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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 定 书 鉴 定 书
榕公政技字(2001)第343号
二OO一年十月十六日福清市公安局送来:二OO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发生在福清市纪委信访办公室门口爆炸案件现场遗留有铅笔书写的残缺纸片(见复印件)和吴昌龙平时书写的笔迹样本材料及案后试验笔迹样本材料(见部分复印件)。
要求鉴定:残缺纸片上的铅笔字迹是否吴昌龙所写。
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陈明春教授和沈阳市公安局高级工程师常庆禄两位同志对此案进行会检。
检验:残缺纸片上的铅笔字迹书写速度较慢、字形方正、笔画工整,写成近似印刷体的笔迹,笔迹有一定程度的伪装,但基本上具备检验条件。
将残缺纸片上铅笔字迹与吴昌龙的笔迹进行比对,发现不仅在书写水平、字形字位和字迹的布局特点是一致的,而且在“单、位、私、复、件、和、铅、财、领”字以及句号等的基本写法、搭配比例、笔顺先后、运笔形态、笔力分布和笔画起收笔的细微动作等特征亦是符合的,反映了同一人笔迹特征的书写习惯,至于差异点,则是由于伪造和受书写条件影响所致。
结论:送检的爆炸案件现场遗留残缺纸片上的铅笔字迹是吴昌龙所写。
送检材料,全部退回。
鉴定人:陈明春、常庆禄、林新华、吴家庆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授陈明春
沈阳市公安局文检高级工程师常庆禄
福州市公安局林新华 吴家庆
福州市公安局 刑事( )
鉴定专用章 (2)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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