信访接待室门口,然后逃离现场。2001年6月24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领导吴章雄因公到达纪委触动爆炸装置当场被炸身亡。致(至)此,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蓄意在党政机关制造了骇人听闻的爆炸惨案,其后果之严重,影响之恶劣,为福清历史之罕见。
   2001年7月2日、9月13日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因涉嫌爆炸罪被公安机关查证、传唤、犯罪嫌疑人谢清明知福清市纪委发生爆炸案,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以及明知2001年6月23日其与陈科云不在一起,当公安机关对谢清查证陈科云去向时,犯罪嫌疑人谢清故意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从而干扰了公安机关对此案的侦破。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涉嫌爆炸罪;犯罪嫌疑人杜捷生、谈敏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犯罪嫌疑人谢清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涉嫌伪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 致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林 孜
    福 清 市 公 安 局
    二OO二年元月七日
   附:1。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羁押在福清市看守所。
   2.本案预审卷捌册8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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