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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反馈单 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反馈单
姓名:陈科云,性别:男,单位:福清中福公司,职务:经理、支部书记,定性:__________,处分档次:严重警告。
处分决定或批复交本人日期:违纪者签名: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宣布,宣布人签名:张埔生,注明职务:党委委员,2001年6月4日。
宣布单位:中国共产党福清市外经贸委委员会(盖章)。2001年6月4日。
6月4日下午3时35分在委(经贸委)办公室将处分决定交陈科云本人,陈科云认为有的问题没搞清楚,拒绝签字。
备注:
1自接到处分决定或批复之日起,10天之内,党纪处分的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政纪处分的职工大会上宣布。并将执行情况反馈单,寄给市纪委审理室收。
2被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或批复后,如不签名的,请在“宣布单位”栏上说明原因。
中共福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审理室(盖章)
2001年11月5日
此页由陈科云本人提供复印
中共福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融纪案[2001]63号
关于给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中共外经贸委委员会:
陈科云,男,1952年12月出生,汉族,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人,文化程度大专,1969年12月入伍,1971年12月入党,1997年4月任福清中福公司经理,兼加工装配公司中福公司联合党支部书记。
陈科云在担任福清中福公司经理期间,于1998年11月和春节期间二次同意公司用伪造发票手段套取公款11000元,以“奖金福利”名义分发给本公司全体职员 ,其行为构成集体私分公款性质。1998年9月17日,公司未经批准购买小车,并以虚假手段应付审计,严重违反控购纪律,陈应负直接领导责任。1997年6月至2000年7月,陈在公司超报电话费14112.01元,属违规超报话费性质。1997年8月到98年6月陈个人接待客人在公司帐上报销餐费1647元,属侵占公司利益。1997年到2000年4月公司接待餐费开支299486.15元,属单位接待偏多,陈应负领导责任。
案发后陈科云已将违规超报的电话费、手机款、传呼机款合计人民币25913.35元退交调查组暂扣。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9条、79条、100条规定及融委办(98)2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决定:
1、给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对科云超报电话费14112.25元,以及个人名义购置的传呼机款2590元应由个人支付,以公司名义购置的手机款9210元,按30%折价,手机归个人,陈应付折价款2763元。以上三项合计19365.35元,予以没收上缴市财政。
3、集体私分的11000元赃款,由各个人退出,没收上交市财政。
4、陈科云个人接待客人报销餐费1647元,由陈个人支付,已报销款目交还给公司入帐。
以上决定请宣布执行。
中共福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盖章)
2001年5月20日
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中福公司党支部、陈科云、存档




此文于2009年01月25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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